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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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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违反相关制度的法律责任,本书专设一章,对违反征纳制度的主体应承担的各类具体责任集中予以介绍。 此外,前面还曾经对征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共通原理作过探讨,这些原理对于认识征纳主体违反税收征纳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是适用的。 税法主体违反税收征纳制度的类型是很多的。依据主要的制度类别来划分,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管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务代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海关税收制度的法律责任。下面分别介绍这些类型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违反税收征管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收征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两类,即一般违法责任和严重违法责任。 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违反税收征管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其主要的制裁方式是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对于违反税收征管法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主要的制裁方式则是罚金和其他刑事处罚。对于不同主体的不同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手段,从而使违法主体承担具体法律责任也各不相同,一、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具体制度,违反这些具体制度规定,多属一般违法行为,纳税人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登记、账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行为,税务机关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纳税人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法律责任,1.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对一般偷税行为的处罚。纳税人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对偷税罪的处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此外,企事业单位犯偷税罪的,判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1)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3)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4)企业、事业单位有上述偷税性的欠税行为的,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抗税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4.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骗税行为即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它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在出口退税申报中多报已纳税额骗取退税款;(2)生产、经营内销产品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假报出口的办法骗取退税款;(3)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票证等手段骗取退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法律责任,1.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亦属偷税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前述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同。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三、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对其各类违法行为,均应具体承担法律责任,1.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或者采取偷税性手段妨碍所欠税款的追缴以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税务人员予以刑事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4.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应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一)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为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者的法律责任,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可能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应主要由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对于发票犯罪行为,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一般发票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而实施的:(1)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2)领购发票的行为;(3)开具发票的行为;(4)取得发票的行为;(5)保管发票的行为;(6)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违法者,可以分别处罚。,(二)对违反空白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违反发票防伪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导致税款流失的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五)对税务人员的发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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