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板管理安全红线
顶板管理安全红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扣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领导按照责任给予处罚,其中直接或主要责任人扣12分,其他责任人扣6分;直接或主要责任人罚款3000元至5000元,其他责任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失。 1、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未使用前探梁,前探梁材质及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2、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3、锚索支护滞后规程要求,超空顶作业的。 4、锚杆支护连续三根扭矩小于规程规定的。 5、锚杆、锚索支护,预紧力、锚固力连续三根小于规程规定的。 6、支护材料与设计不符,强度小于设计规定的。 7、架棚支护棚距连续三棚大于规程规定的。 8、金属、木棚架棚支护棚腿悬空,未支在硬地,无腿窝无拉杆。 9、维修独头巷道时,平行作业的。 10、维修巷道时未遵循由外向里的。 11、煤巷未安装顶板离层仪,安装未按要求记录,有问题未分析处理的。 12、锚喷巷道喷浆厚度及喷浆强度远低于规程规定值得。 13、过构造带、三角门、四角门未指定专项措施,措施总工程师未审批就开始作业的。 14、过采空区、老巷道未指定专项措施,措施总工程师未审批就开始作业的。 15、两条巷道立体交叉间距小于4米的,未制定措施的。 16、木垛支护时,顶端方木未接实顶板的。 17、木垛支护时,方木外露小于规程规定的。 18、单体支护时连续三根实效的。 19、单体支护时未栓绳生根的。 20、单体初撑力连续三根低于设计值的。 21、悬顶面积超过规定值的未制定措施的。 22、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护交接顶梁交接率小于90% 23、采煤工作面没有备用支护材料。 24、液压支架下井未验收的。 25、液压泵站压力未达到规定的。 26、采面超前支护数量不够的。 27、工作面少梁少拄的。 28、采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够的。 29、采面料场缺少材料的。 30、底板松软时未穿鞋的。 31、采面撤退停采面与周期来压的位置一致时。 32、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 33、端头超前支架支护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