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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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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发布稿

<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19-2017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总 则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Generalrule( 发 布 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4-25发 布 2017-06-01实 施发 布环境保护部i目 次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5监测方案制定.36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87信息记录和报告.108监测管理.11ii前 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4月2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总 则1 适 用 范 围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2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自 行 监 测 self-monitoring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3.2重 点 排 污 单 位 ke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指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3.3 外 排 口 监 测 点 位 emission site指用于监测排污单位通过排放口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污染物状况的监测点位。3.4 内 部 监 测 点 位 internal monitoring site指用于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污水处理厂进水等污染物状况的监测点位,或监测工艺过程中影响特定污染物产生排放的特征工艺参数的监测点位。4 自 行 监 测 的 一 般 要 求4.1 制 定 监 测 方 案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4.2 设 置 和 维 护 监 测 设 施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废水排放量大于100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4.3 开 展 自 行 监 测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3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内容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体现。4.4 做 好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4.5 记 录 和 保 存 监 测 数 据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 测 方 案 制 定5.1 监 测 内 容5.1.1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5.1.2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5.1.3关键工艺参数监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5.1.4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5.2 废 气 排 放 监 测5.2.1有组织排放监测5.2.1.1确定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排放口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a)单台出力14MW或20t/h及以上的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b)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c)化工类生产工序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d)其他与上述所列相当的污染源。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a)主要污染源的废气排放口;b)“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c)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5.2.1.2监测点位a)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 16157、HJ 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净烟气与4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b)内部监测点位设置:当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处理效果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文件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设置开展相应监测内容的内部监测点位。5.2.1.3监测指标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b)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c)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5.2.1.4监测频次a)确定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排污单位应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同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1)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2)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3)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4)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5)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6)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7)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b)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步监测。表 1 废 气 监 测 指 标 的 最 低 监 测 频 次排污单位级别主要</p>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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