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1、目的:规范公司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健康意识和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安全危害,实现安全生产。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 3、职责:3.1 劳动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安全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3.2 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培训计划的落实。4 工作程序及要求4.1 新工人的“三级安全健康教育”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健康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a)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办公室、保卫处组织实施。教育内容有:人力资源部讲解集团公司发展史、发展远景以及有关劳动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办公室负责讲解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政府文件、集团公司安全健康规章制度,结合事故案例阐明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及今后工作应注意的事项,介绍安全用电及触电急救、职业病预防等常识;保卫处负责介绍企业内交通安全、防火、灭火等常识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时间不少于 24 课时。一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到配到分公司或部门;b) 二级安全健康教育由所属分公司(部门)进行;教育内容有:分公司(部门)生产概况,设备、工艺特点,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安全技术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时间为 24 学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c) 三级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或安全员负责,内容有:本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等,时间为 8 学时。4.2 调岗教育a) 分公司、部门之间职工调动,应对调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二、三级安全健康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b) 分公司、部门内部职工调岗须进行三级安全健康教育。4.3 特殊工种教育a)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电焊、气焊、电气、机动车辆驾驶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b) 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4 日常培训a) 安全健康管理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安全办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参加人员有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或车间负责人、班组长、部门安全员、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培训内容有安全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态等。 b) 安全健康操作培训:劳动人事部、设备动力部、安全办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参加人员有从事电气、司炉、焊接、制冷、高空作业、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接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作业人员;培训内容有安全意识教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态、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等。 c) 全员安全健康培训:各部门、分公司或车间负责,每半年一次。对分管的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有安全意识教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态、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等。 4.5 培训工作要求教育培训要有相应的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和台帐,保证到课率和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