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概论》ppt课件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健康保险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专 题:案例分析,第九章 人身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的特征与分类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一)人身保险的特征,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有如下特点: 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3、保险期限不同。 4、基本职能不同。 5、在经营技术上,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 精密,出现的危险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财产 保险则不然,其风险事故的发生较不规则,并 缺乏稳定性,损失概率相对缺乏规律性,因而 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的精确。 6、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质;而 财产保险一般不具备。,(二)人身保险的分类,1、按保障范围不同进行分类,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2、按保险期限长短不同进行分类,长期业务 短期业务,3、按实施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4、按投保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分为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5、按是否分红进行分类,分为分红保险 不分红保险,6、按风险程度不同进行分类,标准体保险 次健体保险,7、按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分类,成年人保险 未成年人保险,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 2、年龄误告条款 3、宽限期条款 4、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 5、复效条款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7、保单贷款条款 8、保单转让条款,9、自杀条款 10、战争除外条款 11、意外事故死亡条款 12、收益人条款 13、共同灾难条款 14、红利任选条款 15、保险金给付任选条 款,第二节 人寿保险,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三、年金保险,一、传统型人寿保险,1、定期寿险:又称定期死亡寿险,它提供特定期间的死亡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到被保险人的某个年龄为止。 2、终身寿险:又称终身死亡寿险,它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 3、养老寿险:又称为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结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1、变额人寿保险 2、变额可调整的人寿保险 3、万能人寿保险 4、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5、投资连结保险,二、创新型人寿保险,三、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指定人的生存期内,按照一定的周期给付年金领取者一定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的分类,年给付年金 季给付年金 月给付年金,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最低保证年金,、给付周期,、给付起期,、给付期限,4、缴费方式,5、给付数量,6、被保险人数,趸缴年金 分期缴费年金,定额年金 变额年金,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第三节 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二、健康保险的特点 三、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 四、医疗保险,一、健康保险的概念,健康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及其所造成残废或死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又称为疾病保险。,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风险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由保险人自身内在原因引起的,而非由于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2、不是由长期存在的原因引起的,而是由偶然的原因引起的。 3、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1、健康保险通常是短期保险,以一年的居多。 2、在费率计算上,健康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职 业与性别特 别重视,而年龄因素不像 在人寿保险中那样重要。 3、保单没有现金价值。 4、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费用分摊。 5、规定观察期与等待期。,二、健康保险的特点,三、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具体的保险责任包括: 1、疾病给付 2、医药给付 3、生育或分娩给付 4、残废或死亡给付,四、医疗保险,常见的医疗保险主要有: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费用保险 3、外科费用保险 4、大额医疗费用保险 5、特种疾病保险,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要素:,1、非本意的。 2、外来的。 3、突然发生的。,(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费率制定主要考虑被保险人的职业、 工种或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一般不 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 素。 2、高龄者可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3、对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是专门为被保险人因 意外事故以致身体蒙受损伤而提供的保险保 障。它不规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地点。,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特种意外伤害保险,仅限于特种原因或特 定地点所造成的伤害。例如,旅游伤害保险、 交通事故伤害保险、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职业伤害保险等。这类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 期限一般较短,有的以一个旅程为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伤害,并非是一切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犯罪活动、寻衅殴斗、酒醉、吸毒等造成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都是不予承保的。另外,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摔跤、拳击等体育活动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一般也列为责任免除项目。,案例1,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199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试问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案例分析,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同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所以,其妻张某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领。,案例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案例分析,错误。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案例3,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案例4,丁某于2000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200年离婚。此后,丁某继续交付保费。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试问丁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案例分析,丁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丁某于2000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已离婚),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案例5,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试问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案例分析,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案例6,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张强因颅脑受到重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项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案例分析,(1)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承担人们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保险责任的保险。 (2)张强的死因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付赔偿责任。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这个被保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案例7,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案例分析,就 “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 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