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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型小企业股东合伙人股权设计方案(拿来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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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型小企业股东合伙人股权设计方案(拿来即用)

<p>(中小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小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一站式解决方案一站式解决方案- -拿来即用干货系列拿来即用干货系列) 中小型民营公司企业内部运营标准 Q/118-302.181-2019 为您创造价值为您创造价值 管控风险管控风险 创业型小企业股东合伙人股权设计方案 (合伙人管控机制(合伙人管控机制/ /公司顶层设计)公司顶层设计) 2018-12-29 发 布2019-01-01 实 施 XX 企 业 管 理 事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发 布 前前 言言 思维:合伙人之初思维:合伙人之初 合伙创业,和的不是钱,而是激情、人品、格局和规则! 创业,本就是九死一生。但目前,你听到、看到的都是九生一死,看 到的都是 X 布斯、雷布斯、马布斯、周布斯,一个个成功的 IPO 都把 企业家光环的一面无限放大。因此,掩盖了大街小巷里,每天都在破 产、倒闭,痛哭、失败的人。 因此, 你的眼里, 才都是成功。 并用这类与你无关的成功来激励自己, 这才是最可怕,也是最可悲的。 由此而成功跟你无关,要么是能力,要么是学识、经历,别人能做好 的那些事情,到你手上未必能做好。换句话说,如果现在把 XX 巴巴 交给你,市值都两千亿美元了。但到你手上,你可能一个月就会把它 玩破产。所以,有些成功,跟你无关! 创业,其实不是为了发财,而是为了去做一件事情,是一种生命体验 的过程;而不是成功与否的过程,是信任与格局的筹码。 创业,首先能想到失败后会怎么样的,成事的机会反而更大。 创业,从未思考过失败的人,基本上,没走多远就会掉进坑里出不来 了。 如果你把创业看成是一个灵感工程,那么恭喜你,你可以光荣地去死 了。而如果你把创业看成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是以发财为导向,而 是以自己的生命升华“去完成一件事”为导向,那么这样的创业者就 有点意思了。 创业,一个人很难成事!因此,必须合伙! 思维:关于股权(企业家核心利益)思维:关于股权(企业家核心利益) 目目 录录 01.公司创始人必知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重要事项 02.创业股东股权备忘录约束机制特定事项(利益分配/退出) 03.中国式合伙人 1451 股权设计方案思路(最好的股权分配模式) 04.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 05.公司创业期日常管理基本制度 创始人必知创始人必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可自由约定的 1111 个重要事项个重要事项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 2014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公司法相较 2006 年公司法,更加尊重股东 意思自治,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规则变化,放权、 授权, 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本文对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 11 个重要事项汇总, 并对其实务价值简要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 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实务分析 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民众的 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 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 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 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 情,最终公司法决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 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 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 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 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 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 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2)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重视也 应该重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其中, 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 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 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 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 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 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3、操作建议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 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实务分析 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 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下来。 明确的内容包括: 是股东们自行决策, 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 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 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 权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 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操作建议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 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从清晰明了角度出发,笔者习惯于独立成 条、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无论何种形 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 三、股东出资时间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实务分析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 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 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 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 2 年或 5 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 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 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 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操作建议 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 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 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对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但笔者仍建议股东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 金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 际出资时间。 四、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 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实务分析 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 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 做适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则,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 取红利;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 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可以在不同的 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 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 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 亏损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 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分配。 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 构, 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 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 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 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分 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 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 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 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 3、操作建议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 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 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笔者建 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 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 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 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 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 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用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 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 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 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 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 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 意义。 3、操作建议 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 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 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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