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支持函
流动性支持函致: 公司作为委托人认购XX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或“受托人”)设立的信托计划(XXXX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编号为 ,以下所称“信托计划”均指该信托计划),贵单位出资( )元,享有信托计划项下贵单位实际出资部分对应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统称“信托计划受益权”)。我公司将在本函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以贵单位享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相应金额为限,为信托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具体内容如下:一、流动性支持方式若发生本函所约定的条件,我公司(包括我公司指定分支机构或我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以下统称为“我公司”)将根据现实情况,以本函所约定的条件对贵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收益差额予以支持。如我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未按照本函约定予以流动性支持,由我公司继续履行。二、触发条件贵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本金和/或收益约定的分配日(包括提前到期)未获足额偿付。三、支持金额支持金额为根据XXXX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计算的贵单位已到期但未获偿付的委托本金和收益,其中收益率为 %/年。四、流动性支持义务的履行我公司于收到贵单位关于触发条件已成就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本函约定的支持金额向受托人支付价款。五、本函的生效条件本函于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一)委托人已按XXXX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要求实际出资。(二)委托人签署完毕的XXXX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已交付我公司留存一套复印件。(三)【公司批复要求的其他条件】。六、本函的失效情形若出现以下情形,则本函自动失效:(一)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XXXX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修改未经我公司事先同意的。(二)贵单位已向其他方转让基于信托计划所享有的权益,或信托计划受益权已实现的。(三)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不合法。七、其它本函不构成担保和债务承担。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