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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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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

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南宁市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需对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工程东段(园湖路东侧-厢竹大道)项目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堽村,道路呈东西走向,本项目起于园湖路东侧,终点至厢竹大道,土地级别分别为 :工业三级,住宅二级,商业二、三级。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面积约 204062.89 平方米;被征收国有房屋面积约60294.71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2625.27平方米,非住宅面积约17669.44平方米;被征收户数365户,被征收单位10个,承租户约24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2、 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为:建政东路:4号(南宁市电影机械厂宿舍4号楼)、4-1号、74号;长堽路六里:3(南铁长堽岭2栋及杂物房、南铁长堽岭6栋、南宁市铁路公安局长岗岭车站派出所及西侧一栋4层楼铁路用房、南铁2栋3层临时安置房及杂物房、铁路货厂平房)、6(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门卫室、大门西侧医务室、车队办公室及车库、第一食堂及东侧北侧平房、第二食堂、第二食堂东侧平房商店及北侧平房、膳食科办公楼、水塔及东侧平房)、49、49-5、49-6、49-7、49-8、49-9、49-10、49-11及东侧平房、66 (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风厂宿舍一层平房及南侧杂物房)、78号(广西动力技工学校:6栋、8栋及78号大门外右侧16间临街铺面);茅桥路:16-1(1栋、3栋、6栋、7栋)、2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铁路南侧5排平房及杂物房、靠近铁路第一排板房);铁建南劳司南宁房-084、铁建南劳司南宁房-085、铁建南劳司南宁房-086、铁建南劳司南宁房-087、铁建南劳司南宁房-088号(长堽路六里49-1、49-2、45-3、49-4号)及相应北侧2层楼房;建政东路环卫转运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广西睿和商贸有限公司靠近铁路第一排仓库) 等房屋及附属物。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南宁电影机械厂宿舍、铁路宿舍及铁路临时安置房、广西动力技工学校、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苑公寓),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地址:南宁市悦宾路 1号 ,联系方式:0771-5826255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南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五、房屋征收的补偿的原则(一)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约定的进行搬迁。(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为依据并结合本方案十、十一项的规定进行补偿。六、住宅房屋的补偿根据本项目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9个月)、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等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或者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等保障性住房,购买面积、价格等按我市相关政策执行。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等资格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基础上增加20%的货币补偿。4、住宅房屋用于出租的,搬迁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1、本项目的拆迁安置小区房源为:青秀区拆迁安置小区(凤岭佳园小区),具体房源信息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为准。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主要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搬迁费补助、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时签约搬迁奖励等补偿。3、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如被征收人选择青秀区政府提供拆迁安置小区(凤岭佳园小区)进行产权调换的,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11号)规定执行,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合法的面积进行套内面积1:1.22调换,(此次征收的住宅房屋属二级地段,调换房屋的房源在凤岭佳园小区,属住宅四级地段),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近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对于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向区直房产部门或市级房产部门购买公摊,房管部门出具购买公摊面积的凭证(城区政府协助办理),按有证进行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或安置房屋销售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4、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安置的,应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5、被征收人选择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按照先签约、先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时间签约、同时间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房源信息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为准)。6、住宅房屋用于出租的,搬迁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根据本项目情况,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一)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构筑物的补偿、搬迁费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等补偿。(二)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房屋为商铺、办公楼、仓库、厂房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三)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八、构筑物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对于构筑物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按照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南府发20114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一)围墙(12墙或24墙)每平米按30元或50元补偿;(二)水泥地面按厚度和埋设钢筋等不同情况确定,厚度在0.1米至0.3米,分别按每平米30元80元补偿;(三)住宅、非住宅房屋电话迁移费260元/部,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四)住宅、非住宅房屋宽带迁移费260元/户或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五)住宅、非住宅房屋空调迁移费:窗式、壁挂式250元/台;柜式 300元/台;(六)搬迁误工费每户 500元/次(按2次支付);(七)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300元/证;(八)住宅搬迁费按每平方米每次10元进行补偿(按2次支付);(九)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0元补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十)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二级地段住宅房屋给予9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15元/平方米·月;铺面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60元/平方米·月;办公用房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6元/平方米·月;工业用房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1元/平方米·月;其他用房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7元/平方米·月。三级地段铺面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00元/平方米·月;办公用房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4元/平方米·月;工业用房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0元/平方米·月;其他用房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6元/平方米·月。(十一)实施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在过渡期内,临时过渡补助费二级地段按15元/平方米·月,征收实施单位将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办理交房手续使用时间),再按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九、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在下列期限规定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 (一)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10000元。 (二)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6000元。 (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3000元。 (四)超过公告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十、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一)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二)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房改房、集资房、单位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三)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95%补偿。(四)房屋建造年份的确认1、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或航拍图和规划路网图等确认。 2、通过本款第1点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进行确认。(五)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1、根据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2、根据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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