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二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主要内容。(4)补充下述条款:第 3 条A 款 1.为了实现第 2 条所确定的目标,按照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时间表,成员国和共同体的活动应包括,采取一项以成员国经济政策紧密协调、内部市场和共同目标的确立为基础,并与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原则相一致的经济政策。2.同以上所述一致,并按照本条约的规定以及其中所确定的时间表和程序,这些活动应包括,确定不可撤销的汇率以导向单一货币(ECU)的实现,单一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界定和实现,两者的首要目标应是维持价格稳定,并在与这个目标不相悖的情况下,根据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原则支持共同体的一般经济政策。3.成员国和共同体的这些活动须同下列指导原则保持一致:稳定的价格、健康的公共财政及货币环境和持续的收支平衡。(5)应补充下述条款:第 3 条 B 款共同体应在本条约授予的权限内,根据本条约规定的目标开展活动。在非共同体专属权限的领域,应依据从属原则,只有在拟议中的行动目标成员国没有充分能力予以完成,而出于拟议中的行动的规模和效果的原因,共同体能更好地完成时,才由共同体采取行动。共同体的任何行动都不应超越完成本条约的目标所必须的限度。(6)第 4 条由下述条款代替:第 4 条 1.委派给共同体的任务由下列机构执行: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法院;审计院;每个机构应在本条约授予的权限内行事。2.理事会和委员会应由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具有咨询地位的地区委员会予以协助。(7)应补充下述条款:第 4 条 A 款应依据本条约制定的程序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以下称为“ESCB”)和欧洲中央银行(以下称为“ECB”);它们按照本条约及附录中的 ESCB 和 ECB 章程(以下称为 ESCB 章程)所授予的权限行事。第 4 条B 款特此建立欧洲投资银行,它应依本条约及附录中的章程所授予的权限行事。(8)第 6 条予以取消,第 7 条改为第 6 条,其第 2 段由下述代替:理事会可依据第 189 条 C 款所确定的程序采纳旨在禁止这种歧视的规则。(9)第 8 条、第 8 条 A 款、B 款和 C 款分别改为第 7 条、第 7 条 A 款、B 款和 C 款。C补充下述部分:第二部分联盟的公民身份第 8 条1.特此建立联盟的公民身份。具有成员国国籍的每一个人都是联盟的公民。2.联盟的公民享有本条约赋予的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义务。第 8 条A 款 1.联盟的每一个公民,在本条约以及为实施本条约而采取的措施规定的限度和条件范围内,有权在成员国领土内自由流动和居住。2.理事会可以采纳一些规则以落实第 1 节所赋予的权利;除了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的提议并在取得欧洲议会的同意后采取一致同意的行动。第 8 条B 款 1.在其不是国民的成员国居住的每一位联盟公民,在他所居住的成员国内,应同那个国家的国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作为市镇选举的候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以 1994 年 12 月 31 日前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提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后以一致同意作出的详细安排为条件。这些安排可允许成员国以特殊问题为理由而部分豁免。2.在不损及第 138 条 C 款和为实施这一条款而采纳的规则的前提下,在其不是国民的成员国居住的每一位联盟公民,应在他所居住的成员国内,同那个国家的国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作为欧洲议会选举的候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以 1994 年 12 月 31 日前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提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后以一致同意作出的详细安排为条件。这些安排可允许成员国以特殊问题为理由而部分豁免。第 8 条C 款每一个联盟公民在他是国民的成员国没有驻在代表的第三国领土上,应受到任何成员国外交或领事机构的保护,就象保护该国的国民一样。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成员国应在他们之间建立必要的规则并开始为得到这种保护权所需的国际谈判。第 8 条D 款依据第 138 条 d 款,每一位联盟公民都有向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每一位联盟公民都可向依据第 138 条 E 款建立的专门调查官员起诉。第 8 条E 款委员会应在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就本部分规则的执行情况向欧洲议会、理事会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提交报告,以后每 3 年报告一次。这份报告应重视联盟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及不损及本条约的其他条款前提下,理事会可就委员会提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后,以一致同意行动通过加强或增加本部分所赋予的权利的条款,并建议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要求予以采纳。D第二及第三部分合并如下:第三部分共同体政策在此部分内:(10)第 49 条的第一句话由下句代替:一旦本条约生效,理事会应依据第 189 条 B 款所确定的程序并经咨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后,用指令或规则的形式制定必要的措施,以便逐步实现第 48 条所确定的工人自由流动,特别是:(11)第 54 条第 2 节由下节代替:2.为了实施总计划,或无该总计划时,为了达到就某一项特殊活动获得开业自由的阶段,依据第 189 条B 款所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指令的方式采取行动。(12)第 56 条第 2 节应由下节代替:2.在过渡期届满以前,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行动发出指令,协调由法令、法规或行政行动制定的上述规则。但是,在第二阶段结束后,依据第 189 条 B 款确定的程序,理事会应作出调整属于每个成员国规则或行政规定的指令。(13)第 57 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第 57 条 1.为了便于人们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依据第 189 条 B 款确定的程序,理事会应作出关于相互承认文凭、证书和其他正式资格凭证的指令。2.为了同样的目的,在过渡期届满以前,理事会应作出指令协调成员国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条款、条例或行政规定。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作出关于修改至少在一个成员国属于职业培训和自然人准入条件的现存立法的规定的指令。在其他情况下,理事会应依据第 189 条第 B 款有关程序作出决定。3.关于医疗和医疗有关的职业和药剂职业方面的逐步解除限制,将取决于各成员国对从事这些职业的条件的协调。(14)第 4 章题目由下述代替:第 4 章资本和支付(15)补充下述条款:第 73 条 A 款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第 67 条至第 73 条应由第 73 条 B 款、C 款、D 款、E 款、F 款和 G 款代替。第 73 条B 款 1.在本章条款确定的框架内,成员国间和成员国与第三国间所有对资本流动的限制都应予以废止。2.在本章条款确定的框架内,成员国间和成员国与第三国间所有对支付的限制都应予以废止。第 73 条C 款 1.第 73 条 B 款的规定不影响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成员国或共同体法律对涉及直接投资企业(包括房地产投资)、提供金融服务或向资本市场投入证券的第三国资本的流出或流入所作的限制。2.为了达到成员国和第三国间的最大程度的资本自由流动的目标并在不损及本条约其他章节的前提下,理事会可以就委员会的建议,以特定多数对第三国的资本进出,其中包括直接投资(含房地产投资)于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或向资本市场投入证券等采取措施。本节中措施如果构成对共同体关于第三国资本流出或流入自由化立法的一种倒退,则须按一致同意原则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