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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田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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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田丽丽

第一章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社会科学教研室 田丽丽,第一章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内容: 一、法律基础理论 二、安全生产法 三、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 四、矿产资源法 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六、职业病防治法 七、行政处罚法,第一章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重点: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 三、矿产资源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难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三、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五、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第一章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要求: 一、掌握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二、掌握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定义 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二、法律的特征: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及社会团体的章程守则等行为规范不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法律不直接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二、法律的特征: (三)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根本特征。 三、法律的分类: (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依据法律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一国的根本性问题,诸如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任何其他立法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为确保根本法的地位,其制定和修改都依特别的程序进行,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普通法-是指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调整社会关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就属于普通法的范畴。,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依据法律的内容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实体法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如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财产所有权、债权、采矿权、法人财产权、人身权、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的法律规范。,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实体义务的履行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所遵守的法律规范。典型的程序法是指诉讼法,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仲裁法也属于程序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也有大量的行政程序的规定,如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等。在很多情况下,一部法律既有程序规范,也有实体规范。,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依据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从对人的效力来看,适用于所有人的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为特别法,如公司法与的关系。 从时间来看,适用于平常时期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为特别法,如专利法中关于强制实施许可的规定。,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从空间范围来看,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别地区的法律为特别法,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适用法律时,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办理,也就是说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就适用特别法,特别法的规定与一般法的规定不同时也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法。如矿山安全法与煤炭法的关系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煤炭法有关煤矿安全的规定与矿山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优先适用煤炭法的有关规定。,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仅存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下级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不能制定其他特别法来影响阻碍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实施。,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四)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依据制定法律的主权国家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国内法是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在其本国领域内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是由不同国家之间通过订立协议、条约或缔结、参加公约而形成的调整跨国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文化、社会等关系的规范。国际法主要有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等。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应优于国内法而得到遵守,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 (五)公法和私法 这是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利益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如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的个体利益,如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体系,我国煤矿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四)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具体的法律法规有: 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等。 2、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3、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炭法实施办法、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原煤炭部颁的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关于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劳动部发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五、刑法修正案(六)对煤矿企业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的修正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五、刑法修正案(六)对煤矿企业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的修正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四)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分析,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后,矿主隐瞒不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收买记者、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河北省蔚县和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万元。,案例分析,国务院的批复认定,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6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等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给予张家口市委常委、副市长唐树森等18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没收李家洼煤矿新井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2209万元,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一、总则: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一、总则: (三)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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