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发布须谨慎,朋友圈发广告也会违法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 互联网广告发布须谨慎,朋友圈发广告也会违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一、什么属于互联网广告?1、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2、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3、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4、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5、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二、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会被罚多少?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如前所述,自然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在社交媒体发广告也属于广告法管理的范围。三、朋友圈、微博发广告要担责么?办法将广告主的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包括网络红人、大V等自媒体在内,并强化自媒体的第一责任。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四、普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广告会被罚么?首先,不知道属于虚假广告而发布或者转发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即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例如:“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其次,要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再次,有收费的情况下才有处罚。类似的,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但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五、付费搜索也被定义为广告在搜索结果网页的特定位置展示的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被明确界定为广告。互联网广告付费搜索结果必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告”字样。六、弹窗广告要确保一键关闭办法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否则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现在大多数公号的软文都是以一个精彩的话题和故事引入,却在结尾处话锋一转,成为了某个公司的广告或者推销某种产品。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此类推文的前半段故事和后半段的广告分开,只需在后半段标注广告即可;但如果不拆开,那整个策划文案就需要统一标注为广告,否则就违反了暂行办法。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制造公司开展线上业务的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