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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第一期超短期融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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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第一期超短期融资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 目目 录录 一、发行主体一、发行主体4 4 二、发行程序二、发行程序6 6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8 8 四、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四、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111 五、 总体结论性意见五、 总体结论性意见2727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 关于关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发行 2012018 8 年度年度 第第一一期超短融期超短融的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20182018)闽天律非字第)闽天律非字第 10091009 号号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与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 师协议书的约定,本所作为发行人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十亿元超 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融”)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 期超短融的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意见书”) 。 声明事项: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 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以下(简 称“ 业务规程”)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 ) 、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 “ 募集说明书指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 ” )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 之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 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 具本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 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 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超短融注册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的文 件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 、 中介服务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 正正 文:文: 一、发行主体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持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717397615U 号,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国 有独资) ;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 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授权内的国有 资产经营管理;产权(股权)经营;对网络产品、软件与电子信息服 务、通信、广播电视视听、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应用、电子基础原料 和元器件、家用电器、光学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仪表、机械加工及专 用设备、交通电子等产品及电子行业以外产品的投资、控股、参股。 对物业、酒店的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发行人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经营范围,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2 年 3 月 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具有会员资格,现仍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发行人是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闽委办【2000】39 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福建省人民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改革实施意见文批 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0 年 10 月 7 日正式挂牌运营。 2、发行人持有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国资委” )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证 ,省国资委持有发行人 100%股权,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3、2012 年 6 月 13 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 实收资本的决定 (闽国资函法规2012256 号) ,发行人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增加人民币 80,657.68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为人民币 158,871.85 万元。 4、2014 年 11 月 28 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 的函 (闽国资函规划2014240 号) ,发行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增加人民币 87562702.57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 币 1676281202.57 元。 5、2017 年 7 月 6 日,根据福建省国资委关于福建省电子信息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函 (闽国资函运营2017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303 号)批复,发行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根据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同意将福建厦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所 有者权益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批复 (闽国资函运营2017301 号) 批复,发行人新增合并的福建厦门经贸有限公司 70%的所有者权益 (128,843,263.49 元)转增资本金;2017 年 10 月 12 日,根据福建 省国资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福建航空装备维 修中心所有者权益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批复(闽国资委函改发)2017 448 号) 批复, 发行人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增加人民币 40,006,870.07 元;2017 年 10 月 24 日,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拨付福建省电子 信息集团增资资金的通知 (闽财指2017971 号) ,发行人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增加人民币 90,000.00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为人民币 3,745,131,336.13 元。 5、发行人现持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的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717397615U 号;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叁 拾柒亿肆仟伍佰壹拾叁万壹仟叁佰叁拾陆圆壹角叁分整; 住所为福建 省福州市五一北路 153 号正祥商务中心二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宿利 南;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不存在根据公司 法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五)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 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 及发行人章程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具备发行本期超短融的主 体资格。 二、二、 发行程序发行程序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1、2015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本期 超短融的董事会决议 。根据董事会决议,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 会申请发行注册金额不超过 3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由国家开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主承销,发行期限不超过 270 天。 2、2015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的出资人省国资委以闽国资函产 权(2015)466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 建省电子信息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3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函 , 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金额不超过 30 亿元超短期融资 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三名,本期超短融发行的董事 会决议已由三名董事签字。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 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职工代表一人。董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 董事由省政府国资委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目前,公司董事实有 三人, 尚有二名董事 (含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因省政府国资委未委派、 职工大会未选举,暂时空缺。现有三名董事依照本章程规定做出的董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 事会决议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董事会实由三名 董事组成,董事会组成人数未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本次 决议由三名董事表决通过, 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通过的要求,发行人关于本期超短融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有效。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 券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发行人本期超短融发行事项已经 省国资委同意,发行人已取得了本期超短融发行所需的批准与授权。 (二)发行人的注册 1、 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2 日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市协注(2016)SCP41 号接受注册通知书 ,同意发行人超短期融 资券注册金额 30 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 2 年内有效,发 行人在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2、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需在交易商协会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融的董事会决议程序和内容 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决议合法合规,发行 人已取得本期发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并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可发行 本期超短融。 三、三、 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 (一)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经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编制的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包括“发行条款” 、 “募集资金用途” 、 “发行人基本 情况” 、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 “发行人资信状况” 、 “本期超短期融 资券信用增进情况” 、 “税项” 、 “信息披露安排”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制”等在内的重要事项;其中“发行条款”已对集中簿记建档安排作 了明确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 募集说明书中包括了募集说明 书指引中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对本期超短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做出了具体约定,符合交易商协会对编制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和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评级 1、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持有北京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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