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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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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文

ICS 13.100ICS 13.100 C57C57 GBZGB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 130-2002 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Standard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目 次 目 次 I 前 言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 语 和 定 义 4 总 则 5 医用诊断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5.1 医用诊断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5.2 透视用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3 摄影用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4 牙科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5 乳腺摄影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6 移动式和携带式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7 防护标志和随机文件要求 6 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 7 医用 X 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示意图 II 前前 言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 82792001 与本标准 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第 47 章和附录 A 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主要就医用诊断 X 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机房的防护设 施、医用 X 射线诊断的防护安全操作等规定技术要求;而有关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由另一 项相互配套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38-2002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提 出。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辽宁省劳动卫生 职业病防治所、辽宁省医疗器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钧正、张志兴、夏连季。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III 医用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0-2002 1 范范 围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 X 射线机(不包括 C 形臂 X 射线机)防护性能、X 射线机机 房防护设施和医用 X 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 X 射线机的生产和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介入放射学、血管造 影等特殊检查和 X 射线 CT 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706.12-1997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并列标准 诊断 X 射线 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idt IEC 601-1-3:1994) IAEA Safety Series No. 115 (1996 ) 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X 射线管组件 X-ray tube assembly X 射线管套内装有 X 射线管的组件。X 射线管套(X-ray tube housing)是能防 X 射线 辐射和防电击,带有辐射窗口的承装 X 射线管的容器。 3.2 X 射线源组件 X-ray source assembly X 射线管组件与限束系统构成的组件。 3.3 加载 loading 在 X 射线发生装置中,对 X 射线管阳极施加电能量的动作。 3.4 焦皮距 focal spot to skin distance 在放射诊断中,X 射线管焦点至受检者皮肤的最近距离。 4 总则总则 4.1 在发展利用医用 X 射线诊断技术的同时,必须保障医用 X 射线诊断工作者、受检者 以及有关公众的放射安全与健康。 4.2 医用 X 射线诊断工作者所受的职业照射应遵从实践的正当性和防护的最优化原则, 并不应超过下述剂量限值: a) 连续 5 年内平均年有效剂量 20 mSv; b) 任何一年中有效剂量 50 mSv; c) 眼晶体的当量剂量每年 150 mSv; d) 手、脚及皮肤的当量剂量每年 500 mSv。 4.3 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放射实践的正当性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避免一 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 X 射线诊断检查,必须在获取所需 诊断信息的同时,把受检者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1 5 医用诊断医用诊断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5.1 医用诊断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5.1.1 X 射线管必须装在配有限束装置的 X 射线管套内,构成 X 射线源组件的一部分, 方可使用。 5.1.2 X 射线管组件辐射窗不应比其指定应用所需要的最大 X 射线束所需要的大。必要时 可借助尽可能接近焦点装配的光阑,将辐射窗限制到合适的尺寸上。 5.1.3 除了牙科X射线机外,当X射线源组件在相当于规定的 1h最大输入能量加载条件下 以标称X射线管电压运行时,其泄漏辐射距焦点 1m处,在任一 100 cm2区域内的平均空气 比释动能应不超过 1.0mGy h-1。 5.1.4 各种医用诊断 X 射线机,对于可在正常使用中采用的一切配置,投向患者体表的 X 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必须分别满足表 1 的要求。 表表 1 医用诊断医用诊断 X 射线机的半值层射线机的半值层 X 射线管电压(kV) 应用类型 正常使用范围 所选择值 可允许的最小第一 半值层(mmAl) 特殊应用 50 30 40 50 0.3 0.4 0.5 5070 50 60 70 1.5 1.5 1.5 采 用 口 内 片 的牙科应用 5090 50 60 70 80 90 1.5 1.8 2.1 2.3 2.5 5070 50 60 70 1.2 1.3 1.5 其 他 牙 科 应 用 50125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25 1.5 1.8 2.1 2.3 2.5 2.7 3.0 3.2 3.3 其他应用 3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5 1.8 2.1 2.3 2.5 2.7 3.0 3.2 3.5 3.8 4.1 注:1.各选择值中间的半值层可利用线性插值法获得; 2.小于及大于表列选择值者可线性外推求得相应半值层。 3 本表引自 GB 9706.12-1997(idt IEC 601-1-3:1994) 5.1.5 除了乳腺摄影 X 射线机外,X 射线管组件中遮挡 X 射线束材料的质量等效过滤必 须符合如下规定: a) 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材料,应不小于 0.5 mmAl; b) 必须用工具才能拆卸的固定附加过滤片与不可拆卸材料总过滤,应不小于 1.5 mmAl。 2 5.1.6 除了牙科 X 射线机和乳腺摄影 X 射线机外,投向患者 X 射线束中的材料所形成的 质量等效总过滤,应不小于 2.5 mmAl。 5.2 透视用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2.1 在任何透视工作位置,X 射线管焦点、限束装置中心和荧光屏中心均应在同一直线 上。普通透视用 X 射线机,照射野中心与荧光屏中心的偏差不得大于焦点至荧光屏距离的 2%。 5.2.2 透视用 X 射线机必须提供当焦皮距小于 30cm 时能阻止使用的装置。 5.2.3 普通透视用X射线荧光屏的灵敏度不应低于 0.08 (cd m-2) / (cGy min-1)。 5.2.4 X 射线机诊断床床板的质量等效过滤不应超过 1 mmAl。 5.2.5 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否则应有透视限时装置。 5.2.6 在相应测试条件下,有用线束进入受检者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应超过表 2 控制 值。 表表 2 有用线束入射受检者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有用线束入射受检者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 X 射 线 机 类 型 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mGy min-1) 普通医用诊断 X 射线机 50 有影像增强器的 X 射线机 25 有影像增强器并有自动 亮度控制系统的 X 射线 (介入放射学使用) 100 5.2.7 在相应测试条件下,在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分别不 应超过 0.05 mGy h-1和 0.15 mGy h-1。 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示意图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有影像增强器并且是遥控操作的 X 射线机或者心血管造影设备不必受此条限制。 5.3 摄影用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3.1 200 mA 及其以上的摄影用 X 射线机应有可更换附加过滤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 格的附加过滤板。 5.3.2 X 射线机应有能调节有用线束照射野的限束装置,并且应提供可标示照射野的灯光 野指示装置。 5.3.3 灯光野与照射野相应边之间的偏差之和不应超过 X 射线管焦点到灯光野垂直距离 (S)的 2%。即如图 1 所示: Saa02 . 0 21 + , Sbb02. 0 21 + 。 图 1 灯光野与照射野偏差示意图 5.4 牙科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4.1 牙科 X 射线机的 X 射线工作电压应满足表 3 要求。 表表 3 牙科牙科 X 射线机管电压限定射线机管电压限定 3 应 用 类 型 允许的最高标称 X 射线管电压(kV) 正常使用时允许的 最低 X 射线管电压(kV) 各 种 应 用 口 内 片 摄 影 头 颅 测 量 125 90 125 50 50 60 5.4.2 X射线源组件在相当于规定的 1 h最大加载条件下以标称X射线管电压运行时, 其 泄漏辐射距焦点 1m处,在任一 100 cm2区域内的平均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不超过 0.25 mGy h-1。 5.4.3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不超过 70 kV 的牙科 X 射线机,其总过滤应不小于 1.5 mmAL。 5.4.4 牙科全景断层摄影的 X 射线机,应有限束装置,防止 X 射线束超出 X 射线影像接 收器平面。 5.4.5 口内片牙科摄影的 X 射线源组件,可借助集光筒来实现对 X 射线束的限制,使 X 射线束限制在直径不超过 6 cm 的圆周内。 5.4.6 针对不同应用情况,必须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表 4 要求的装置。 表表 4 牙科牙科 X 射线摄影的最短焦皮距射线摄影的最短焦皮距 应 用 类 型 最短焦皮距(cm)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 50 kV 以下的牙科摄影 10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 60 kV 以上的牙科摄影 20 在减少焦皮距条件下,采用口外片的牙科摄影 6 牙科全景体层摄影 15 5.4.7 连接曝光开关的电缆长度不应短于 2 m。 5.5 乳腺摄影 X 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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