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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考试核心简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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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船师考试核心简答题汇总

1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考试核心简答题核心简答题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掌握)(掌握)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掌握)(掌握) :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掌握)(掌握) :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 三、罚款。 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检验船舶检验 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第十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 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 、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临 时检验时检验。 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掌握)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掌握)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三章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海上设施检验 第十五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除外: 2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临时检验;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临时检验。 第四章第四章 集装箱检验集装箱检验 第十七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第二十六条 涂改检验证书、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 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 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 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三、海上安全所包含的公约海上安全所包含的公约 SOLAS、载重线公约、1971 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1973 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避碰规则、1972 年国际集装箱安 全公约、 1976 年国际卫星组织公约、 1977 年托利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 1978 年海员培训、 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 年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 1979 年国际搜救公约。 四、四、船舶检验机构执船舶检验机构执业道德准则业道德准则 一、一、船舶检验机构应遵循的执业原则船舶检验机构应遵循的执业原则 (一)公正诚信原则 公正和诚信是船舶检验机构的立身和发展之本,船舶检验机构要公正履责、诚信检验,客观真实地反映、记录检验过程 和结果,自觉抵制任何不合理或不恰当要求。 (二)严格自律原则 自觉维护船检技术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不以不道德的手段谋求本机构的利益或损害第三方利益;不以降低检验标准 或检验收费为代价吸纳船检业务或牟取船检规费;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末经检验或未实施规定的检验就签发、签署任何 证书或文件。 (三)依法执业原则 在国家法律、 法规授权和主管机关核定的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船舶检验业务。 任何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背离船舶检 验技术规则、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三、正确处理三个关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与主管机关的关系 认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积极主动配合主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二)与其他船舶检验机构之关系 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是互为协作的关系,应以坦诚的态度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友好、妥善地处理好检验业务相关交叉事 务。自觉抵制采用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方法诋毁其他船舶检验机构声誉。谋求共同的发展和进步。 (三)与客户的关系 船舶检验机构有义务遵守保密原则制度,自觉维护船东正当权益;正确处理检验把关与为民服务的关系,并有义务在认 真执行法规、规范的同时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牢记自己的法定职责,不迎合他人的要求而 不顾船检技术法规的基本原则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与真实的检验结论。 船舶检验机构必须认识到并坚持不断地使客户也 认识到: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水域环境不受污染的相关标准是水运交通各关联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3 五、五、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简答题:简答题: 第二十四条 注册验船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验船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相应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相应注 册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 聘用单位被吊销船舶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六)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七) 同时受聘于 2 个及以上船舶检验机构的; (八) 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九) 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 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 因在船舶检验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注册验船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验船师称谓; (二)依据国家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检验、发证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检验机构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验船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检验活动中完成的相应文件上签字;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检验水准; (七)保守在检验活动中知悉的国家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八)完成船舶检验机构交给的相关工作。 六、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 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 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 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 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但下列船舶 除外: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在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表明来意。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 核查船舶证书、 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 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 (三)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 4 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 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 、 (四) 、 (七)项第十二条第(三) 、 (四) 、 (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 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十八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 、 (四) 、 (五) 、 (七)项第十二条第(三) 、 (四) 、 (五) 、 (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 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 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 、驱逐出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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