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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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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

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刘邦时期的赐爵制度 刘邦实行赐爵制,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起义过程中利用赐爵办法以鼓舞义军斗志。如樊哙同秦将司马*尸下加一战,“斩首十五级,赐爵国大夫”;不久,击章邯于濮阳,“斩首二十三级,赐爵列大夫”;后又“破李由军,斩首十六级,赐上闻爵”;接着又连续以杀敌有功而被“赐爵五大夫”、“赐爵卿”、“赐爵封”及“赐爵重封”。又如曹参,在起义过程中,也以军功先后被“赐爵七大夫”、“迁为五大夫”及“封参为执帛”,“迁为执珪”。此外,夏侯婴及傅宽等人,也先后以军功赐爵。这说明刘邦赐爵的根本条件是军功,同商鞅时相同。但是,有些爵名如国大夫、列大夫、上闻、执帛、执珪、封、重封等则为商鞅及其以后秦王朝时所没有。第二阶段,是逐步统一于秦制的阶段。刘邦于公元前202年统一全国后,下诏令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与推行秦王朝的赐爵制,便是明显的标志。其要点如下:第一,恢复与承认秦代老地主的爵位。刘邦明确宣布:凡是“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的“民”,“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有“故爵田宅”的是地主,恢复其“故爵田宅”,显然是重新承认他们在秦时获得的爵位与田宅的合法性。第二,给大批“罢归家”的“军吏卒”赐爵,扶植一大批新地主。刘邦规定:凡曾追随他战斗、没有过错而又未获得爵位的“军吏卒”和有爵但未达到第五级爵大夫的“军吏卒”,“皆赐爵为大夫”,原来拥有大夫以上爵位的“军吏卒”,“赐爵各一级”;原来拥有第七级以上爵位的,“皆令食邑”;“诸侯子及从军归者”,凡获得第七级以上爵位的,“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凡获得第七级爵以下的,“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最后,还重申了“法以功劳行田宅”的原则。这就使一大批人取得了“食邑”或给予田宅等 经济 利益,成为有免役特权的新地主。总之,第二阶段的赐爵制,赐爵的对象、根本条件、获爵者的经济权益都和秦制基本一致。甚至高低爵的界限也与秦代相同,按秦制,第七级爵公大夫以上便是高爵,刘邦也明文规定:“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刘邦为什么要在统一后恢复秦的赐爵制度呢?根本原因是他背叛了农民起义,需要用爵制作为恢复地主阶级元气的手段。秦末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削弱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这是刘邦建立西汉政权后面临的重大 问题 之一。因此,他迫切需要恢复地主阶级的元气,以巩固统治。而秦的赐爵制度,恰恰是从经济上和 政治 上恢复旧的和扶植新的地主阶级的杠杆。因此,从本质上看,刘邦恢复秦的赐爵制度的过程,就是他恢复地主阶级元气并纵容他们向农民阶级疯狂反攻倒算的过程。 吕后时期赐爵制的变化 刘邦死后,吕后窃取国柄,公元前195年5月,吕后用惠帝名义发布了一个关于大规模赐爵的规定,其文如下:“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骖乘赐爵五大夫;舍人满五岁二级。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这个规定同刘邦的赐爵制对比,有如下明显的差别:首先是赐爵对象不同,吕后实行全国性的无条件普遍“赐民爵”和给相当大的一部分在职官吏普遍赐爵都为刘邦时期所未有,正式形成了“赐民爵”与“赐吏爵”制的分张。其次是取消了以有军功赐爵这一根本条件。最后是按赐爵级数给予土地、住宅地及庶子的规定被取消了。不过爵至列侯,仍可获得“赐甲第”、“僮千人”及车马器物等赏赐。可见获爵者权益的减少,主要是为了限制一般“民”户的,即同普遍“赐民爵”制的出现是分不开的。这些变化之所以发生于吕后时期,是由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化决定的。吕后时期,封建的统一战争已经结束。这时的地主阶级所迫切需要的,是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与特权地位。因此,商鞅确定的关于赐爵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立军功等等对他们都不适用了。所以,赐爵制度的变化,就是不可免的了。 西汉中、后期赐爵制的进一步演变 文景二帝时期,是赐爵制度又一重大变化时期。其变化主要表现如下:第一,“赐吏爵”的暂时中止。文帝时期史书无普遍“赐吏爵”的记载。景帝时期,虽然有一次给“中二千石、诸侯相”赐爵右庶长,但其赐爵面远不及吕后时宽。因此,这一时期可视为“赐吏爵”制的暂时中止期。第二,“赐民爵”获得了 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文景二帝曾先后无条件地普遍“赐民爵一级”及“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凡十次,较吕后时大有增加,并由给“民”户主赐爵发展到同时给户主长子赐爵。第三,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文帝时,为防备匈奴,“屯戍者多,边粟不足给食当食者,于是募民能输及转粟于边者拜爵,爵得至大庶长。孝景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县官以除罪”。这就是输粟买爵制的梗概。其具体作法是:“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这种输粟买爵的办法,是对地主有利的一种制度。至于徙边赐爵制是晁错为解决戍边 问题 而建议文帝实行的,事详汉书晁错传,目的在于诱人戍边,以巩固边防。第四,高低爵界限的上移和区分标志的改变。秦与刘邦时,都是以第七级爵公大夫为高爵的起点;有无“食邑”特权,是区分高低爵的标志。但是,随着赐爵对象与条件的变化,高低爵的界限上移至五大夫,其区分标志也由“食邑”变成了“免役”。晁错在文帝时曾说:凡自愿徙边者,“皆赐高爵,复其身”;又说:“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唐人颜师古、宋人钱子文及清人钱大昕等,都已看出汉代以五大夫为高爵起点,认为第八级公乘以下“与庶民无异”。近世出土的居延汉简,也证明以上看法是正确的。因为在汉简中,屡见更卒、戍卒有爵至公乘而无爵至五大夫者,显然爵至五大夫已不服役,而公乘以下仍得服役。汉简上起武帝太初三年,可见这种变化确在武帝之前即已形成。文景时期,“赐民爵”是赐爵制度的重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展封建的 经济 基础的需要决定的。汉初 社会 经济的严重破坏状况,并没有在刘邦及吕后时期获得完全解决。因此,文景二帝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就以扩大给小农户户主赐爵为诱饵,把农民固着于土地,多生产粮食布帛。可是随着扩大“赐民爵”而来的,小农户也有因累计爵级而获得免役权的可能。果真如此,则封建国家的役源就有枯竭的危险。为防止农民获得免役权利,文帝就提高了高低爵的界限,使一般民户终身无法获得免役权。为什么“赐民爵”可起到引诱小农的作用呢?因为它给小农某些小恩小惠,有很大的欺骗性。这些小恩小惠表现在:爵级可卖钱。史记孝文本纪云:后元六年,“天下旱蝗,帝加惠,民得卖赐”;汉书食货志也说:“岁恶不入,请卖爵子”。说明在灾荒时可以卖爵。至于爵价,应劭认为:“一级值钱二千”。卖爵一级能得钱二千。可有罪得以减轻,并缩短服役年限。“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说明有爵男子有罪得以减轻,一生中还可缩短四年服役期。犯罪后不作奴仆。“凡有爵者”,“皆不为奴”。低爵获得者在服役期间,待遇与社会地位较无爵者为高。在边境屯田、戍守的兵卒,其等级高低与职务大小,都由爵位高低来决定。可优先租种封建国有土地。汉书食货志云:武帝时,“令命家田三辅公田”。颜师古注引韦召曰:“命,谓爵命者;命家,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这就是说,获得低爵的农户,当丧失土地后,有租种国有土地的优先权。因为有上述小利可获,对于引诱小农定居 农村 从事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真正的小农通过“赐民爵”获得的利益是极为有限的。有些虽有规定,并未实行,其欺骗性是昭然若揭的。武帝时期,仍以“赐民爵”为重点,“赐吏爵”只是偶尔实行。但这时一个新的独立于二十等爵制之外的十一级的“武功爵”制出现了。获得“武功爵”的根本条件是立军功,对象是将士。设立此制的原因,与当时连年用兵匈奴需要鼓励士气有关。所谓“以宠战士”和“以显军功”就反映了这一点。昭、宣二帝时期,除“赐民爵”仍在实行外,“赐吏爵”有了显著 发展 ,尤以宣帝时期为最。据不完全统计,宣帝曾大规模赐爵十三次,其中给在职官吏普遍赐爵者凡九次,正式提出“赐天下吏爵”者凡五次。这表明“赐吏爵”成了重点,而且一次可赐爵至左更及关内侯不等,大大超过以前。“赐民爵”每次只限一级,二者的分离更明显了。这标志着宣帝时的地主阶级官吏、贵族,更需要用“赐吏爵”作为维护既得利益与特权地位的工具。元成哀平时期,也同宣帝时一样。值得注意的是,赐爵对象又增加了两种人。一是“列侯嗣子”,往往赐爵至五大夫,使官吏、贵族子弟获得免役特权。二是“孝弟力田”,往往每次赐爵二级,在重农幌子下奖励地主阶级。西汉赐爵制度的演变,使本来在商鞅时期具有一定先进性与革命性的赐爵制度,成了维护与扩大地主阶级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手段和欺骗农民的工具,原始意义的赐爵制度只剩下一个形式与躯壳。 东汉时期赐爵制度的尾声 东汉时期赐爵制度显著的变化是:第一,“赐吏爵”的消失和“赐民爵”的独存。在东汉时“赐吏爵”一次也没有,可见已经废除。其原因有二:一是这时的地主阶级已经巩固了特权地位,世族豪强地主阶层已经形成,又有任子制作他们继续固化特权地位的工具,完全用不着用“赐吏爵”去扶植新贵了。二是用给官吏赐爵关内侯、列侯等分封制的残余形式取代了“赐吏爵”制。第二,“赐民爵”的对象明显地以农民为主。此时期给“孝弟力田”赐爵的次数,较西汉有明显增加,而且每次赐爵由西汉的两级增加到了三级。从明帝始,被赐者又增加了“民无名数”及“流人无名数欲占者”两种人。他们全是农民。这两种人的赐爵次数,占东汉总赐爵次数的一半以上,所赐级数也由西汉的一级增加到二级。东汉统治者越来越把给小农赐爵置于主要地位。第三,明帝作出了民爵不得过第八级爵公乘的明文规定,此为以前所未有。明帝即位时下诏令说:“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弟力田三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及流人无名数欲占者人一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实际上就是民爵不得过公乘,如超过,应将超过部分转移给自己的儿子、兄弟或兄弟的儿子。为什么要作出明文规定呢?西汉时期由于高低爵界限上移,若干年才赐爵一次,每次只限一级,同一“民”户没有超过公乘达到免役的可能,故西汉未作明文规定。明帝时则不同了。因为在明帝之前,光武帝曾连续三次“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再加上建武三年的“赐天下长子为后父者爵一级”,前后累计全国男户主都达到第七级爵。明帝即位又赐二级,累计便达九级,符合了免役条件。如不作出“民爵不得过公乘”的规定,势必使国家役源受到严重 影响 。这一规定恰恰出现于明帝即位时,关键就在于要解决民爵过公乘的矛盾,从而杜绝小农因赐爵而获得免役权利的渠道。章帝重申了“民爵不得过公乘”的规定,并且包括“流人”在内。这是因为明帝时一连六次给“流人”赐爵,章帝时再给“流人”赐爵,则“流人”也接近于获得超过公乘的爵级的缘故。重申这一规定,目的在于把“流人”也列入限制对象之内。“赐民爵”的欺骗性进一步暴露无遗。综上所述,东汉的赐爵制实际上只剩下“赐民爵”,而“赐民爵”又限于第八级,连二十等爵制的形式也不完全了。它完全变成了欺骗农民和引诱“流人”登记户口的工具,其原有特征和性质,已经不复存在。赐爵制度之所以在东汉破产,是同农民的反抗斗争分不开的。农民阶级识破了统治者的骗局,他们不断以逃亡的方式进行斗争,流亡农民越来越多。有的农民还以蔑视的口吻质问统治者。早在和帝之前,他们就提出了“赐民爵八级,何法?名曰簪袅、上造,何谓?”(21)的疑问,表达了他们对统治者限制爵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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