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契约研究
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汉代契约研究关键词汉代;契约;汉代 社会 摘 要契约在我国古已有之,至汉代随着商品 经济 的 发展 和民事交往的深入,契约的发展已相当完备。其种类之多、效应之强反映出契约的订立遍及民法债权的各个领域。汉代契约法学一社会学范畴不仅具有严格的 法律 意义体现在成立之时的必备要素、极强的法律效应和各种情况下契约的终止,而且它作为重要的社会现象还蕴涵着极其深刻丰富的社会文化内涵,全息性地体现了汉代社会内部各个方面的互动关系。 A Study of the Contract in Han Dynasty Key Words. Han dynasty; contract; Han society Abstract,Contract has a long history in China,and it became mature in the Han dynasty as a result of commercial economy and civil communications. The legal power of Han contracts exhibited itself in its essential elements at the time of drawing the contract, its strong legal significance while in effect and its termination under various situations. As a social phenome- non it contained rich social and cultural meanings and demonstrated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 between different social groups.契约,又称券书,即今之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契约在我国古已有之,西周中期的铜器铭文是有文字可证,有实物可考的最早的契约。至汉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事交往的广泛与深入,契约发展已相当完备。其种类之多,效应之强,反映出契约的订立已遍及民事交往的各个领域。契约作为一个法学社会学范畴,不仅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而且还具有极其深刻和丰富的社会文化内涵,它全息性地体现着汉代社会内部各个方面的互动关系。 目前 学界对汉代契约的 研究 还不够充分和系统,考古学界多从汉简着手提及契约,但多为借贷券、买地券等收买付卖之类,即使在经济类契约中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123张传玺先生从形式上比较完整地介绍了汉代契约,但并未开掘其中丰富的社会信息。4秦晖从经济史的角度对汉代社会作了比较深入的剖析和类比,涉及到契约,但不甚全面。5一些研究法制史的文著对汉代契约也作了探寻,但更为零星,并且远不能从社会学的意义上去理解“契约”这个重要的社会现象。67本文试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范畴,力图把汉代契约放人汉代“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中介”的框架中考察8,认识汉代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初始阶段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既具有“乡土性”、“礼俗性”等传统社会的特色,又呈现出“法理性”、“经济性”等初始阶段 中国 家较少干预社会的个性。9本文所论,涉及契约的成立要素、法律效应、契约终止等几个方面,对汉代契约的运作作初步探讨,并论及汉代契约的特点及评价,以有益汉代社会史的研究。一 汉代契约成立的要素契约成立是指民事主体达成协议而成立:厂某种民事关系,按其意思表示的 内容 产生了法律效力,具备了生效的条件汉代契约虽然种类繁多,但对其成立生效还是规定了一些必备的要素。(一) 当事人的身份汉代契约的主体广泛,有官方的,如王莽时期官贷民钱,顺帝时期的官负民债,但更多的是个人之间的契约由于契约是缔结民事关系,履行法律效应的凭证,因此当事人必须是能承载契约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的业主那些无户籍的流亡人员,周游的掮客,则因缺乏有力的身份担保证明而失去了签约权。汉书·王子侯表载:元鼎五年,侯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师古注:“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人也。”同书又载:元康元年,江阴侯仁“坐役使附落免”师古注:“有聚落来附者,辄役使之,非法制也。”两位列侯因雇佣流亡人员为庸保,竟被免去爵位,可见国家对契约当事人身份的关注和盘查,只有国家登记注册的编户齐民方有资格雇佣行事,签约才算合法。因为契约是当事人订立的协议约定,其权利义务是在当事人之间展开履行的。当事人的年龄,身份必须服务和服从于这个法律需求要能够承担起一定的法律职责。因此,当事人的资格成为契约成立的第一要素。(二) 公证和担保由契约本身的性质决定它的成立除了当事人以外,还必须有证人即第三者在场以作公证之效,才能组成契约。这在有关财产纠纷的契约中更为关键。证人又称“知”,“旁人”。如居延简:建昭二年闰月丙戌,甲渠令史董子方买鄣卒欧威裘一领,直七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旁人杜君隽 261又如建宁四年(171)孙成买地铅券:建宁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骏厩官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卖所名有广德亭部罗陌田一町,贾钱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张长卿,南北许仲异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券约,沽酒各半。此券中的证人还不只一个,而且均因作证之风险得到了契约双方当事人沽酒的犒劳。有些契约还须有官方证人以增加契约内容的分量和强化当事人的权利观和责任感,这在一些遗嘱的制定中较为常见。汉书·何并传载:“(并)疾病,召丞掾作先令书,曰:告子恢,吾生素餐日久,死虽当得法赙,勿受。”何并召丞掾草立先令书其实也有官方作证之意因遗嘱事关家庭财事的安排,在子女中易引起纠纷,官方参于则有公证人之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借贷券中还有保人,又称任者保人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担保和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相处甚好,多是同里之人,他是确保债务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媒介。 汉书·郑当时传云:“当时为大司农,任人宾客僦。”后汉书·桓谭传云:“富商大贾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为人作保成为汉代人身份和信誉的象征。居延汉简中的“任者”简很多:戍卒东郡聊成孔里孔定,贳卖剑一,直八百。觻得长杜里郭穉君所舍里中东家南人,任者同里杜长完。 T51:84 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稷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人,任者同里徐广君。 2825 以上二简中的“任者”,便是保人。保人不但是债务券的见证人,更为重要的是他的双重身份:既和债务人一起构成债务,又和债权人一起催讨债务,要求债务人迅捷地结束债务,是信用关系的中介和担保。(三) 契约内容的合法性汉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巩固皇权是国事政事的中心,维护封建国家的各项制度法令至关重要。落实到契约内容方面,就是不得违背汉代国家的诏令、律条不得进行谋反叛逆活动。否则不但契约不能生效,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汉书·衡山王传:元朔五年秋,当朝。六年,过淮南。淮南王乃昆弟语,除前隙,约束反具。师古注:“共契约为反具。”史记·孝文本纪: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吏以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韦昭注:“谓初相约共行祝,后相欺诳,中道而止之也”以上两例虽是口头约结,但由于内容皆是汉代国家明令不赦的谋反活动,结果一则当事人被严加监视,另一则被列人大逆不道的 政治 犯罪之列。可见汉代确把保护君主绝对权威禁止谋反抗上当作契约合法性的要素。对于比较普遍的役使雇佣契约也严格地束之以国家法律制度。汉书·邓通传载:人有告邓通盗出徽外铸钱下吏验问,颇有,遂竟案。尽没人之,通家尚负责数巨万注引张晏曰:“雇人采铜铸钱,未还庸直,而会没人故也。”邓通非法盗铸金钱,庸人采铜。案发后应付的庸钱被作为赃款没收在官,佣工不名一文。因签约从事非法活动,国家认其为无效契约,佣工不能作为债权人得到补偿。汉代役使过律罪名的确立,使得一些雇佣契约成为非法行为的凭证。史记·靳歙列传:(歙卒)子亭代侯。二十一年,坐事国人过律,孝文后三年,夺侯,国除。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孝文后三年)侯成坐事国人过律国除居延汉简中还有一个乎民坐罪的例子: 诏所名捕平陵长薑里男子杜光字长孙故南阳杜衍因坐役使流亡口户百廿三擅置田监。 18313 以上所举均以役使过律而坐罪。可以想见,在这些役使佣工活动中,雇主与佣工之间的雇佣契约,都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凡与政府规定相违背的雇佣契约即为非法无效。在奴隶卖身契中,对奴隶的年龄也作了规定。汉书·刑法志云: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师古曰:“有爵,谓命士以上也。龀,毁齿,男子八岁,女子七岁,而毁齿矣。自此以下司历所职也。”汉旧仪载:殿中、省中侍使令者,皆宦婢,择年八岁以上衣绿,曰宦人,不得出省门置都监。老者曰婢。婢教宦人给使。虽然史文缺少对买卖与使用吒幼之人为奴者惩罚的记载,但从以上几则材料还是可以看出,在汉代契约中已把为奴年龄的限定,提升为一种法律。(四) 契约內容的真实性除了内容的合法之外,真实是契约生效的又一要素。契约必须是当事入真实意思的表达太平御览卷八百三十六资产部赀财引风俗通:沛中有富家赀三十万小妇于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判不全得,因呼旗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一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决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巳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10沛郡富翁一子一女为异母所生其女年长而刁悍,其子年幼而丧母。翁担心自己死后家财如归儿子其女必肆加阻挠。因此立遗嘱时便反意行之以家财属女以一剑与儿,定年十五还之,并自言以剑断案司空何武深谙此公苦心取剑有决断之意,以家财断与其子,令人信服地了结此案这个沛郡富翁以反常言行:以剑遗儿,财悉归女,又不肯与儿诣郡,表达了他想把全部家产由其子继承的良苦用心,恰好反证了契约必须是当事人真实含义的表示。当契约主体为双方或多方时,意思表达必须一致,即合意否则不成为契约。汉简中对双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的契约,做了废弃处理。如某债务券中,正背两面内容不一致,“人字”一面写有“广麦小石一石五斗”,而“出”字一面却写有“广麦十石五斗”。从刻齿看有一个表示“十”的缺口,有五个表示“一”的缺口,十斗为石。如果刻齿正确的话,则“人”字一面准确,而“出”字一面却写错了券书只好废弃不用。11 二汉代契约的法定效应 汉代契约一旦成立生效直到终止一直在发挥着它的效应为了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汉代政府还制定一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