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石粉,检测报告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萤石粉,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报告日期XX-12-12签发审核试验6136技术要求检测数据萤石粉取样化验制度一、总则1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正常开车,降低企业能耗,公正评定供应商供应的萤石粉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2萤石粉入厂后进行化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萤石粉取样;萤石粉混样;萤石粉送样并化验;出具化验报告;决定是否采购及采购详情。二、萤石粉取样3运输萤石粉车辆进厂后,由生产副总会同供应商分别按照取样标准进行取样。4对于进厂的萤石粉,原则上需对每车都进行化验。5对萤石粉取样可以分别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但不得同时混用此两种方法:采用分层取样法,对不同层次的萤石粉分别取样;采用分部位取样法,对位于不同部位的萤石粉分别取样。6采用分层取样的操作要求。分层取样时,应当分别并至少从顶部、中部、底部三个部位进行采样,并尽量分别从车辆的两侧及后部分层取样。7分部位取样的操作要求。分部位取样时,应当分别并至少从车辆前部、中部、后部进行采样。8取样的工具。取样只能使用探子,不得使用其他工具。使用探子取样时,应当将探子插入足够深的地方。9取样的量的要求。生产副总和供应商按照取样要求每车用探子取10次,然后装入指定容器内。10取样的其他要求。如果货物从外观上有明显不同的,例如粗细、颜色、干湿等,应(转载于:写论文网:萤石粉,检测报告)当分别从不同外观的地方取样,禁止从具有同一外观处分别取样。取样化验水分含量时,应当避免在下雨时取样。三、萤石粉混样11生产副总和供应商从同一辆车上取下的样品放入同一备好的容器内,由生产副总或其指定的人搅拌混匀。12生产副总或其指定的人员将盛有样品的容器进行编号,编号可以采用数字序号方式,也可以采用运输车辆车牌号方式,但不得在编号中透露任何关于供应商或产地信息。13盛放萤石粉的容器应当干净、无杂质。14生产副总应当将容器编号对应的供应商记录好,除向总经理汇报外,不得将此信息透露给任何人。四、萤石粉送样及化验15生产副总指定专人将混匀的样品送往中心实验室。16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将样品分别装入不同的容器,除保留化验必需的样品外,还应当保留两份样品备份。17备份样品每份重量在500克至750克之间,由实验员填写标签后交保管员保管。备份样品的保管时间最短不得少于该批萤石粉的使用时间。18实验员对备份样品之外的样品根据化验规程进行化验,并应当保证进行化验的样品的编号与备份的样品的编号一致,以备查验。五、出具化验报告19实验员按照操作规程对样品独立进行化验。禁止询问供应商信息或来源地等可能影响独立化验的情况。20实验员应当根据化验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地出具化验报告。禁止不做实验出具报告,禁止编造化验报告,禁止随意篡改化验报告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的行为。21实验员出具化验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后,应当立即送交总经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化验结果,更不得将化验报告交他人查阅。六、决定是否采购及采购详情22总经理收到化验报告后,会同经理班子成员就萤石粉采购问题做出决议。23决定采购萤石粉时,应当综合考虑价格、成分、合作关系等因素。24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将决议结论和化验报告通知供货商。供货商如果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就备份样品申请第三方检验。七、罚则25生产副总或其指定人员不按照规定程序取样的,每次罚款责任人100元。供应商不按照规定程序取样的,生产部人员应当及时制止;供应商取样不合规范、生产部人员未能有效制止的,每次罚款生产部直接责任人50元。26供应商不按规定取样,生产副总认为其取样足以影响化验结果的准确性,生产副总有权不使用该供应商取得的样品。27未按规定混样的,每次罚款直接责任人20元。28向化验人员透露供应商信息或原料来源地的,每次罚款直接责任人200元。29对送样的原材料未保留足够备份样品的,每次罚款100元。30备份样品在保留期间内丢失或无法核对车次等有效信息的,每次罚款直接保管人员100元;不能确定具体保管人员的,对所有保管人员进行处罚。31出具化验报告不按照实验结果的实际情况出具的,或编造、篡改化验报告的,每次罚款直接责任人200元。32化验结果偏差较大的,每次罚款直接责任人50元。偏差较大是指对同一样品多次化验结果偏差较大,或化验结果与第三方化验结果偏差较大。33未经允许向他人透露化验结果的,每次罚款直接责任人100元。注:表中“-”表示含量不规定,用户对杂质含量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议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