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普法法制宣传法律知识讲座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主讲人:,尊老敬老爱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DOCER,DOCER,目录,CONTENTS,尊老敬老爱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01,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02,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03,继承权丧失的各情形,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04,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DOCER,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PART-01,尊老敬老爱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DOCER,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0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既包括死者遗留的财物和债权,也包括债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遗产的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亦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2,)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3,)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按照他身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一种继承方式;,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抚养人承当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取得遗赠财产权利的协议。,DOCER,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0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第一法定继承顺序:父母、配偶、子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第二法定继承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自己的继承权,享有代位继承权。,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原则:均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2,)例外情形:不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不分;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不均等。,DOCER,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0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甲,子女,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被代位人,代位人,代位继承是什么,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发生代位继承的原因是法定继承时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特征,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4,)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5,)取得继承权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6,)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DOCER,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0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甲,继承人,继承人,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转继承是什么,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转继承的特征,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4,)被转继承人生前具有继承权。,5,)被转继承人只能取得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6,)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DOCER,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0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该遗嘱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1,)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构成: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被继承人死亡。,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立遗嘱人的意志,可以不受法定继承顺驰的限制。,3,)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特征,DOCER,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0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遗嘱无效的情形,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违反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不生效的情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继承开始前死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公民成立后,丧失继承权;继承开始时,遗嘱的标的物已不存在;附解除条件的遗嘱、遗嘱人死亡前条件成就。,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遗嘱的部分内容;撤销指遗嘱人废止原遗嘱全部内容的行为。方法:明示(声明或另立新遗嘱),但注意自书、代书、撤销公证遗嘱,默示(行为推定)。,DOCER,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0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遗赠的概念及特征,遗赠是,指公民采用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属于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的接受与放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受遗赠与继承区别,时间不同:受遗赠为知道遗赠两个月内,继承权为继承开始后;遗赠只能明示,继承权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DOCER,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0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一方承担另一方的生养死葬并于另一方死亡后受赠其遗产的协议。,扶养人的权利:受遗赠;扶养人的义务:提供生养死葬。被扶养人(遗赠人)的权利:接受生养死葬,被扶养人(遗赠人)的义务:赠与遗产。,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有偿的合同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标的是扶养行为和遗产。,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并相抵触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前两者。协议并不免除遗赠人的子女等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DOCER,遗产与遗产继承方式,0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扶养人违反协议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扶养义务、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得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或补偿已经支付的扶养费,也无权要求赔偿(扶养人自己有过错)。,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责任,遗赠人违反协议的责任,主要表现为无正当理由拒绝被扶养或者擅自处分财产。扶养人有权解除合同:扶养人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不必再扶养遗赠人。,DOCER,遗产的,继承,开始时间,PART-02,尊老敬老爱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DOCER,遗产的继承开始时间,02,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对于自然死亡判断标准。,2,)对于宣告死亡。,继承法司法解释第,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DOCER,遗产的继承开始时间,02,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被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DOCER,继承权,丧失,的各情形,PART-03,尊老敬老爱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DOCER,继承权丧失的各情形,03,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某些与继承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01,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不是出于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02,DOCER,继承权丧失的各情形,03,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三:,如继承人有抚养义务而对生活来源或者无法独立生活额被继承人拒绝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有折磨、摧残的行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需指出的是,继承人有上述行为,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公民合法继承权。,DOCER,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PART-04,尊老敬老爱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DOCER,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04,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爱老、助老,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且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受的财产。,1,),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外的人员,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谢谢观看,法律,知识讲座,主讲人:,尊老敬老爱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DO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