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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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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卖房合同签订后房东反悔买方可要求赔偿全部损失问:我欲购买赵某76平方米产权房,当即交付定金2万。双方协议约定,买方于7个月内交齐购房费,卖方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然而,当我如期交款后找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时,却遭到赵某拒绝。对方并告诉我,这房子不卖了,大不了双倍退还你定金4万元。我们双方心里都清楚,在不到半年时间里,该房已经增值了十几万元。请问:对方故意违约,支付违约金就可了结吗?房东签约卖房又反悔,买家该如何是好?【案情简介】XX年9月,邓先生与程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邓先生购买程先生夫妻名下的房产,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10万,其余款项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毕后3日内付清。签订合同时,程先生称妻子已经同意卖房,并全权委托其处理相关事宜,故程先生可替代妻子在合同上签字。对此,邓先生并未多想,爽快的签订合约并支付了定金。次月,程先生告知邓先生,称妻子不同意卖房,双方的交易取消。邓先生认为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争执不下,邓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意见分歧】本案中,邓先生能否依据合同取得房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其一,邓先生能够依约取得房产。程先生在签订合约时,称其能全权代表妻子,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邓先生基于此签订合约。故双方需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进行房屋产权变更。其二,邓先生不能主张房产。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程先生擅自替代妻子在合同上签字,属无权代理,妻子可拒绝追认合同,而达到撤销合同的目的。【律师点评】就本案,深圳知名合同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一、丈夫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般房屋买卖过程中,委托人需要出具公证后的委托文书,方能认定具有代理的权限,本案中,程先生在订立合同时称,妻子已同意卖房且全权委托其处理相关事宜,但并未出示相关的委托文书,其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二、程太太和邓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程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邓先生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妻子程太太拒绝追认程先生的无权代理行为,故该合同对程太太不发生效力。现程太太拒绝履行合同,致使房屋无法进行产权变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三、邓先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程先生的无权代理行为给邓先生造成损失,鉴于合同尚未履行,邓先生可主张相应的赔偿。根据法律规定,邓先生可适用定金罚则,主张返还双倍定金。【相关法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篇一:教你一招: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反悔,定金可以不扣吗?教你一招: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反悔,定金可以不扣吗?购房时,在签订正买卖合同之前,双方经常会先签订认购书,因认购书的签署和履行产生的争议也不少。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呢?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价款计算;定金;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那么发生这样的纠纷,该怎么处理呢?杨文战律师先带您看看法律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是购房者反悔,拒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不退还定金。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当然,同样的法律规定,不同的运用方法,还是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的。从实践来看,在购房者反悔的情况下,如果稍微懂得一点技巧,还是有可能做到合法地规避认购书中的定金罚责条款。比如说,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虽然内心反悔,但是并不表现出来,仍在约定的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如果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买方与与开发商怎么商量也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在法律上看,就符合不归责于任何一方情形了,那样就不适用定金条款了,认购书解除或失效,定金原数退还。简单说:同样是反悔,如果直接说就是违约,定金不退;如果以协商合同条款的姿态操作,最后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为由拒签,就不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原数退还。当然,换到开发商的角度也是如此,如果开发商想反悔,往往会在提供合同文本时对一些条款进行苛刻的设置,让购房者无法接受。当然,实践操作中能否实现反悔不担责的结果,还要看具体情况。所以,从保护购房者的角度讲,签署认购书还是要谨慎。如果非要走这个程序,要注意两点:第一,认购书一般只是预约签约的作用,建议认购书中约定的准备签约日期不要太长,以免夜长梦多误事,一周或十天左右为宜。因为有的开发商在房屋不具备出售条件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在认购书中约定较长签约周期,用这个方法套取购房者的资金。第二,在认购书中购房者的付款数额尽量要低一些。虽然我们前面分析过认购书的法律约束力往往不是很强,但不要忘记,一旦签订认购书,首先履行义务的是购房者,因为购房者往往要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就算开发商违约,购房者还要追着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不行还要起诉,很麻烦的。而如果购房者违约,人家开发商只要一个通知,直接就扣掉定金了。所以,在这个博弈中,购房者还是处于弱势,既然如此,定金或预付款的数额相对低一些,应该是对购房者更有利的,因为风险会相应降低。最后,我们再简单总结一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适用认购书中的定金罚则:如果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定金。如果是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对不能签订预售合同均无过错的,不适用定金条款,所交纳的定金应当原数退还。比如对于认购书中未确认的其他购房合同条款,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这对于买卖双方都不视为违约,此时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就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篇二:房屋买后对方反悔该怎么办房屋买后对方反悔该怎么办?时间:XX-11-1822:38XX我与一亲戚经口头约定,购买对方一处房屋,商定分期付款,并于XX年底将房款如数付清,。碍于情面,一直未将房产证要过来。XX年10月,有开发商计划开发该处房产周围土地,该房产将升值三倍。意向不到的是,此时该亲戚突然翻脸,竟对外谎称并未将该房屋出售与我,并且把我搁在一边,他自己直接与开发商谈判。我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我想跟他对簿公堂。请教各位专家,如果打官司,我有没有胜算?是这样,我在外地,买的是老家我小姨的房子。每次的房款寄我三姨处,小姨从三姨处拿钱留字据:收到3000元”等字样,但没有落款。每次汇款的收据我都保留着。而我三姨愿意为我作证。另外,假如我回家私底下录下“小姨承认房子已经卖与我且房款已付清”之类的原声话语,可否做为庭上对我有利的证据?楼上的这样就赚一分了.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在法律上你不是这幢房产的所有人.所有人仍旧是你的亲戚.所以他与开发商谈判你是没有权利干涉的.就这幢房屋而言,你是不可以主张权利的.至于你们的购房合同,即使当时签定了,也只是证明你们之间有这个购房意向而已,至于是否实际履行,和实际履行后是否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另当别论.更何况你还没有签署合同.我觉得就你这种情况虽然在房产上不可以主张权利,也就是不能把房子要回来.但是就你所说的情况,你的亲戚拿了你的钱却没有给你东西,是一种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收到的房款.现在的问题就是你怎样向法庭证明你的亲戚的确拿了你的钱.首先就字据来说,没有落款,虽然可以通过笔迹鉴定证明是你小姨的笔迹,但是你将怎样证明你小姨拿钱和你的亲戚卖房给你之间是有所联系呢?你亲戚大可以抗辩说拿钱的是他小姨,与我没有关系,无法证明这就是购房款.还有你说的小姨承认房款已卖与我且房款付清是一种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视听资料是可以采纳作为证据的.但有一个条件,就是此视听资料必须在合法情况下取得,比如说不能在潜入他人住宅的情况下偷录的.另外视听资料必须有其他证据结合加以证明,如果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很低.如果你能拿到你小姨,三姨等其他知道你和你的亲戚之间卖房交易的人的的证言,那么还有一点希望.(如果开庭时,证人不出庭做证的话他的证言法官不会采信).但是我所说的这些证据即使你都能拿到,证明你亲戚拿了你钱这一点的几率也只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因为如果没有书证,仅靠证人证言,其证明力是不高的.这就是整件事情我的看法,让你做参考.由你自己做选择.以后再有类似的事情,记得一定要留下书证,涉及到政府部门的交易,比如房屋过户,一定要先查询下有什么必要的手续,保护自己的权利.回答:XX-11-191土地征收协议土地法关于城市户口持有农村集体土地证房屋问题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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