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优先级)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2012205006002101-JR-中融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之之信托合同信托合同(优先级)(优先级)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 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 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 资者自担。资者自担。中融信托 信托合同本编号为 2012205006002101-JR- 的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 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签署:委托人: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机构填写):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E - mail: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以下账户(信托募集账户):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 号:36110188000227121中融信托 信托合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开户银行: 账 户 名: 银行账号/卡号: 受托人: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国际财源中心 IFC 大厦 A21 层电话:010-57643800传真:010-57643999公司网址:www.zritc.com中融信托 信托合同第 1 页 共 51 页鉴于:鉴于:1.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获取投资收益。2.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资格。为此,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与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第一条 释义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1.2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编号为 2012205006002101-JR 的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 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信托合同:统指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 和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次级)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中融信托 信托合同第 2 页 共 51 页1.5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6合作协议:系指受托人与亳州市国购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2012205006002102 的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1.7监管协议:指中融信托、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2012205006002107 的监管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1.8增资协议:指中融信托、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2012205006002106 的增资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1.9股权转让协议:指中融信托与亳州市国购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的编号为 2012205006002104 和2012205006002103 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1.10债权重组协议:指中融信托与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2012205006002105 的债权重组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1.11 信托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 信托计划说明书 、 信托合同 、 保管协议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1.12 交易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文件、 合作协议 、 监管协议 、 股权转让协议 、 债权重组协议 、 增资协议等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投资交易文件。1.13 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14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中融信托 信托合同第 3 页 共 51 页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1.15 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 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主体。1.16 次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次级) 并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本信托计划次级委托人为亳州市国购置业有限公司和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7 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合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为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发生转移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1.18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收益/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1.19 优先级受益权:指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优先获得信托收益/利益的权利,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收益/利益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受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利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级受益权根据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量等额划分。1.20 次级受益权:指相对于优先级受益权而言,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次级受益人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次级受益权根据次级信托单位数量等额划分。1.21 预期年化收益率:指优先级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成立时加入信托计划的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其与受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申购开放日加入信托计划的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其与受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合同中融信托 信托合同第 4 页 共 51 页的约定为准。次级信托单位不设预期年化收益率。1.22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或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利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均为 1 元,对应 1 元信托资金或 1 元债权本金。1.23 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委托人签署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 出资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1.24 次级信托单位:指次级委托人签署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次级) 认购的信托单位。1.25 项目公司:指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26 亳州国购置业:指亳州市国购置业有限公司。1.27 合肥华源物业:指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28 淮北国购广场项目/房地产项目:指项目公司在位于淮北市桓谭路北、长山路立交桥东的 S0798 地块和桓谭路北、规划泉山路西的 S0799 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淮北国购广场项目。1.29 认购债权:指合肥华源物业用于认购/申购次级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交付的其对项目公司的本金金额为 530,679,837 元的债权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返还请求权、赔偿金及/或违约金支付请求权等一切权利和利益。1.30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1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兴业保管 2012 第 60号(统)的中融-国购广场集合信托计划之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2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申购开放期间内归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融信托 信托合同第 5 页 共 51 页账 号:361101880002271211.33 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