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第四章12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5.5分,2012年的分值为14.5分。自2000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注意三个结合:(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其中,2001年(承揽合同)、2002年(借款合同)、2003年(技术合同)、2004年(建设工程合同)、2005年(融资租赁合同)、2006年(买卖合同、运输合同)、2007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009年(技术合同)、2010年(租赁合同)、2011年(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2012年(房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2002年、2003年)。,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同则不存在这些问题。,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解释】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在定金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生效,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三、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3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为实际上在这两种合同中,分包人与发包人,托运人与某一区段的承运人并无合同关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2003年单选题) 【解释4】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的无效。,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释5】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例题·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2007年)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答案】B 【解析】(1)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解释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释2】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2001年多选题)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解释】第3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4)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答案】C 【解析】(1)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1、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012年单选题) 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明确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应在2012年8月1日前回复;乙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2012年8月10日方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货物全部出售给丁公司,无货可供应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无货,于2012年9月15日派人催货,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诺迟到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不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A.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合同已经生效,但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承担任何责任D.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答案】A 【解析】受要约人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甲公司及时通知乙公司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的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3、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2.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连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中规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