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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升本复习资料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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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升本复习资料 part2

民法民法 2 复习复习 1.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 创设法律已做规定的物权。 2.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2)公信原则,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 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4.区分原则,在法律上将一个物质商品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个民事法律 行为:当事人订立交易合同的行为(如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 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为债权行为;而当事人按交易合同的 要求接着实施的,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形式,以物权变动合意为内 容的行为则为物权行为。 3.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4.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以物为客体3.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的效力: 1.支配效力,是指物权人对物权标的物得为一定的支配行为的法力。 2.排他效力,是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妨碍其物权行使的法力。3.优先效力,1.物权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权 3.优先购买权 4.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落何人之手,除法律由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 及至物之所在行使权的法律效力。 6.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 7.他物权按其设立目的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8.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9.地上权是指使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并对其营造的建筑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权利。 10. 永佃权是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长期或永久性耕作放牧的权利。11.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的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12. 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是指非给予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是指给予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3. 物权的消灭:1.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而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 2.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 14.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与社会公示的外部表现形式。 15.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 16. 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登记记载 2.动产:占有 17.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 得财产的所有权。 19. 原始取得的分类:1.劳动生产 2.没收及其它国家强制方式 3.收益,即收取孳息 4 添附 5.无 主财产归国所有 20.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 形态的财产。 21.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民事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 得财产所有权。 22. 继受取得的方式:1.买卖 2.赠与 3.继承与遗赠 4.互易 23. 所有权的消灭:又称所有权的终止,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使原有所有人丧失了对 该财产的所有权。这些法律事实有:1.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2.所有权的转让 3.所有权的抛 弃.4.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5.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终止 24. 所有权的种类:1.根据所有权主体类型进行分类:(1)国家所有权(2)集体组织所有 权(3)社会团体所有权(4)公民个人所有权 2.根据所有权客体是否为动产进行分类:(1)动产所有权(2)不动产所有 权 25.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或者说是多个权 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6. 共有关系的法律特征:1.共有的主体是多数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 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冰箱,彩电)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7.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 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8.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9.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 为前提。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3.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 30. 传统用益物权的种类:1.地上权 2.地役权 3.永佃权 4.典权 31. 地上权,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依培植竹木、树木而使用他人土地之权利 32. 典权是指支付一定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享用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33. 基地使用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它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34. 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营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有机体经济组织长 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 35.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6.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是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37. 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8.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39. 抵押权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抵押权不转移占有(不转移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的重要区别) 。3.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40. 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抵押权可以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基于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定)(2)抵押物 41. 抵押的效力: (1)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1)转让抵押物2)对同一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权3.抵押人对抵押物出租权 4.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好抵押物。 (2)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抵押物的保全2.孳息收取权3.优先受偿权4.抵押权人的主要义务是严格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及程序 实现抵押权,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 用,收益而损害抵押人和其它人的权利。 42.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在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 通过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从而满足债权。 43. 抵押物折价、拍卖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44. 质押权也称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 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有其占有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45. 质押权和抵押权相比有不同的特征: 1.从标的物看,质物为动产和权利。作为抵押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2.质权成立须转移占有,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3.公示方式不同。质权为转移占有(即交付) ,抵押权为登记。 4.权利内容有所不同。质押转移占有,可收取孳息,同时负有保管义务,抵押无 46.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 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47.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3.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 48.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根据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与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有关。 3.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方可留置动产。 4.经一定期限的催告后,方可实现留置权。 49. 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50. 构成占有的条件: 1.对物的支配是现实的,构成现实的占有关系,即非过去支配过,也非将来可能支 配。 2.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确定的,对物的支配明确,肯定,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3.对物的支配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观表现,为外人所认识。 51. 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占有有无占有权有怀疑,则为恶意占有。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52.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动产不法转让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53. 善意取得的条件: 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是非所有权人或无转让权人。 2.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 3.转移占有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54.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时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对该财产的所有 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55. 取得时效,是指公民,法人公开,持续的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行使某种他物权达到法定 时间,占有人即取得该物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56.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须以他人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用益为取得权利的客体。 2.须有占有人自主,和平,公然,持续占有和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 3.占有之始,须为善意并无过失。 4.占有人的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 57. 取得时效的效力: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用益权人取得用益物的用益物权。 58.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及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9.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无形性 2.排他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60.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61. 债权的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和受领权。 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62.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1.从权利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物权反映的是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债权 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因而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 物权保护静的财产安全,债权保护动的财产安全。 2.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只能依合法行为发生,而且原则上当事人不得设立法律 规定外的物权:债权则可由当事人自由设立。 3.从主体上看,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4.从权利的作用上说,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5.从权利的实现方式上说,物权得由权利人自己对物的支配而实现,不需借助义务 人的积极行为;而债权得实现须借助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6.从权利的效力上来说,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并有物上请求权;债权无 排他性,也无优先性,对债权的保护也只能使用债的保护方式。 63. 我国债的发生依据: 1.合同,又称契约,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更变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3.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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