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换一换
首页 金锄头文库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法律基本理论

  • 资源ID:57165319       资源大小:2.48MB        全文页数:58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0金贝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支付宝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贝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1、金锄头文库是“C2C”交易模式,即卖家上传的文档直接由买家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全部归上传人(卖家)所有,作为网络服务商,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及时联系右侧客服;
2、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jinchutou.com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部份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jinchutou.com水印标识,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3、所有的PPT和DOC文档都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4、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金锄头文库作为内容存储提供商,无法对各卖家所售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5、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
6、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点击右侧栏的客服。
下载须知 | 常见问题汇总

法律基本理论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1.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分值为3.5分,题型基本为客观题。2011年教材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时效”作了小幅调整。基本不影响考生复习。 2.近三年的考试题型及题量,3.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3) 1.按照规范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 例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应当”作出一定行为。 例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3)禁止性规范是要求“不得”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例如: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例题·多选题】我国公司法第148条2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该法律规范属于( )。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 D.任意性规范 【答案】BC 二、法律渊源(04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或协定,【考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三、法律关系(P7)(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释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3.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四、法律事实(P9)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1)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引起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 2、人的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发明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 法律行为( ),【解释1】民事法律行为(P11)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解释2】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P13)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 【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无效民事行为(P14-16)(00/02年年多选题、06年单选题)(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合同(双方)(第9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面民事行为 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8、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恶意串通,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D 【例题2·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B、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C、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D、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答案】BCD,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P17) (1)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主动请求法院,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 ,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无效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4)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案例】甲、乙公司于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视为无效合同,视为自4月1日起无效。,【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2、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P17)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订立时)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P18) (1)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2)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考题1·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B,【例题3·单选题】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例题4·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和“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提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注意事项

本文(法律基本理论)为本站会员(g****)主动上传,金锄头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阅读金锄头文库的“版权提示”【网址:https://www.jinchutou.com/h-59.html】,按提示上传提交保证函及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