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新浪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新浪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 计规范计规范 篇一:GBT50062-XX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 计规范 GBT50062-XX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062XX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relaying protection andautomatic device of electric power installations XX1215 发布 XX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96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 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062-XX,自 XX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原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设计规范GB5006292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 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o 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oo 四年工程建 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XX367 号)的 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原国家 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92 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共分 15 章和 2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一般规定、发电机保护、电力变压器保护、366kV 电力线 路保护、110kV 电力线路保护、母线保护、电力电容器和电 抗器保护、3kV 及以上电动机保护、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 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 同步并列、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二次回路及相关设 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由单机容量 25MW 及以下 改为 50MW 及以下。 2.增加了经电阻接地的变压器和接地变压器保护。 3.增加了并联电抗器保护。 4.自动低频减载装置改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 5.同步并列及解列改为同步并列,取消解列内容。 6.增加了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内容。 7.增加了二次回路相关设备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工 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 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 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 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4368 号, 邮政编码:13002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李岩山 王颖 张福生 刘钢 安力群 目次 1 总则(1) 2 一般规定(2) 3 发电机保护(3) 4 电力变压器保护(8) 5366kV 电力线路保护(13) 6110kV 电力线路保护(17) 7 母线保护(19) 8 电力电容器和电抗器保护(21) 电力电容器保 护(21) 并联电抗器保护 (22) 9 3kV 及以上电动机保护(24) 10 自动重合闸(27) 11 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29) 12 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30) 13 同步并列(31) 14 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32) 自动调节励磁(32) 自 动灭磁(33) 15 二 次回路及相关设备(35) 二 次回路(35)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 器(36) 直流电 源(37) 抗干扰措 施(38) 附录 A 同步 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 允许的冲击电流倍 数(40) 附录 B 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 数(41) 本规范用词说 明(43) 附:条文说 明(45) 篇二:GBT50062-XX-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设计规范 GBT50062-XX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062XX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relaying protection andautomatic device of electric power installations XX1215 发布 XX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96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062-XX,自 XX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原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 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o 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oo 四年工程建 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XX367 号)的 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原国家 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92 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共分 15 章和 2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一般规定、发电机保护、电力变压器保护、366kV 电力线 路保护、110kV 电力线路保护、母线保护、电力电容器和电 抗器保护、3kV 及以上电动机保护、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 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 同步并列、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二次回路及相关设 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由单机容量 25MW 及以下 改为 50MW 及以下。 2.增加了经电阻接地的变压器和接地变压器保护。 3.增加了并联电抗器保护。 4.自动低频减载装置改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 5.同步并列及解列改为同步并列,取消解列内容。 6.增加了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内容。 7.增加了二次回路相关设备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工 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 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 北电力设计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4368 号,邮 政编码:13002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李岩山 王颖 张福生 刘钢 安力群 目次 1 总则(1) 2 一般规 定(2) 3 发电机 保护(3) 4 电力变 压器保护(8) 5366kV 电力线路保护(13) 6110kV 电力线路保护(17) 7 母线保护(19) 8 电力电容器和电抗器保护(21) 电力电容器保 护(21) 并联电抗器保护 (22) 9 3kV 及以上电动机保护(24) 10 自动重合闸(27) 11 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29) 12 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30) 13 同步并列(31) 14 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32) 自动调节励磁(32) 自 动灭磁(33) 15 二 次回路及相关设备(35) 二 次回路(35)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 器(36) 直流电 源(37) 抗干扰措 施(38) 附录 A 同步 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 允许的冲击电流倍 数(40) 附录 B 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 数(41) 本规范用词说 明(43) 附:条文说 明(45) 篇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 年 12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 . . 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2 第三章 发电机的保护. . . . 3 第四章 电力变压器的保护. . . . 5 第五章 363KV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 护 . 7 第六章 110KV 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 . 8 第七章 母线的保护. . . . 9 第八章 电力电容器的保护. . . . 9 第九章 3KV 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 . . . 10 第十章 自动重合闸. . . . 11 第十一章 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 . 12 第十二章 自动低频减载装置. . . . 12 第十三章 同步并列及解列. . . . 12 第十四章 二次回路. . . . 13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 . 14 附录二 同步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 允许的冲击电流倍数. . 15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 15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 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 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行业 3110kV 电力线路和设备,单 机容量为 25MW 及以下发电机,63MVA 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等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 第条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选用按国家规定 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条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除应执 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条 电力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 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 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 第条 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 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第条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