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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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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您现在的位置:  >>  >>  >>  >> 专题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作者:技干科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714    更新时间:2010-5-11    文章录入:   铁道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职改20011号关于印发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属各单位:    现将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以及人职发1990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统一政策标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定性定量相结合、考试考核相结合的评价体系,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创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铁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司)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部属单位按国家和部的职改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铁路各单位及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评审范围第六条  评审范围应严格按部制定的各系列实施细则中“职务范围”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系列范围或任意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七条  根据评审实际,部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正常化后,陆续对某些系列(专业)的适用范围作了补充规定,现归纳调整如下:    1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工程系列;专职从事计划管理、企改政研的人员纳入工程或经济系列。    2物资部门的材料管理人员纳入经济系列。    3从事人事(干部)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工程系列。    4行政监察部门的监察,根据具体从事的工作纳入工程或经济、会计系列;行政办公室的秘书纳入工程或经济系列;各级卫生机构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纳入卫生系列。    5从事史志编辑工作的人员纳入出版系列,按“编辑人员及职务”的条件评审。    6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职工中专的参加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评审;在职工学校的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评审;在职业中学的参加中学教师系列评审;在各级党校的参加党校教师专业评审;在职工大学、电大辅导站的参加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或其中的成教专业)评审。    7从事多种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原则上纳入经济系列。对从事专项技术业务工作的人员,可分别纳入相应的系列。    8各级普教办(委或科)从事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任职前曾担任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凡有以上或以下,无注明均为含,下同),如所在地省、市有文件规定纳入中小学教师技术职务系列的,可按当地政策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纳入工程系列。    9铁路公安系统除按铁职改198711号和19903号文规定的范围评审外,对专职从事情报资料工作(不包括文书工作)和公安局、处设立在基层所队技术点中专职从事刑事技术、侦察技术的人员,可纳入工程系列。技术点中的人员一般只能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八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审定范围按铁道部贯彻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铁职改(2000)1号)执行。    第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仅限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简称: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党群和后勤、总务、人武、信访等工作的人员不列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  基本参评条件    第十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要求,根据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即国家教育部承认的高、中等教育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本文所列学历,无注明均为此学历)。    党校学历“作为以全国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继续教育”,按照所学专业与所晋升系列及所从事工作三者相一致的原则,可作为经济、党校教师系列及各教师系列中专职从事政治理论教学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但对晋升高级经济师还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铁职改办199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在1986年以来取得进修班结业证书的,其进修所学专业须与大学普通班的所学专业一致,方可作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第十二条  对1996年后取得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人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的入学条件,即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四年以上“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岁以上,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与所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一致,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方可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否则不能作为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对1990年底前经部批准(或备案)招生录取,毕业后取得由部原教育司验印的大专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并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可作为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并任“助理”级职务4年以上,可作为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其他各种培训班、学习班、进修班等颁发的各类证书或专业证书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第十三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是指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从聘任(任免)之日起计算。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按各该系列试行条例中规定的相应任职年限执行。    根据铁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试行办法规定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其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按具有相应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计算。正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五大”等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定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属挂职锻炼或承担专项技术工作,其履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一律以干部聘任(任免)通知(或干部档案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明材料无效。在职参加一年(不含)以上的脱产学习和从事党群或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第十五条  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定职定级时,经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合格后,可视为具有本学历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相应技术职务受聘资格,不需再进行评审或考试:    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可视为具有“员”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视为具有“员”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后,可视为具有“助理”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根据岗位需要,定职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可比照办理。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视为具有“助理”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4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午后,可视为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5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视为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非相近专业的毕业生见习或工作期满定职定级时,不视为具有相应技术职务受聘资格。其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后,并经部属单位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六条  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以该学历参加评审,应按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技术职务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逐级晋升。    对取得学历前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则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逐级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对取得学历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至少有取得学历后2年的相应任职年限,方可按该资格为基点逐级晋升。对取得学历前的任职年限,可2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1年的资历来计算。    如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包括具有大专学历并取得国民教育研究生学位证书)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其资历要求须取得学历后任中级技术职务5年以上,但对取得学历前任中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可按2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1年的方式计算,同时须有取得学历后2年的任相应中级技术职务年限,依此类推。    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脱产学习),任“助理”级职务前后累加2年以上,可作为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任中级技术职务前后累加5年以上,可作为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但均须有毕业后1年的技术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对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掌握,以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为基准,对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来认定,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    第十八条  先学习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所取得的学历专业与拟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所要求的专业不相近,则晋升初(分“员”和“助理”)、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履职资历除须符合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任职年限外,再每档延长不少于2年以上,并每晋升一个档次均须经部属单位组织的评审前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92年后入学所取得学历专业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和所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不相近,则该学历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第十九条  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目前实行的系列(专业)有: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船舶、国际商务的中、初级和计算机软件的高、中、初级。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部对各系列(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根据国职办19931号文件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系列不再进行破格评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通过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规定为: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任职5年以上,同时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方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取得资格前任中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可按2年折算为取得资格后1年的方式来计算,但至少要有取得资格后2年的任中级技术职务年限。    第二十条  对1970年底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可按铁职改办19932号文件规定执行。    新闻、出版系列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作为参加“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可作为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艺术专业职务评审,参照文化部近年来试行的艺术专业职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艺术专业(包括文学创作人员)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原则上按以下条件掌握:晋升三级职务需任四级职务5年以上;晋升二级职务需任三级职务6年以上;晋升一级职务需任二级职务6年以上。    由于文学创作专业暂行办法中规定,晋升各级职务的任职资格要“适当参考学历”,因此按以下条件掌握:晋升一级职务须大学本科学历;晋升二、三级职务须大学专科学历。    第二十二条  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条件及要求,按部铁职改1999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从2001年起,对1978年后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先在工程、科研、会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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