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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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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1 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件 吴汾开发20105 号 关于印发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民房建设 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镇人大,各委、办、局(室),各办事处: 现将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民房 管理 意见 抄送:汾湖国土分局,区动迁办,区控违办,城管大队,吴江房地 产监理汾湖分站,存档。 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二 O 一 O 年一月十四日印 发 (共印 10 份) 2 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民房建设 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汾湖经济开发区民房建设经过前一阶段的务实操作和分级把关操 作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农民的住房问题,也缓解了社会矛盾。 但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自然人口增加、子女婚嫁和房屋破旧等原因 急待解决住房。为此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吴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 步加强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管理的意见(吴政发2009107 号)文 件精神,结合汾湖经济开发区实际状况,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 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 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吴江市宅基地管 理暂行办法、 吴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吴 政发200982 号)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条 例,在汾湖经济开发区 2009 年 2 月 20 日形成的关于民房建设管理的 会议纪要基础上,根据实际、分级把关、与时俱进、灵活推进。 二、区域及责任划分:汾湖经济开发区控制区范围为中心城区、产 业园区、服务业外包区,具体为【东至上海界、西至双珠路(北段至金黎 路)、北至府时路(西段至沪苏浙高速公路)、南至 318 国道(以图为准)】 ,区内严格控制民房建设,区外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把关。控制区内 民房建设审批由区建设局负责,控制区外民房建设审批由所辖区域的 办事处分别负责。 三、控制区内民房建设规划管理 1规划控制区内新农村规划点上的农村居民房屋翻建,分 3 种情 况分别解决: (1)原地有条件翻建的,在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下,同意原地翻建。 3 (2)原地翻建困难或因自然人口增长,原有住房紧张,确实需要增 加住房而原地无法翻建的,在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下,按新农村规划 有序布置;或者在不违反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经所在队村民集体讨论同 意的基础上,与其他人家通过土地置换形式,或利用荒地、废地,在新 农村规划点上异地迁建,但原有房屋必须拆除,原有宅基地收交回集 体。 (3)自愿放弃宅基地,原有房屋自行拆除,可以申请公寓房安置,按 新动迁政策执行。原有房屋只有在经有资质部门出具的 D 级危房报告 后,按预拆迁享受公寓房安置政策,无 D 级危房报告的原房屋不作补 偿。 2控制区内不在新农村规划点上的农村居民房屋一律不得就地翻 建、改建和扩建,可以靠就近的新农村规划点;或者申请公寓房安置, 按新动迁政策执行,原有房屋只有在经有资质部门出具的 D 级危房报 告后,按预拆迁享受公寓房安置政策,无 D 级危房报告的原房屋不作 补偿。 3不愿意享受公寓房安置政策,经联合认定为危房的,在不影响 规划的前提下,只能维修屋面,且高度不变;如与规划有冲突,则不予 审批。 四、控制区外民房建设规划管理 1居民户数少于 20 户的自然村及主要道路沿线严格控制,不得 翻、改、扩和修建,应向新农村规划点上集聚。 2在新农村规划点上的农村居民房屋翻建,分 2 种情况分别解决: (1)原地有条件翻建的,在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下,同意原地翻建。 (2)原地翻建困难或因自然人口增长,原有住房紧张,确实需要增 4 加住房而原地无法翻建的,在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下,按新农村规划 有序布置;或者在不违反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经村民集体讨论意见的基 础上,与其他人家通过土地置换形式,或利用荒地、废地,在新农村规 划点上异地迁建,但原有房屋必须拆除,原有土地收交回集体。 3不在新农村规划点上,但所在行政村有新农村规划点,原房屋 可适度维修的,经联合认定,同意维修。原宅无法维修或因自然人口增 长,原有住房紧张,确实需要增加住房或与规划有冲突而原地无法翻 建的,原有房屋自行拆除,不作补偿,按新农村规划有序布置。 4既不在新农村规划点,所在行政村又没有新农村规划点,原房 屋可适度维修的,经联合认定,同意维修。原宅无法维修或因自然人口 增长,原有住房紧张,确实需要增加住房或与规划有冲突而原地无法 翻建的,原有房屋自行拆除,不作补偿,并同意自愿进就近的新农村规 划点;或者可申请公寓房安置,按新动迁政策执行。 5既不愿意进新农村点,又不愿意享受公寓房安置政策,经联合 认定为危房的,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只能原地、原面积和原高度维 修;如与规划有冲突,则不予审批。 五、具体操作流程及表格(分 3 套) 六、办理好翻建或维修手续后,报各所在辖区的控违办。 由各办事处社会事业办和所在村联合放样,进行三次验收,控违 办对在建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超出审批范围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七、备注说明: 1民房建设除农村宅基地性质外,同时包括国有划拨和出让的私 人建房。 2对于由于离婚、外籍户口迁入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目前政策 正在研究中,待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政策给予落实。 3民房建设的人口认定由国土部门根据宅基地政策严格把关认定。 5 汾湖汾湖经济经济开开发发区公寓房安置区公寓房安置审审批程序批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 村委会或社区核实基本情况 上报汾湖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申请人准备户口、房产证、宅基地证或有 效证明文件 土地、规划、动迁、建管一起 现场踏看后,出具会审意见 审批方案公示10天 动迁负责公寓房安置实施 6 汾湖经济开发区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审批表汾湖经济开发区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审批表 ( )编号: 户 主 建房地址联系电话 称谓姓名年龄户口性质称谓姓名年龄户口性质 家庭人员 与 户主关系 原有建筑面积()拆除建筑面积() 楼房平房附房楼房平房附房 房屋 状况 是否自愿放弃宅基地: 是 否 户主签字: 村委 (社区) 意见 1、是否有 D 级危房鉴定报告:是 否 2、经核实原有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其它情况: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联合 会审 意见 1、经核实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经核实符合公寓房安置人口: 人。 3、规划控制范围:内 外。 4、所在村是否有新农村点:是 否。 5、是否达到分户条件:是 否。 6、原房屋情况经公示 10 天是否有异议:是 否 7、其它情况: 8、经核准该户享受:公寓房安置 预拆迁安置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动迁 意见 1、公寓房安置面积: 平方米 2、公寓房安置批次: 批 3、公寓房安置排号: 号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所在村委(社区) 、国土、建设部门、动迁部门各一份。 7 汾湖经济开发区公寓房安置公示汾湖经济开发区公寓房安置公示 ( )编号: 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 村(社区) 组 户 主,于 年 月 日申请公寓房安置,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管理的意见 (吴政发2009107 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汾湖经济开发区公寓房安置的有关政策,经初步审核, 该户符合公寓房安置条件,为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将该户基本情 况及审批结果(详见下表)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若有异议,自公示 之日起十日(含)内,向汾湖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举报(举报电话: 63135901,地址: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9 楼,邮编:215211) 。 户主 地址联系电话 称谓姓名年龄户口性质 家庭人员 与 户主关系 原有建筑面积()拆除建筑面积() 楼房平房附房楼房平房附房 居住 状况 审批 情况 审核安 置人口 审核安 置面积 是否已经承诺 自愿放弃宅基 地、享受公寓 房安置: 是 否 附房屋图片 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年 月 日 8 汾湖经济开发区新农村集聚点民房建设审批程序汾湖经济开发区新农村集聚点民房建设审批程序 建房户向所在村委 会或社区书面申请 村委会或社区初审 原地可翻、改、扩建 原地无法翻、改、扩建, 提出迁建意见 村委会或社区向所在辖区提交初审意见 土地、建设、村委会或社 区联合现场踏看后,出具 会审意见 所在辖区审查 所在辖区公示 土地、建设、村委 会或社区联合现场 放样 翻、改、扩、迁建 施工 建设土地验收 报各所在辖区控违 工作小组 注:所在辖区指控制区内由建设局负责,控制区外由各办事处负责。 9 汾湖经济开发区新农村集聚点民房建设审批表汾湖经济开发区新农村集聚点民房建设审批表 ( )编号: 户 主 建房地址联系电话 施工队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称谓姓名年龄户口性质称谓姓名年龄户口性质 家庭人员 与 户主关系 核准户型大中小 土地面积 国有土地 宅基地 动迁安置地 原有建筑面积()拆除建筑面积()申请建筑面积() 楼房平房附房楼房平房附房楼房平房附房 居 住 状 况 四址 位置 建房平面位置图:注明四址距离 东(签字): 南(签字): 西(签字): 北(签字): 村委 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部门(区建设局或各办 事处社会事业办)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国土意见: (分局意见) 经办人 :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国土意见: (市局意见) 经办人 :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所在村委、国土、辖区建设部门各一份。 10 民房审批联合会审表民房审批联合会审表 ( )编号: 会审时间: 年 月 日 会审类别新农村集居点民房审批 会审地点 单位姓名单位姓名 参加人员 会审内容 会审意见 签字: 11 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 新农村集聚点民房建设审批公示新农村集聚点民房建设审批公示 ( )编号: 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 村(社区) 组 户主,于 年 月 日申请建房,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 自建房建设规划管理的意见 (吴政发2009107 号)文件和新农村规划 的有关规定,经初步审核,该户符合翻建条件,为了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将该户基本情况及审批结果(详见下表)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若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含)内,向汾湖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举报 (举报电话:63135901,地址: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9 楼,邮编: 215211) 。 户主联系电话 地址 称 谓姓 名年龄户口性质称 谓姓 名年龄户口性质家庭情况 原有建筑面积()拆除建筑面积() 楼房平房附房楼房平房附房 居住 状况 安置地址 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审批情况 层数檐口高度 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年 月 日 12 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 新农村集聚点民房建设审批公示新农村集聚点民房建设审批公示 ( )编号: 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 村(社区) 组 户主,于 年 月 日申请建房,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 自建房建设规划管理的意见 (吴政发2009107 号)文件和新农村规划 的有关规定,经初步审核,该户符合翻建条件,为了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将该户基本情况及审批结果(详见下表)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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