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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住宅功能评价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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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住宅功能评价技术导则

关于浙江省全装修住宅功能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通知根据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56 号)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提高商品住宅的装饰装修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住宅开发市场的有效投资,加快住宅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节约环保型社会建设,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浙江省全装修住宅功能评价技术导则,并拟于近期公布下发,下发前特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 7 月 15 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邮箱zjsqzx126.com,联系电话:13656649143(吴)。附件:浙江省全装修住宅功能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全装修住宅功能评价技术导则浙江省全装修住宅功能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目目 次次1总 则12术 语23基本规定33.1设 计33.2部品和材料33.3施 工43.4室内环境44功能配置与布局54.1一般规定54.2玄 关54.3客 厅54.4餐 厅64.5卧 室74.6书 房74.7厨 房84.8卫生间84.9走道、储藏空间94.10阳 台.105分项工程装修的功能技术要求.115.1地面工程.115.2墙面工程.125.3吊顶工程.135.4门窗工程.145.5细部工程.145.6厨卫设备安装.165.7电气与智能化工程.165.8通风、采暖与空调工程.185.9管道设备安装.186功能评价.206.1一般规定.206.2评价方法.20附录.22用词说明.29条文说明.3011总总 则则1.0.1 为加强全装修住宅的建设管理,加大全装修住宅的监督力度,保障全装修住宅的功能布局,进一步推动我省住宅产业化发展,加快推进建设节能环保型社会,制定本导则。1.0.2 全装修住宅的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节能、节水、节材、环保的要求;住宅功能配置应遵循科学、合理,满足生活起居的要求。1.0.3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商品房中的全装修住宅整体功能评价。1.0.4 全装修住宅除应满足本导则规定的功能要求外,其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等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2术术 语语2.0.1 全装修住宅 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型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涂饰完成,管线及终端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的配套设施完备,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2.0.2 住宅部品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全装修住房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简称部品,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等。2.0.3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4 功能空间指为满足各类不同的生活起居需要所分隔的住宅空间,一般包括玄关、客厅、餐厅、卧室、书房、厨房、卫生间、储藏间以及阳台。2.0.5 功能评价指在全装修住宅单位工程装饰装修质量验收后,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根据套内各功能空间的功能配置、空间布局,及相应功能技术要求等内容对住宅整体功能进行的综合评价。2.0.6 基本型功能配置与布局指为满足住宅的基本使用功能,保证住户的基本生活需要,所应配置的生活起居设施及应达到的空间布局要求。2.0.7 经济型功能配置与布局指为改善住宅使用功能,满足住户对住宅实用性与经济性的要求,所应配备的生活起居设施及应达到的空间布局要求。2.0.8 舒适型功能配置与布局指为优化住宅使用功能,提高住宅品质,满足住户对舒适生活的要求,所须配备的生活起居设施及应达到的空间布局要求。2.0.9 功能保证项指为确保住宅功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保证住户的安全、健康、卫生而设置的住宅功能技术评价要求。2.0.10 功能评优项指为优化住宅使用功能,美化住宅装饰效果而设置的住宅功能技术评价要求。3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1 设设 计计3.1.1全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1.2全装修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1.3全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防雷、抗震、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3.1.4装饰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不得减少原套型内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减小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3.1.5装饰装修设计不得降低原建筑节能效果,当装饰装修设计影响原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1.6装饰装修设计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3.1.7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设计卧室、客厅、餐厅和书房等空间的基本功能,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使用功能;并应充分考虑各功能空间的起居特点,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3.2 部品和材料部品和材料3.2.1全装修住宅的装饰装修应优先采用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住宅部品、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3.2.2全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部品、材料的品种、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3.2.3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2.4全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部品和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质保单、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检验、检疫报告。3.2.5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需要复验时应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43.2.6全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3.2.7全装修住宅部品的选用应符合住宅功能空间的要求,通过采用统一的部品模数,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标准化和装配化的水平。3.3 施施 工工3.3.1承担全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3.2全装修住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3.3全装修住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3.4全装修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优先使用模数化、标准化产品及经工厂加工处理的成品、半成品,减少现场作业量。3.3.5全装修住宅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破损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3.4 室内环境室内环境3.4.1全装修住宅应严格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Rn-222) 、游离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3.4.2全装修住宅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出具如下检测报告:1 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报告;2 相关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4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报告;溶剂型涂料、胶粘剂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3.4.3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检测资质。54功能功能配置配置与布局与布局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各功能空间(除暗卫、储藏间)均应保证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要求。4.1.2各功能空间的墙面和地面应进行铺贴或涂饰,墙面与地面连接处应根据墙、地面的饰面类型合理布设踢脚板。4.1.3各功能空间(除厨房、卫生间、阳台)的顶棚应根据区域功能和装饰要求进行局部吊顶或造型;厨房和卫生间必须设置吊顶;阳台一般可不设。4.1.4各功能空间的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并配置窗帘。4.1.5各功能空间的开关插座应布设合理、排放有序,并配备基本的照明光源和弱电终端。4.1.6客厅、餐厅、卧室、书房应预留空调机位及相应的排水孔洞与电源插座。4.2 玄玄 关关4.2.1玄关的基本型功能配置与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1 条件许可时设玄关,作为入户的过渡区域;若空间不足,可在入户口与客厅之间设置隔断。2 玄关应配置鞋柜,条件许可时可设置衣帽柜。3 配电分户箱应尽可能放置在入户门背后等不显眼处,须避开在客厅内设置。4.2.2玄关的经济型功能配置与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1 住宅入户处应设置独立玄关。2 玄关应配置鞋柜,宜布设悬挂衣帽、雨具等物品的收纳柜和衣帽镜。3 配电分户箱应尽可能放置在入户门背后等不显眼处,须避开在客厅内设置。4 对讲机布设位置、高度应合理。4.2.3玄关的舒适型功能配置与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1 住宅入户处应设置独立玄关;套内面积足够大时可设过厅,过厅应有可使用的墙面。玄关或过厅处布置时宜使视线有所遮挡,尽量避免视线穿过套内主要活动区域。2 玄关应配置鞋柜,布设悬挂衣帽、雨具等物品的收纳空间和衣帽镜,并配备相应的局部照明。3 配电分户箱应放置在入户门背后等不显眼处,须避开在客厅内设置。4 对讲机、智能化控制面板应布置合理、排放有序。64.3 客客 厅厅4.3.1客厅的基本型功能配置与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1 客厅应设置中心会客区,用于视听、聚谈、娱乐。2 电视背景墙和沙发背景墙应根据整体装修风格,进行相应的装饰布置。4.3.2客厅的经济型功能配置与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1 客厅应设置中心会客区;空间富余时,应适当增设休憩区或健身活动区,可用于闲谈、休息、阅读或进行简单的健身活动。2 电视背景墙、沙发背景墙和休憩区墙面应根据整体装修风格,进行相应的装饰布置。3 不同功能分区应配备相应照明。4.3.3客厅的舒适型功能配置与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1 中心会客区、休闲休憩区、健身活动区等功能区域应具有稳定的空间,应避免套内活动流线穿过。2 在可能的情况下,可在客厅区域设置酒吧或酒柜,吧台可结合开放式厨房或餐厅设置,扩展客厅空间。3 电视背景墙、沙发背景墙以及休闲区和活动区墙面应根据整体装修风格,进行相应的装饰布置,突出内部空间在宽敞性和舒适性方面的塑造。4 各功能分区应根据使用需要,合理布设相应的局部照明或装饰性光源。4.4 餐餐 厅厅4.4.1餐厅的基本型功能配置与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1 餐厅应临近厨房及客厅布置。2 无独立餐厅的套型,在厨房面宽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厨房内设小型就餐区;或在厨房与客厅过渡区合理设置就餐区。3 当厨房未能预留冰箱摆放位置时,应在餐厅合理留设冰箱机位,并配备相应的插座。4.4.2餐厅的经济型功能配置与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1 餐厅应临近厨房及客厅布置。2 无独立餐厅的套型,应按照功能分区原则,运用吊顶、灯具等元素在客厅内营造出就餐区。3 当厨房未能预留冰箱摆放位置时,应在餐厅合理留设冰箱机位,并配备相应的插座。4.4.3餐厅的舒适型功能配置与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71 套内应设置独立餐厅,应临近厨房及客厅布置。2 餐厅可与开放式厨房或客厅连接处设计吧台,并配备相应的装饰性光源。3 餐厅可根据餐厅面积大小或使用需要,设置装饰酒柜、收纳橱柜等储物空间。4 当厨房未能预留冰箱摆放位置时,应在餐厅合理留设冰箱机位,并配备相应的插座。4.5 卧卧 室室4.5.1卧室的基本型功能配置与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1 主卧内应设置梳妆区,及放置电视的视听区;客卧应设置视听区。2 儿童房内应设置学习区,书桌预留位置应靠窗,可配置书桌。3 卧室可配置固定式衣柜和收纳柜,满足衣物、被褥等的收纳需要。4 卧室设有飘窗时,应根据窗扇开启方式合理设置护栏,护栏高度不得低于 1.1m。4.5.2卧室的经济型功能配置与布局应符合如下要求:1 主卧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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