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N(O)
GB/GR-CW-2018 程序管理文件 第 1 页 共 3 页 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现金管理,依据国家相关现金管理法律、法规,公 司财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经营管理环节的现金业务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建立内部现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一)现金是所有资产中收益率最低的,将现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 短期证券等还可以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保留现金不能取得任何收入, 过多地保留现金将降低单位资产的获利能力; (二)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它无须变现即可挥霍使用,因而最 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偷盗、贪污、挪用的对象。 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要求管理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 内部现金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钱账分、现金清查、保险柜的配备 使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第五条 钱账分管,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应该适当分离,出纳工作应 由专人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 现金开支审批,所有现金支出应该经过批准。 第七条第七条 现金日记账应根据经审核合法的收付款凭证登记入账。 第八条第八条 现金支出应该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第九条 出纳办理收付款后应该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戳记;出纳 人员收取现金后应该开出收款收据; 第十条第十条 日清月结,日清月结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 求,也是避免出现长款、短款的重要措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 按月结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这里所说的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 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 GB/GR-CW-2018 程序管理文件 第 2 页 共 3 页 核对相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日清理的内容包括: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 是否相符,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 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 “付讫”的 戳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登记和清理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应该序时逐笔登记,当日发生 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查看账证是否相符, 即现金日记账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 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每月应该编制现 金收、支明细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现金盘点,出纳员应按券别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 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 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账面余 额。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 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 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对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 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由过失人 赔偿。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检查库存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 规定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 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现金保管,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 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 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 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 GB/GR-CW-2018 程序管理文件 第 3 页 共 3 页 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 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员对库 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 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现金清查,在坚持日清月结管理,由出纳员自身对库存现金 进行检查清查的基础上,为了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发生 的现金差错或丢失,防止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 库存现金安全完整,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由财务主管每周清查盘点,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 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上。 第三章第三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税中心负责修订、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