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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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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培训课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一讲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宪法指导原则(第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若干规定) 刑法 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法(如安全生产法等) 安全生产相关法( 如标准化法等)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部委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如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等)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的占多数) 国家公约,一、体系构成,、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 一般法 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 特别法 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相关法 劳动法、建筑法、工会法、民法、刑法等,二、体系的主要形式,、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法规。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洲、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部门规章5个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第34号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5号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号令)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37号令)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49号令),安全生产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的规章23个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2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办法(第3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4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5号令)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第7号令)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规章,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将要受到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制裁。 民事责任按照民法的规定,以侵权责任体系为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规定,是犯罪,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2、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具有以下要素: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两类,3、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违法给予以下形式追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予以关闭 赔偿和连带赔偿,第二讲 安全生产法摘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促进经济发展,一、立法目的,二、适用范围,空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主体的适用生产经营单位, 行为的适用生产经营活动; 排除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安全生产法的确立,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审计/安全审查;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四、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一)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及其负责人 的总体义务,五、内容摘要,1、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义务主要包括:,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法定义务,主要包括: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生产经营,也必须抓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章程制度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检查内部安全管理工作,3、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1)应当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和告知的义务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和使用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工伤社会保险及保险费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哪个岗位由谁负责,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程序,既为了安全生产,要进行哪些常规检查和防范工作明确具体安全生产培训要求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即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由谁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等,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点,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关键就是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要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监督考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事故责任追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三)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从业人员三项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49条、第90条)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50条)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51条),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四)安全生产法其他规定,3、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本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程佩戴、使用。 5、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任职安全资格制度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20、21、22、23条)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现场管理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 (1)有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等11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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