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节选)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节选)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 颁布时间:2012-02-1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军品配套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配套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管理行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配套科研项目是指为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防科工局审批立项的材料及其制品、基础机电产品科研项目。第三条 配套科研工作坚持需求牵引与技术推动相结合、满足当前需要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着力解决制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发展的配套产品关键技术问题,提高自主创新和自主保障能力。武器装备型号在总体论证时,应当统筹考虑重大、关键配套产品和技术,对重大、关键配套产品和技术应当立足国内。第四条 配套科研项目分为需求牵引和技术推动两类。需求牵引类项目指为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发展需要,提出的配套产品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技术推动类项目指为满足武器装备未来发展需要,从提高配套核心能力出发,依据军品配套规划提出的配套产品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第五条 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基本程序包括:规划编制与发布,项目论证提出及评审、指南编制与发布,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评审及批复,合同订立,年度计划编制、下达与实施,验收。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军品配套规划,组织编制及发布项目指南、审批配套科研项目、编制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企业、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等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组织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进行配套科研项目合同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受国防科工局委托组织验收。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需求主管单位还要负责组织提出需求牵引类配套科研项目并组织编制任务总要求,组织落实相应的应用研究和考核验证工作。承担配套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配套科研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提出需求牵引类项目任务总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需求单位)负责开展相应的应用研究和考核验证工作,并配合承担单位开展配套科研工作。第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安全生产等条件,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确定范围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质。第八条 配套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 号)等规定执行。科研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第九条 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对项目任务总要求和项目建议书评审和评估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和评估结果进行公示;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估等过程中利益相关人员均应当回避;配套科研项目管理推行信用制度,参与配套科研活动的需求单位、承担单位、有关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等均建立客观信用记录,作为其参与配套科研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有关单位在配套科研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国防科工局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落实保密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安全执行。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各单位以产学研结合、自筹资金的方式承担配套科研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承担配套科研项目。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发布第十二条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未来发展需要,国防科工局组织开展军品配套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并发布军品配套规划。规划主要包括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方向、政策措施等。规划周期一般为 5 年。第三章 项目提出及指南发布第十三条 需求牵引类项目由需求主管单位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发展需要和军品配套规划,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或型号总师系统论证提出,并编制任务总要求,任务总要求须经型号(系统或分系统)总师(或技术总负责人)认定。技术推动类项目根据军品配套规划,由国防科工局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或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论证提出。第十四条 项目提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任务总要求或项目建议书(格式分别见附件 1或附件 2) 。第十五条 需求牵引类项目任务总要求于每年 1 月上旬,由需求主管单位汇总(表格样式见附件 3)报国防科工局,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光盘)各 1 套。技术推动类任务总要求或项目建议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部署由专家组提出,或由提出项目主管单位汇总报国防科工局。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主管司初审后,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任务总要求或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或评估。评审或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必要性,需求背景与应用方向,国内同类产品技术现状,技术指标的完整性和可考核性,技术和进度的可实现性,成果形式等。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局主管司对任务总要求或项目建议书的评审或评估结果向项目提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对公示反馈意见研究处理后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指南中根据项目类别明确国拨资金的投资比例。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领取任务总要求。需求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有义务向取得任务总要求的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第四章 项目批复和合同订立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依据指南、任务总要求,组织编写配套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 4) 、填写军品配套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上报国防科工局。第二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申请配套科研项目。以联合体形式申请配套科研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优势互补,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交联合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责任单位、各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费分配比例等,禁止规避竞争的联合。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主管司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或评估,并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和经费的建议。评审或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承担任务的能力与工作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 ,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及创新性,进度安排的合理性,经费匡算的合理性,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成熟度等。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主管司对评审或评估意见审核后,将主要结论向项目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需求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各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公示反馈意见。国防科工局主管司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同时项目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公示反馈意见研究处理结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国防科工局对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国防科工局主管司与财政部主管司进行沟通协商。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将国防科工局批复转发给承担单位。第二十三条 属于需求牵引类的配套科研项目,在项目批复后两个月内,由需求单位与承担单位(或联合体的牵头责任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同(见附件 5) ,报国防科工局主管司备案。第五章 年度计划与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提出下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见附件 6) ,于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主管单位预算建议及财政部预算控制指标提出下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意见。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项目进展情况以及下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编制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见附件 7) ,于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落实的预算,编制和下达配套科研项目年度计划,明确当年科研任务的主要研究内容、进度节点、考核形式及经费安排。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转发国防科工局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条 配套科研项目自国防科工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开始实施。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计划执行。为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参与项目的实施。承担单位与需求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需求单位通报项目进展情况,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向承担单位通报试验使用情况,及时向承担单位提供用户使用报告。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项目实施,督促承担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的合同及年度计划执行,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中出现影响进度、质量等问题应及时通报需求主管单位并进行协调,重大事项可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国防科工局直接或组织项目主管单位,采取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自查等多种方式,对科研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研制周期超过 2 年(含 2 年)的科研项目,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检查。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和 12 月 31 日之前分别将上、下半年配套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见附件 8)及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包括项目验收情况)报国防科工局主管司。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将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配套科研重大项目实行季度专报制度。配套科研项目执行中的重大技术突破、重大问题,承担单位要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以简报或专报形式及时报送国防科工局主管司。第二十八条 配套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配套科研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对需要调整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会同需求主管单位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按程序上报国防科工局审批调整。(一)由于武器装备研制要求发生变化致使配套科研项目需求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关键技术指标的;(二)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三)主要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四)研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 6 个月以上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九条 配套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二)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三)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四)承担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五)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第三十条 配套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可直接做出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一)已列入国家或军队其他科研计划的;(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五)弄虚作假,违背军品配套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中所作承诺的;(六)连续 2 年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一条 被终止和撤销的配套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停止安排计划科研经费。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承担单位在 1 个月内完成科研项目决算,报国防科工局核批。项目剩余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全部上缴财政部。项目终止后,对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及资料,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约定及时总结归档,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并提供给有关需求单位。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发生重大股权变动、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影响配套科研项目完成的,应当事前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并通报需求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会同需求主管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国防科工局。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国防科工局报下一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建议(见附件 9) 。国防科工局根据年度科研计划及调整批复,结合项目验收计划建议,下达年度验收计划,明确验收部门。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科研项目审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