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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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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 1 页 共 11 页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 9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 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责任: 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 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 2 页 共 11 页【条款 目 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七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保险期间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司法鉴定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二条资料提供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四条争议处理第六条如实告知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 3 页 共 11 页【条款 内 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保险期间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二、国内旅游、 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三、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中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1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1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第 4 页 共 11 页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2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五、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3,经医院医生4诊断, 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5,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 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2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在固定时间内营运于两地之间固定 路线或航线,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水、陆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火车、轨道列车、旅游 车和轮船,但自行租赁的运输工具及出租车除外。 3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 ,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 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 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 、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 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4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 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5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指由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引起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第 5 页 共 11 页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第四条责任免除由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酗酒、 故意犯罪6、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8;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12或因药物过敏所致;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十、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3、跳伞、攀岩运动14、探险活动15、武术比赛16、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十二、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犯罪: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 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13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4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5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16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 赛。17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第 6 页 共 11 页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七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八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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