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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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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

注册评审程序与技术要求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段文龙 2010.05.24珠海2兽药注册评审与研发n一、注册申报程序n二、评审工作程序n三、技术评审依据n四、注册评审时限n五、资料要求与评审关注点n六、注册概况n七、注册注意事项3申报者部行政审批大厅部评审中心 生药评审处部兽医局综合处部兽医局药政处部评审中心 化药评审处中监所业务处中监所各检测室 化药、细菌 病毒、残留省兽医行政部门二、评审工作程序n2004年12月31日农业部公告第446号农业部行 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n2005年4月29日,农业部农医药便函200586 号下发兽医局兽药行政许可内部工作规范 ,明确了兽医局药政处、综合处、审评办、中 监所等部门审批各岗位职责,明确了注册资料 接收、形式审查、初审、复审和退审等工作内 容。二、评审工作程序n2005年5月10日农业部农办医200517 号发布了兽药注册审评工作程序 ,进一步明确了兽药审评相关的农业 部兽医局、审评中心、中监所、省级 兽药监察所等部门和承办人、主审专 家、审评专家、专家组长的职责以及 评审工作流程。二、评审工作程序n2006年6月评审中心挂牌后,按照内设 机构要求,农业部评审中心相继制订 了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内部工作程 序、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公文运 转程序、兽药评审工作纪律规定 等规章制度,保障了评审中心各项 工作的正常运转。形式审查程序7注册资料2份承办人审查农业部442号公告承办处 处长签发评审意见 评审内部网监印登记行政大厅技术评审程序8受理材料 25份登记承办人拟定评审计划主审、副审 时限专家库管理员 审核310位承办处处长主管所长 或所长审批初复审会组长主持初复审意见流程9初 复 审 会 议主、副审 意见评审报告 签字认可承办人评审意见承办处 处长质量复核 通知注册 申请人兽医局行政大厅分管所长、 所长审批办公室 核稿评审专家选取程序n每次评审会前由评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和 结合专业特长相结合方式遴选出参加评审会议 的专家,并确定主审专家、专家组组长人选。 n根据专业需要也可临时聘请农业部兽药评审专 家库以外的有资质的专家。n专家组组长一般由评审办从专家库中选择评审 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技术权威的专家担任,但 同一品种的初审会和复审会专家组组长应保持 连续性。10三、技术评审依据n(一)法规依据:n2004.4.9,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 ,2004.11.1实施。n新兽药技术审评和注册制度、进口兽药注册管理制度 、兽药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标准、监督检验、 行政处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许可制度( GMP/GSP、工商执照前置、产品许可)、产品分类管理 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制 度、兽药广告分级审批管理制度(重点与非重点媒介 )、兽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休药期、使用记录、不 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兽药残留监控 结果公布制度)。11三、技术评审依据n新兽药注册、研制和安全评价制度的变化n1.新兽药定义发生了改变。“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即真正意义上的 创新药物和仅在国外上市的兽药。解决了原来新兽药定义过宽、新药不新的问题。n2.规定了研制条件。研制者必须具有相应的研制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 理规范和措施。n3.研制的新兽药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并遵守GLPGCP的规定。n4.研究需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开展实验室研究前须征得农业部兽医行政部门批 准n5.申报新兽药必须提供自己的实验数据。根据WTO有关规定和我国入世的有 承诺,对申请人提供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6年的保护;同时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 5年的监测期,监测期内,不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进口该兽药。兽药生产企业要在新 兽药监测期内收集和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n6.规范了新兽药的审批,明确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新兽药,取消了地方对 兽药新制剂的审批权。n7.对境外生产兽药实施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必须履行注册手续并提供相应技术资 料和相关物品;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销售机构可以从事进口兽药的销售活动;不得进口国家明令禁 止的兽药产品。12三、技术评审依据n对虚假资料处理n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 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n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消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n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 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 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 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三、技术评审依据n(二)部门规章n1、2004.11.24,农业部令第44号,兽药 注册办法,2005.1.1实施。9章45条n注册方式分类n首次注册: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 n变更注册n再注册进口兽药14三、技术评审依据n对虚假资料处理n第二十条 规定,必要时可派员进行注册资料现场核查 。n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采取其 他欺骗手段申请注册的,农业部对该申请不予批准,对 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 的注册。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 段取得兽药注册证明文件的,按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撤消批准文件,5-10万元 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的注册。15三、技术评审依据n2、2005.8.31,农业部令第55号,新兽 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11.1实施。n临床试验审批60个工作日n生物制品-农业部审批n生物制品以外兽药省级审批n临床前研究结果:药学、质量标准、稳 定性数据、药理毒理。16三、技术评审依据n监督管理n在规定的试验区域、试验期限内进行。n不得销售。n不得在未批准区域使用。n不得超过批准期限使用。17三、技术评审依据n对虚假资料处理n第九条 规定,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 验条件、生产工艺以及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n第十四条 临床试验用兽药应当在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制备,制备过程应 当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需要,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 察。n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用于试验的,试验结果不予认可。n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 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 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 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 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n 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n第二十七条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试验结果和对试 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试验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撤销相 应试验的资格。18三、技术评审依据n(三)部门规定n1、对注册者和审评者n2004年12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442号n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预防 用、治疗用含进口注册)n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n中兽药天然药物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n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n兽用消毒剂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n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n进口兽药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8个方面。三、技术评审依据n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449号公告新兽 药监测期期限表n一类:5年n二类:4年n三类:3年。20三、技术评审依据n已发布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n1、1992.5.9,(1992)农(牧药)字第99号,关于实 施实验临床试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包括 抗寄生虫药物、治疗、饲喂等(抗微生物药物)。n2、1992.5.9,(1992)农(牧药)字第101号,关于 实施兽用消毒剂鉴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包括菌毒种与培养基、残留消毒剂去除与中和剂选择 、鉴定方法、消毒效果影响因素、稳定性等内容。n3、2002.7.31,农牧发200222号,关于发布渔药 临床试验技术规范的通知,包括目的、内容等。21三、技术评审依据n4、2006.3.29,农业部公告第630号,13个技术指导原则(中药6 个、化药7个)n(1)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原料前处理技术指导原则n(2)兽用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纯化工艺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n(3)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4)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中试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5)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6)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n(7)兽用化学原料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8)兽用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n(9)兽用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10)兽用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11)兽用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n(12)兽用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n(13)兽用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2三、技术评审依据n5、2006.7.12,农业部公告第683号,11个n(1)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指导原则n(2)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和效力试验报告编写指导原则n(3)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系试验研究指导原则n(4)兽用生物制品(毒、虫)种种子批建立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5)兽用生物制品菌(毒、虫)种毒力返强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6)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安全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7)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效力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8)兽用生物制品稳定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9)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10)兽用诊断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11)兽用免疫诊断试剂盒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3三、技术评审依据n6、2009年第1247号公告n1、兽用化学药物安全药理学试验指导原则n2、兽用化学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指导原则n3、兽用化学药物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指导原则n4、抗菌药物II、III期临床药效评价试验指导原则n5、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n6、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n7、兽药急性毒性(LD50测定)指导原则n8、兽药30天和90天喂养试验指导原则n9、兽药Ames试验指导原则n10、兽药小鼠骨髓细胞染色畸变试验指导原则n11、兽药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指导原则n12、兽药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指导原则n13、兽药大鼠传统致畸试验指导原则n14、繁殖毒性试验指导原则n15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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