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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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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学之十一一、概述v1含义: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依法对犯嫌、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 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v11特点:v 1)适用机关的特定性;v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v 对人:犯嫌、被告人;对物不适用;一、概述v 3)目的的非惩罚性;v 4)依法定程序适用。v12作用:v 1)防止嫌疑人、被告人妨碍诉讼活动的顺 利进行;v 2)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v 3)威慑作用;v 4)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作案;v 5)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等意外事件发生。一、概述v13与刑罚的区别:v a)目的不同;v b)适用对象不同;v c)适用机关不同;v d)法律依据;v e)适用时间;v f)稳定性;v g)法律后果不同。 一、概述v14与行政处罚区别:v a)性质不同;v b)适用对象不同;v c)适用机关:v d)法律依据;v e)稳定性。 一、概述v15与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区别:v 1)性质不同:保障预防功能/保障之外还有制裁 功能;v2)适用对象不同:犯嫌、被告人;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旁听庭审的人等;v3)适用阶段不同:刑执行阶段不适用强制措施; 而民行则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都可适用;v4)适用机关不同;v5)种类不同:民: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拘留;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v6)法律依据不同。一、概述v17性质:暂时性强制方法;v 目的: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v18适用原则:v 1)合法性原则:v 2)必要性原则:v 3)比例性原则或相当性原则:要求采取的审前强 制措施必须与案件的重大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相 当或相适应。v 4)可变性原则。一、概述v19适用强制措施的指导方针和应考虑的因 素v 1)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大小;v 2)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妨碍诉讼活动的 可能性及其大小;v 3)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和掌 握情况;v 4)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二、拘传v1含义: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 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v2特点:v a)对象的特定性: v b)目的特定性(不具羁押性):v c)适用机关:公、检、法;v d)时间的短暂性( 12H)。 v3与传唤的区别:v 传唤: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发出传票责令其在指定 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参加诉讼的方法。二、拘传v a)性质不同:拘传属于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而传唤不具有强制性。v b)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没有被羁押的犯嫌 、被告人:传唤的对象适用于所有当事人。v c)强制力不同v4与留置盘查区别v5. 程序: v a)填写拘传证并经领导审批;v b)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且执行人员不得 少于2人;二、拘传v c)拘传持续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从被拘传者到案时起算;v d)拘传地点应在被拘传者所在市、县内( 公安规定A60;检察规则A35);v e)被拘传者到案后,应立即讯问;讯问结 束后应立即释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v6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 三、取保候审v1含义: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 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 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v2适用v2 1对象:犯嫌、被告人;v适用的机关:公、检、法;v22情形:v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v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 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v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v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 的;三、取保候审v 5)对已被依法拘留,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v 6)已经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 起诉、一审或者二审办案期限内不能办结,采取取保候 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v23例外:公安规定A64;v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v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嫌;v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嫌;v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嫌。v检察规则A38v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嫌;三、取保候审v 2)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嫌。v v34方式:v 1)人保:(属于纯粹的人格担保)司法机 关责令犯嫌、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 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不逃避和妨碍 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保证 方式。vA保证人条件:刑诉法第54条;三、取保候审v 与本案无牵连:即无直接利害关系v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指能约束犯嫌、被告人 的行为;v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未受到 限制”指何种限制?v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vB 检察规则A48;高法、高检、公安部、国 安部关于取保规定A19;v2)财产保:司法机关责令犯嫌、被告人交纳保证 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不逃避 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保证 方式。三、取保候审vA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以人民币交纳,其他货币 和财产都不能作为保证金;v确定保证金的标准: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 关于取保规定第5条第2款;vB保证金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检察规则 A44;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取保规 定A5;vC保证金的收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 ;vD保证金的没收:没收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申诉关于取保规定 第18条;三、取保候审v 注意:人保和财产保不能同时并用。刑 诉法第53条;关于取保规定A4-2;v35被取保人的法律义务与后果:刑诉法 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v36取保程序:v 1)取保提起方式:v a)司法机关主动采取;v b)犯嫌所聘律师、犯嫌、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申请。三、取保候审v2)取保的执行:v a)普通案件由犯嫌、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 执行;v b)涉及国安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v3)取保的特别程序:取保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的应经该代表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取保乡、镇人大代表的,执行机关应立即 向该级人大报告。v4)取保的期限:12个月。三、取保候审v5)取保的解除、撤销、变更:解除理由:被取保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期限届满取保的撤销、变更:刑诉法第73条“不当”包 括:v 不应采取取保应予以撤销;v 应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应采取取保变 更为更严厉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或逮捕 ;三、取保候审v变更为逮捕的情形:检察规则A53;v司法实践中,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v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 查、起诉的;v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案件侦 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取保候审v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 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v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 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v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v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婴儿而未逮捕的,疾病痊愈或者 哺乳期已满的。三、取保候审v 注意:公安规定A136;v 第136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 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 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四、监视居住1含义: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 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居所 ,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2适用对象:同取保,实践中,多适用于找不到保 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的犯嫌、被告人。3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律义务:刑诉法A57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 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监视居住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注意:公安规定A100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 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 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 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四、监视居住4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公安规定A99v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 提请批准逮捕:v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v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v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v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v 5)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97条规定的行 为,情节严重的。四、监视居住附录:v第97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v(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 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v(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 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v(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v(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v(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监视居住v5程序:v 1)决定:公、检、法都可决定;v 2)执行:由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 行(公安规定A101)v 第101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 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v 第10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 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 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v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 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v 3)期限:6个月。v6解除、撤销、变更:同取保;但变更通常变更为逮捕。五、拘留1含义:公、检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 、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 制方法。2特点: 1)剥夺人身自由;2)适用机关的特定性:公、检等侦查机关;3)对象与条件的特定性;刑诉法A61;v第61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v(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 发觉的;v(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v(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v(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v(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五、拘留v(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v(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 疑的。4)属于临时性强制方法。3程序:v1)公拘留犯嫌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拘留 犯嫌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检察长决定 ,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五、拘留v2)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 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v3)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 留原因和羁押场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v4)决定机关应在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发 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v5)拘留本级人大代表犯嫌,应立即向本级人大主席 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上级人大代表犯嫌,应当立即 报其所属人大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并向该级人大 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嫌 ,可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也可委托该级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报告;拘留担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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