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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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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网络下载死刑又称生命刑, 也有叫极刑的。 其大概的定义即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据说死刑与奴隶社会一同产生,迄今,还有很多国家和政府采用这一刑罚,可见其历史之久远。然而,事实上,到了十八世纪有人毅然地提出了将它废弃的主张。这个人就是被后世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而他则是在他的享誉世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这一观点的。我们所能看到的最近的有关这位刑法学家的资料大多数都是关于它的死刑观的,这一方面说明他对于近现代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一方面也说明了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是当今学术界的一个热点。既是热点必有一定的价值,所以有深入细致地研究的必要。历来对于贝卡利亚的研究(事实上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基本上就是贝氏的死刑观)将其死刑观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效用。第二,死刑容易缇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统治者籽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 因而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经成为一种表演。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 贝卡利亚从心里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 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这是贝卡利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 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第五,死刑的错误是无法挽回的。 , 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关于司法错误这一点贝卡利亚没有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及,而是在1792年 1 月 12 日的一份文件中涉及到的。”11以上内容,尤其是前四点对于论犯罪与刑罚中贝氏死刑观的归结基本上是准确的, 并且可以从该书中一一应证。笔者所能做的不过是从其它的角度出发重新梳理这部著作理关于死刑的观点,以期能有些不同于前人的发现。据资料记载,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贝氏最初分为四十七章,后在编译过程中由“百科全书派”学者莫雷莱编排为四十二章,而作者本人也以为这样编排“更为自然”22。正是在这本四十二章节的小书中,作者用专章(即十六章)论述了死刑的问题。在这一章节里,作者从人道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对死刑的存在的意义和合理性做了分析和认证。 具体地说作者是以人道主义和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大体上从国家或君权与公民两个层面对死刑的存废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一,国家或君权的层面贝卡利亚认为 ,君权和法律“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33这就是说所谓的君权或者国家权力其实是每个公民让渡出来的一部分私权的集合。这种让渡是法律得以产生和行使的前提,而“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44。实际上,这些让渡出来的权利中并没有包括结束公民自身生命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实行死刑的政府或者君主或者国家是一个非正义的、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政府或者君主或者国家。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 死并不是公民一种权利,因为它与人无权自杀的原则相违背。因此,公民不可能让渡它,这也就使得死刑至少在逻辑上是非正义的。刑罚的目的或者功用有两个,一方面是惩罚既成的犯罪, 维护公众利益;一方面是通过威慑预防未来的犯罪。相应的,贝卡利亚得出两条死刑得以存在的理由, “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 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55“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 这是死刑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罚的第二个理由。” 66从这两个方面,他对死刑的存在提出了置疑:一个人的力量是否足以大到即便是他被剥夺了自由仍然威胁着公众利益?处死罪犯的形式是否足以威慑到其他公民以使他们不再犯同样的罪并且这种“鉴戒”是根本的和唯一的?很显然,这种“鉴戒”的“根本性”和“唯一性”是不成立的,这是因为,“每一次以死刑为国家树立鉴戒都需要一次犯罪”77,这也就是说国家实施死刑实际上是要求可以被处以死刑的犯罪不断地或经常地发生,一旦这种犯罪不再出现,树立鉴戒就毫无意义,死刑的实施就毫无意义, 这一鉴戒的树立的意义的实现有待下次犯罪的实现,这就与死刑最初制定的目的相违背,形成了一个悖论。这样贝卡利亚就又一次从逻辑上否定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另外,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或者政府或者君权企图通过“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88在这里,他说,欲望和战争的要求纵容了人类的流血,法律不应该参与其中,原因是“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约束者” 体现着公共意志, 而它本质上憎恶并要求惩罚谋杀行为,一旦它参与这种纵容行为, 即用死刑来证明自身的严峻,那么实质上是做了一件“荒谬”的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99二、从公民的层面从公民的层面去研究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贝卡利亚这里,其实就是从“人的本性”出发来探究它。贝卡利亚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 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1010,这是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的感觉的, 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1111从这个意义上,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的实行实在是过于短暂,如若它不是频繁地被执行,国家、政府或者君主就很难达到威慑其他公民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贝卡利亚认为, 就罪犯而言“长久的和痛苦的” 自由的丧失以及有劳苦来弥补他所侵害的社会,“乃是制止犯罪强有力的手段”;对于一个普通的公民而言,死刑的执行固然可怖,但毕竟短暂;劳役的威慑则较死刑更加具有力量。这是因为,“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1212正是出于这样的考量,贝卡利亚一直强调劳役足以达到刑罚对于重刑犯所设定的惩罚与预防的目的,而死刑也就因此而显得多余。另一方面, 贝卡利亚认为, 就对于未犯罪的作为死刑执行的观众而言,死刑往往唤起的是他们的怜悯而不是法律所预想的“那种健康的畏惧感”。这样实际上形成的结果就与立法者的最初目的背道而驰了。还有一个方面也值得注意, 那就是死刑或者极刑会给普通的公民的心里留下这样的印象, 那就是,作为法律执行者的国家或者政府或者君主完全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这样就使得法律在其对道德所施加的影响方面的理想几乎落空,因为这样做所表现出来的客观效果正好与我们提倡的 “宽容”“仁慈”的良好道德相违背。通过从以上两个层面的分析和探究,贝卡利亚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不受时效约束的真理面前,这种惯例正在消泯。”1313这句话的意思是说, 死刑的废除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无益并且有害、非正义的。这其实给我们研究具体的死刑存废问题提供了一个基点,这个基点就是考量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要从社会组织是否优良入手。因此,我们有必要看看在贝氏这里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是怎样的一个社会。在贝卡利亚对死刑存在的两个必要的理由进行论述时,他提到这个组织优良的社会应该是这样的:它是“一个举国拥戴的政府,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拥有力量和比力量更有效的舆论作保护”1414,“在那里发号施令的只是真正的君主,财富买来的只是享受而不是权势”1515,是一个“安宁的法律王国”1616。这一社会拥有真正的和最有益的法律 “当一向到处声张的私人利益不再喧嚣或者同公共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所有人都情愿遵守和提出的契约和条件。”1717在它当中绝对不会出现这样的情景:“聪明的司法官员和严厉的执法牧师泰然自若地用缓慢的仪式把犯人慢慢带向死亡;不幸者在痛苦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而法官却熟视无睹、漠然置之,或许还暗暗地对自己的权威感到得意,品味着生活的惬意和乐趣。”1818另外,它或许还该有一位“倡导和平的美德,倡导科学和艺术的君主”。 1919笔者的意图并不是要否定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真知灼见,而是想提请读者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贝卡利亚在关于死刑的这一章节里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一个观点“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2020;二是在论述的过程中贝卡利亚只讨论了两种社会状态:一种是“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 2121,一种则是“安定的法律王国”2222,即“组织优良的社会”。我们姑且不论贝卡利亚的“组织优良的社会”,就以上的两点我们会有这样几个问题:其一,贝氏所要废止的是“滥施极刑”还是“极刑”?其二,从第一种社会状态到第二种社会状态期间的过渡我们对于死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事实上,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也就是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同样也是我们解决具体的死刑存废问题的答案。最后,以贝卡利亚作为卷首引语的培根的名言做结以表明我的立场:“对于一切事物, 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 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并以此表示我对贝卡利亚的景仰和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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