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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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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 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 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 决定修正。 2010年修订内容 完善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 明确举证责任 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 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提高赔偿标准:增加护理费;扶养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赔偿;利息支付;拍卖赔偿金等 。 畅通赔偿渠道: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建立“确赔合一”的处 理机制 完善保障国家赔偿费用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 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 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 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 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 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 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 付更加完善1·1 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 1 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损 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首先,必须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也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权益。其次,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损害。当然,同时具有侵权和损害两种事实尚不足构 成赔偿的充足理由。是否会发生赔偿的法律后果还要看损害是否具有特定性质。 一般说来,这种特定性质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是人为因素而非自然因素造成的 。(2)损害由他人而非受害人本人所引起。(3)致害行为(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违 法或者有过错(4)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 的赔偿豁免范围之内。 2国家赔偿的涵义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对国 家权力运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及其 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 律制度。在我国,国家赔偿专指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 以赔偿的制度。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第二,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所引起。第三,国家赔偿是一项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进 行补救的具体法律制度。 3国家赔偿的特征第一,从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来看,国家赔偿责任 的主体是国家。第二,从国家赔偿的法律程序来说,国家赔偿的程 序包括诉讼前程序及诉讼程序两个部分。诉讼前 程序是一种前置程序,即请求权人必须在法律规 定的条件下和时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求偿, 经协商及复议不成才能诉诸法院。第三,从国家赔偿的方式来看,一般来说,各国国 家赔偿的方式都采取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 原状为例外。4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1)赔偿的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是国家赔偿的惟一主体。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的 赔偿义务机关来履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具体的行为人, 赔偿的主体与赔偿义务人之间没有区别。(2)赔偿的前提不同 国家赔偿是一种职务侵权赔偿,发生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民事侵权赔偿是由民 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与公权力的运用无 关。(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我国国家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 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4)赔偿的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复杂。国家赔偿程序有诉讼前 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处理前置程序,而在民事赔偿中,无须 经过此前置程序,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赔偿的范围不同国家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害,以直接损失为主,不赔偿间接 损失。民事赔偿的范围则广泛得多,既赔偿直接损失,也 赔偿间接损失。(6)赔偿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无论是对人身权, 还是对财产权的侵害,均首先考虑给付赔偿金。而民事赔 偿的方式则很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等等。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 别(1)国家赔偿的原因行为必须具有违 法的性质;而国家补偿的原因行为则必 须具有合法的性质。(2)国家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受到损害 的人身权,也包括受到损害的财产权, 而国家补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权的损失;(4)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已经产生的 违法后果,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 弥补,而国家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 共利益,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5)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而国家 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6)国家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而 国家补偿纠纷一般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1.2 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1、人民主权说主权属于人民,不受法律限制,国家政府官吏 不是主权的所有者,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 ,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特别牺牲说国家永远不能终止国家活动,而人民受到损害 也是必然现象,所以当然要求人民接受这种可 能的牺牲,而这种牺牲须公平才合乎正义要求 。若不公平,则非由国库补偿不可。3、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国家与人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平等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侵害人民,应当赔偿。5、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是国家赔偿责 任的两大理论基础。该学说认为国家干预主义盛行,必然会产生社会 危险。对此,国家应居于保险人的地位,对于因 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所产生损害,以国家财产予 以社会保障,因为国家行为是为公众采取的,损 害则是公益行为的伴生物,受到损害的人实际上 代替公众承担了不平等的义务,为了恢复公众与 特别受害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没有理由让受害人 为公益做出牺牲,国家应当用税收填补特别受害 人的损失。6、社会保险理论:即把民间保险的原理引申来说明国家赔偿 的实质。将国家视为社会的保险人,社会 成员向国家纳税,等于向保险公司投保, 国家赔偿社会成员损失,就是社会互助保 险方式。13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1国家赔偿制度产生与演变的一般过程 (1)否定阶段 19世纪70年代以前(2)相对肯定阶段从19世纪70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 。但是,应该注意,并非每个国家的国家赔 偿制度都经过了相对肯定阶段。英美法系国 家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国家赔偿立法 一次性确立了国家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3)肯定阶段国家公法上的侵权赔偿责任的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4)国家赔偿责任展望过失责任或违法责任在今后相当长的时 期内将仍然是国家赔偿的基础,与此同时, 无过错责任或绝对责任的适用范围随着西方 国力的进一步增强还会不断扩大,他们将成 为国家赔偿制度未来发展过程中引人注目的 因素,但很难成为国家赔偿的主流。1.3 国家赔偿立法的世界潮流进入20世纪后各国普遍制定国家赔偿法。国家赔 偿责任的扩大,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适用范围的扩大,由行政赔偿扩大到司 法赔偿,甚至立法赔偿。第二,公务行为的扩张,扩充公务行为外延, 公司职员也纳入公务员范围第三,无过错责任的采纳,反映了国家赔偿责 任的加重。第四,赔偿范围的护大。由只赔偿侵权而造成 的直接损失到直接可能利益的损失。1.4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侵权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行为要件(执行职务行为违法) 3、有损害结果要件。(人身和财产受损) 4、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5 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和程序1、国家是唯一的赔偿责任主体2、 国家赔偿的范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两方面种类:行政赔偿与司法赔 偿。立法赔偿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一. 行政赔偿概述与行政赔偿范围1、行政赔偿的含义行政赔偿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 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 责任。2 2、特征、特征: (1)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 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 的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承担的 赔偿责任。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国家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委托的组织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 (1 1)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2 2)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 (3 3)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3、 违法要件:违法要件:4 4、损害要件、损害要件: (1) 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2 2) 是对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是对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 (3 3) 是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直接损害是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直接损害 (4 4) 是是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应承担规定的国家应承担 的赔偿责任的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损害5、因果要件因果要件: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违法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国家就违法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国家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行政赔偿范围三、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对造成的损害给予 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 1 1、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与侵犯 生命健康权的行为A、 违违法拘留拘留 B、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C、 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以其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是指无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对特定人 采取了拘留、禁闭、隔离、关押等行政强 制措施,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一,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根本 无权限,然而却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其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有权 限但却超越了法律规定。a、 暴力行为b、 违法使用武器、警戒c、 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 为 (2 2)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A、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B、 没收罚款C、 吊销许可正和执照D、 责令停产停业E、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F、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G、 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2 2、排除范围、排除范围a.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b.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过错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过错c.c.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d.d.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e.e.国家行为国家行为f. f.不可抗力不可抗力20022002年试卷四第四题年试卷四第四题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 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 ,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 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 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 “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 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 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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