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制度20120425
第三编 专利权第十章 专利制度概述第一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 展一专利制度的起源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 一部专利法。该法虽然比较简单,但已包 括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征和内容,因此 威尼斯被认为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威尼 斯颁布的专利法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专利 法的雏型。二专利制度的发展 1.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 年开始实施。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 第一部专利法。英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标志着现代专利制 度步入发展阶段。 2.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 布了专利法。 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 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趋向于国际化。成立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 ,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也促使专利制度更趋于 完善。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一、近代中国专利法律思想及相关制度1898年,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清政府颁布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一章程是改良派变法的成果之 一。 二、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工商部制定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 程。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1932年颁布奖励工艺技术暂行条例。1944年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专 利法。三、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 1984年3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 日起施行。1978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及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 年颁布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再次修订了发明奖励条 例。199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一)专利法修改的背景1.随着我国科技水平在短期内的迅速提高,专利法存在的某些缺陷 制约着技术发展,使我国许多行业的正常发展受到限制。2.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客观上需要与国际 专利制度接轨,以保证我国能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要求履行 的义务。(二)1992年9月4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 决定。 (三)1992年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 2.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 3.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1)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伸到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增加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3)修改了强制许可的条件。(4)完善了对冒充专利的处罚规定。 4完善了专利权审批程序。 (1)增设国内优先权。 (2)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范围。 (3)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4)明确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2000年对专利法的修改 (一)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 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修正后的专利 法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二)修改专利法的背景1是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改革开放 不断深化的需要。2是加入WTO,与TRIPS协议接轨的需要 。(三)2000年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确定专利立法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服务 ,为深化改革创造更好条件。 (1)修改了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专利权 的规定。 (2)对职务发明的标准及奖励和报酬进行了 修改。 2.明确了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奖励和报酬 。3.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完善了司法和行 政执法规定。 (1)增加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 (2)限制未经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的“合 法”销售、使用。 (3)增加诉前的临时措施。 (4)增加关于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规定 。 (5)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6)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 理专利工作的职能。4.优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纠纷处理程序。 (1)取消了撤销程序。 (2)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 由法院终审。 (3)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 续。 (4)明确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 。 (5)与审批程序相关的其他规定。 5.扩大开放迎接入世,与知识产权协定 更趋一致。 6.建立科学高效廉洁务实的专利审批和专 利工作队伍。n2008年12月27日专利法修订,自2009年10 月1日起施行 n(一)专利法的修订背景和原因 n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三次修订专利法。 我国现行专利法是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之后分别在1992 年和2000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前两次修订专利法的 动因主要来自外部,是为了满足中国入世的需要,注重 履行国际承诺,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第三次修订专 利法的动因来自内部,是为了满足国内社会经济和科 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它是在国家倡导科学发展观、转变 经济增长模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 政策背景下产生的,同时它也顺应了国际上专利法发展的新趋势。 n(二)专利法新法条及亮点 n1 明确了“一发明一专利原则”,防止重复授权 n “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属于专利法上 的两个基本原则,前者规定的范围大于后者。原专利法 中只规定了先申请原则,没有对同一人就相同的发明先 后提出专利申请作出规定,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在实际 操作中,申请人经常就同一发明同时提起发明专利申请 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因为对实用新型申请不进行实质 审查,发明人可以较快地获得专利保护。当发明专利进 入授权程序时,申请人通过放弃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保 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保护。为此,专利法对这种 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重复授权现象的产生。 n2明确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n n 目前,我国专利技术转化为市场竞争力的中间环节比较多,专 利的实施率相应比较低,专利闲置的情况比较突出,为了有利于专 利技术的转化,有利于促进技术的推广运用,新专利法规定: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 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 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这样,既保障了共有人对共有专利的合法权利,又促进了共有专利的实施。 n 需要指出的是,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只能是普通许可,不包 括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 了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合同,就会对其他共有人对专利技术的使 用和对外许可产生限制。为了有效促进技术的传播,同时也避免对 专利权共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必要的限制,故作出上述规定,平衡各 方的利益。n3规定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制度 n 实践中,一些外国母公司出于对其利益的考虑,以 委托或者合作的名义,通过合同约定这些发明创造的权 利属于母公司,首先以母公司名义在外国申请专利,从 而规避原专利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要求和第二十条 规定的首先在我国申请专利的规定。为了便于在发明创 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情况下依法采 取必要措施,同时使我国公众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取在中 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有关信息,新专利法规定了向 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其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 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 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执行。n4严格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n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n 新条文提出了“现有技术”的概念,采用了绝对新颖 性的标准,将出版公开和非出版公开的标准调为一致。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尤 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版公开与非出版公开之间 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在新的环境与形势下,将非出 版公开的现有技术限制在我国地域之内已经逐渐变得没 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因此在新专利法中,不论 出版还是非出版公开、网络、书籍或者其他方式公开, 不论是否国外公开使用,只要为公众所知,都将破坏新 颖性。n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n 新专利法从整体上提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门槛 。首先,对于外观设计也采取了绝对新颖性的标准。其 次,外观设计也引入了“现有设计”的概念,“现有设计” 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与在发 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中引入“现有技术”的概念平行 。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增加类似于“创造性”的授权条件:“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 显区别。”再次,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不授 予专利权的范围。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 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列为不授予专利 权的项目。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垃圾专利的产生。 n5细化了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和条件 n (1)关于未实施与反垄断强制许可的规定 n 新法规定在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 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 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情 况下就可申请未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增加了 反垄断前提下的专利实施之强制许可的规定, 对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垄断市场的行为进行 限制。 n (2)关于公共健康专利药品强制许可的规 定新专利法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 ,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 强制许可。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并不是为了供 应国内需要,而是用于出口。该条款体现了 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 的相关精神,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给予制 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 许可。n (3)关于半导体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限制 n 半导体技术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仅仅限于 认定垄断行为前提下的强制许可、国家紧急状 态情况下的强制许可和国家非常情况背景下的 强制许可,不适用未实施与未充分实施的强制许可和依存专利相互之间交叉强制许可等。 n (4)关于强制许可实施的市场范围 n 新专利法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 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 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 国内市场。此条是新增法条,它强调了强制许可实施的市场范围主要是国内市场。n6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 n (1)规定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评价报告制度 n 新法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审理、处理专 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这一规定既可以限制权利人 利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特 点而进行的恶意起诉行为,也还可以为在起诉 前不清楚自己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真正 具备法定条件的权利人,提供一个检索、分析 和评价,以供其做出是否提起诉讼的决策,避 免盲目诉讼。n (2)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条款 n 在我国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 情况:专利权人指控被控侵权行为落入了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因而 主张被控侵权人侵犯了其专利权;被控侵权人却举证证明其实施的 技术或者设计是申请日之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 计,因而主张其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若严格按 照原专利法,则被控侵权人的这种抗辩不成立,只能通过无效程序 ,使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才能免除其侵犯专利权的责任。专 利无效程序以及一审、二审的司法程序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即使 被控侵权人最后赢得诉讼,也会在时间、资金、市场、商誉方面遭 受很大损失,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 权人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