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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购房合同备案必须放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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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购房合同备案必须放完款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沙购房合同备案必须放完款 篇一:长沙购房网签合同文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买受人: 证件类型: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国籍: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国籍: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M2规划用途为,土地使 用年限自 至 。出卖人经批准,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单元号房。该房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 付款描述: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 三十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三十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伙手续。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不超过 九十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九十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三十 天内退还全部巳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房型、空间尺寸、朝向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三十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发出交接通知10天内买受人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交房。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1、要求出卖人按要求补做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交接时水、电正常供应; 2、 交接时宽带网、电视、电话线预埋到户并具备开通条件; 3、 入住时保安、门禁系统正常运转,道路、绿化等设施基本到位。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如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产权登记无法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篇二:长沙购房合同文本 篇一:长沙购房合同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0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3773机构代码证:湘建房(长)字第86号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中建梅溪嘉苑918号 联系电话: 0731- 法定代表人:鲁检毅委托人: 姬新辉 买受人:余继松 证件类型号码: 身份证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 共有人:易春香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长沙市南二环雅塘村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中建梅溪湖中心 ,规划用途为商住。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梅溪湖中段 编号为 长国用(2012)第号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m2,使用权起始日期为2012年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82年,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长先导房售许字xx15 第0132号,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2016年12月30日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钢混 ,建筑层数 44 层,其中地上 43 层,地下 1 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中建梅溪湖中心 第7 幢 17 层 1702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140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25 m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5 m2,(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屋高为 3 米。有 二 个阳台,其中 / 阳台为封闭式, /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有关的抵押情况为:第1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注销登记。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预售款监管帐户名称为 湖南中信建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7500 元/m2,总房价 壹佰零伍万 元(¥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m2,总房价/元(¥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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