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
休假类型国家四川成都备注病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婚假3天5天非职工本人结婚无婚假规定丧假3天5天5天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纯母乳喂养增加30天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增加15天,年满24周岁另增20天计划生育假未满4个月15天,满4个月42天3个月以下15天,3-4个月30天,47个月42天,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未满4个月1530天,满4个月42天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多生一个多1小时每班2次,每次30分钟每班2次,每次30分钟,多生一个多30分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2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4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5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6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1款: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7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22条: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4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下同)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