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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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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考试轻松过关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汽车等机动交通工具使用日益普遍,同时引发交通事故几年来不断增多, 特别是一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引起广泛关注。为此,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争议。在此,本文拟从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及认定、逃逸的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作探讨,以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更准确地适用法律。【目录】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及认定三、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正文】 交通肇事,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这一规定中,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无论从定性还是量刑来看,都是相对明确和易于操作的。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仍是争议颇多,难于处理的问题。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根据。为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逃逸与死亡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却过于笼统,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因此 ,有必要首先对涵义予以界定。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解释第三条规定,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表面看来,逃逸行为往往表现为逃跑,即迅速离开现场;但是这个定义的中心词却并非“逃跑”二字,“逃避法律追究”才是逃逸行为的核心含义。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根据这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报警,听候处理,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无非就是不履行这五项法定义务,其本质是一种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及认定(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1、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根据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可知,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所以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并达到解释中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行为人的逃逸才可以追究其责任。2、行为人以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故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3、行为人有逃跑行为在这里,逃跑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笔者认为不能笼统认为是事故发生后的无限长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对于逃跑的地点,笔者认为,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送被害人到医院,或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备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逃跑。(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肇事逃逸行为在客观上都是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都是逃逸的行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通过证据从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才能对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的逃逸作出正确认定。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点把握: 1、逃逸的行为是否主观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2、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寄存器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但杳无音信,或者夸大对方责任,回避自己的责任,从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并不是所有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就是逃免行为,有的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此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虽然离开现场,但证实其主观上无逃避的故意的行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逃逸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4、肇事后的投案时间。对于交通肇事发生后,行为人没有及时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经过,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并称其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我们不能一概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是应该区分具体的情况。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是因为怕被受害人及其亲属打自己才离开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这种情况,是被告人对自己的主观故意性质认识不清,按照笔者在前面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的论述,这种仍应认定被告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为逃避履行以下义务;(1)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2)五项行政义务;(3)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避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一种,都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正如前文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作为行为,而应从严把握。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普遍存在着对行为人具有逃逸行为时,就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如此认定显然不当。笔者认为,具体认定时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从肇事人主观动机出发分三种情形说明: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肇事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肇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肇事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将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从严处理。下面将对于这种情况作些简要的叙述。(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节加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指在发生交通肇事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或逃避救治义务而逃离现场,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在责任认定中一定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注重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在主观上应当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发生了交通肇事而故意逃逸。2、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性,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即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的逃逸行为造成的。3、在时间上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然后伤者才因行为人逃逸无人救治而死亡。两者之间应该存在这种时间上的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在21世纪的今天,汽车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根据统计, 2007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5亿,在如此巨大的数量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隐患根据交通部统计的数字,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 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在这些惨痛的数字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为黑暗名词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危害性极强的行为,既为伦理道德所排斥,又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笔者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时更意识到,我国现有法律对调整该领域法律关系时,还是有诸多的漏洞和争议。这对法学理论研究是一个挑战,对司法实践活动也是一个挑战,只有正确把握法律条文本身含义,有机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才能将法的作用发挥到一个新的高度,才得以充分体现法在社会机能中的基本价值。参考文献:1 刘玲芳 辛炳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及责任2 覃鹏民 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3 张大江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4 朱秀君 浅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5 周雪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刑法问题与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7 张建新: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定性之检讨,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8卷8 高闽辉、纪凤华: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中国法院网9 叶远鹏、叶远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载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莫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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