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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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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壹章总则第壹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于电子商 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壹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 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 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且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 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于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 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 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 1988 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 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 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 国的商品标识系统。【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和范围的规定。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 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和条码标识, 有 EAN/UPC 、ITF-14 、UCC/EAN-128 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1) EAN/UPC 商品条码包括 EAN-13 、EAN-8 和 UPC-A 和 UPC-E 四种形 式。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 商品条码、 UPC-A 商 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2) ITF-14 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3) UCC/EAN-128 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3.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 GS1)制定的商品编码体系及条码表示方法, 即 EAN ·UCC 规范及关联国际标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4. 我国根据 EAN ·UCC 规范及关联国际标准等制定了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 及关联规范,根据这些国家标准及规范建立和国际接轨的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 适用本办法。【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工作环节包括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 及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均应遵循本办法。3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 和领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不适用。4. 本条中有关名词的含义是:1)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商品条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 EAN-8 商品 条码的注册。2)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于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3)商品条码应用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各环节的 管理,包括对系统成员、商业企业和印刷企业等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及对伪 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制裁。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壹组织 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 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释义】1.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壹组织 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对商品条码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制定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 部门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等;2)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督、 商品条码应用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3)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于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 中和有关部门关联的重大工作事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于商品条码工 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 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3.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经国 务院批准,于 1988 年 12 月 28 日正式成立,且于 1991 年 4 月 19 日代表中国 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4. 编码中心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国商品条码 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2)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3)负责对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4)负责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负责组织于国内生产的商品使 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5)负责于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中国商品标识系统;6)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关联的国际交流和合作;7)负责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5. 编码中心于各地设立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 于所于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 列职责: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2)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3)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的初审;4)接受且管理系统成员提供的商品编码信息;5)负责受理于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6)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和服务;7)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 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释义】1.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规定。2. 任何单位和个人于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条码工作 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且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赋予其专用的厂商识别代 码。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3有关厂商识别代码的核准注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4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代码及条码中对厂商 的惟壹标识代码。具体概念见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释义。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关联合法运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 提供者,能够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 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释义】1. 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2. 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关联合法运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3.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关联合法运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 者可根据自己的运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 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于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4.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 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1)对符合本条第壹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和 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 (特殊情况除外 ),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 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于生产由集团公司统壹开发、设计、安排生 产的统壹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且将 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于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壹管理且按本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于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但该子公司于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 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能够到所于地的编码中 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出示营业执照或关联 合法运营资质证明且提供复印件。【释义】1. 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2.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能够到所于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 代码。3. 申请人于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 登记表,且提供营业执照或关联合法运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 及复印件。4.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营业执照或关联合法运营资质证明 的复印件需壹式三份: 编码分支机构初审且存档壹份, 编码中心审批且存档壹份, 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壹份。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 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且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 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且说明理由。【释义】1. 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2.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是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 起,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3. 编码分支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且及 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4. 申请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情况有:注册申请人名称和营业执照或关联合法运 营资质证明名称不符; 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地址和营业执照或关联合法运营 资质证明登记地址不符; 注册登记表所盖印章不清楚; 注册登记表中所填 项目有遗漏等。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 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 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且说明理由。【释义】1. 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2.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是指: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机构报送 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的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 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3. 经编码中心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且告知申请人。4. 经编码中心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主要包括:申请资料不齐全;编码 分支机构未签署意见或未加盖公章等。5.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且说明原 因,要求编码分支机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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