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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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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GD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商:(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帐 号: 卖方/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帐 号:乙方作为【】以其与【】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买方/承租方(以下称“基础合同对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基础合同对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基础合同对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基础合同对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3 基础合同:指乙方与基础合同对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1.4 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基础合同对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1.5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1.6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1.7 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1.8 保理余款: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1.9 保理账户: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在甲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向乙方收取的费用。第二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2.1 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2.2 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3 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乙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合同不会引起乙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2.4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2.5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基础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2.6 乙方与基础合同对方订立的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2.7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乙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2.8 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乙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2.9 提供给甲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乙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乙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2.10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号为 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2.11 乙方授权甲方对保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甲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2.12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保理账户直接扣划其所对应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1) 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乙方未能足额偿还应付利息;(2) 融资到期日(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能足额支付应还融资本息;(3) 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提前到账。2.13 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扣取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但甲方按照本合同第6.3条通知乙方回购的除外。2.14 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第三条 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3.1 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下同)之和,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3.2 甲方给予乙方的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还款日止,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3.3 实际融资发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据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记载的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事项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第四条 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4.1 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4.2 融资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以融资发放日的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与本合同第3.2条所约定的融资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4.3 融资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1/3/6/12)个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日为融资发放日,第二期的利率确定日为融资发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次类推。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融资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在每一利率确定日,按该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融资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2)在融资发放日后的每一个6月21日和12月21日按当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利率进行调整。(3)在整个合同期限内融资利率不作调整。(4)其他: 4.4 融资到期乙方未按约定偿还的,融资逾期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4.5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4.6 本合同项下融资按 项约定结息:(1)发放融资时一次性结息;(2)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 (月/季)结息。融资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4.7按照第4.6条(1)约定方式结息的,甲方在发放融资时扣收融资利息;按照第4.6条(2)约定方式结息的,结息日前乙方须将应付利息存入保理账户,由甲方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本合同项下融资到期日,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付清。第五条 应收账款的回收5.1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可采取以下 方式回收,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1)甲方自行负责管理和回收;(2)由乙方进行催收,督促基础合同对方及时将应收账款存入保理账户。5.2 甲方收到基础合同对方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勾销,如有保理余款的,甲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给付乙方。第六条 应收账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6.1 由于乙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6.2 除6.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也应按照甲方通知进行回购:(1)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基础合同对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2)保理融资到期日,甲方未收到基础合同对方付款,或基础合同对方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3)构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甲方宣布到期的应收账款融资。6.3 除6.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也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1)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不是由于财务和资信的原因致使基础合同对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2)乙方与基础合同对方或乙方与其他债务人发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基础合同对方未能在基础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的应收账款;(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发现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6.4 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乙方全额回购的,甲方与乙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账款回购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合同终止。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 乙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融资;(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3) 乙方应与基础合同对方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由基础合同对方以汇款等方式直接划入保理账户,对于使用票据等结算方式确实不能直接划入保理账户的,乙方应当确保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保理账户;(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等资料;(5) 乙方应在甲方对基础合同对方采取的收款措施或诉讼中提供必要的协助;(6)根据甲方要求就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如乙方所提供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和编号如下: (编号: )(7) 乙方应在下列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有关资料: 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预期中的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总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8) 若基础合同对方或任意第三方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可以转让的,乙方应一并转让给甲方;不能转让的,乙方应在甲方需要时协助甲方追索债务;(9) 除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外,乙方应继续履行基础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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