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定所称保保险营销销员是指指取得中中国保险险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以以下简称称中国保保监会)颁颁发的资资格证书书,为保保险公司司销售保保险产品品及提供供相关服服务,并并收取手手续费或或者佣金金的个人人。第三三条 本本规定所所称保险险营销活活动是指指保险营营销员经经保险公公司授权权进行保保险产品品销售及及相关服服务的活活动。第四四条 本本规定所所称保险险公司是是指经保保险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批准准设立,并并依法登登记注册册的商业业保险公公司及其其分支机机构。第五五条 中中国保监监会根据据国务院院授权,对对保险营营销员履履行监管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六条 资资格证书书登记记事项发发生变更更的,持持有人应应当持变变更事项项的证明明材料和和资格格证书原原件,向向中国保保监会办办理相关关变更手手续。资资格证书书毁损损影响使使用的,持持有人可可以向中中国保监监会申请请更换。持持有人向向中国保保监会申申请更换换的,应应当提交交被毁损损的资资格证书书原件件。资格格证书遗遗失的,持持有人应应当在中中国保监监会指定定的媒体体和网站站上公告告。持有有人向中中国保监监会申请请补发的的,应当当提交亲亲笔签名名的遗失失声明和和刊登遗遗失公告告的证明明材料。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一)依法不予换发;(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二)资格证书编号;(三)展业证编号;(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六)保险营销员编号;(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第三十三三条 保保险营销销员应当当将保险险单据等等重要文文件交由由投保人人或者被被保险人人本人签签名确认认。第三十十四条 保险营营销员不不得与非非法从事事保险业业务、保保险中介介业务的的机构或或者个人人发生保保险业务务往来。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