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工作控制程序
检验工作控制程序1 目的 规范各类检验活动,保证检验质量。2 范围 适用于各类检验。3 职责 各相关部门负责。4 控制程序4.1 检验类别 质检中心承担下述十六个类别的产品检验: a) 委托检验; b) 型式检验; c) 认证发证检验; d) 认证监督检验; e) 认证换证检验; f)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g) 型式认可监督检验; h) 型式认可换证检验; i) 国家监督抽查检验; j) 行业监督抽查检验; k) 地方监督抽查检验; l) 进出口商品检验; m) 船用产品检验; n) 仲裁检验; o)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p) 阻燃制品标识检验。 质检中心承担下述四个类别的工程检验: a) 工程验收检验; b) 工程委托检验; ) 工程监督检验; d) 工程仲裁检验。4.2 产品检验工作程序 委托检验、型式检验、阻燃制品标识检验的工作程序4.2.1.1 检验管理部与客户签订检验合同。4.2.1.2 检验管理部负责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4.2.1.3 检验管理部会同样品管理员对检验样品开箱验收。检验管理部对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编号,样品管理员登记入库。4.2.1.4 检验管理部填写检验任务通知单,报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4.2.1.5 检验任务通知单经批准后,由检验管理部加盖质检中心检验专用章后原件留检验管理部,复印件交测试部。4.2.1.6 测试部接到检验任务通知单后,持检验任务通知单到样品库领取检验样品。4.2.1.7 检验人员依据检验程序、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并及时填写检验记录表。4.2.1.8 检验过程中如出现检验样品不符合项,检验人员应立即填写样品不符合项报告单,经测试部主任确认签字后报检验管理部。检验管理部收到样品不符合项报告单后,应根据国家标准GB12978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客户。允许进行试验补做的情况,客户应向检验管理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应技术文件;不允许进行试验补做的情况,检验管理部应立即终止检验。4.2.1.9 测试部主任对检验记录表进行审核,在测试部承担的该产品的检验全部完成后,负责将全部检验记录表移交检验管理部。4.2.1.10 测试部主任或质量监督员如对检验数据有疑议,可安排复验。4.2.1.11 质量监督员应对检验过程和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4.2.1.12 检验管理部对检验记录表进行审核、汇总和单项检验结果的判定,编制并审核检验报告后报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4.2.1.13 检验管理部或质检中心领导人对检验数据有疑议时,可提出复验要求。测试部根据检验管理部、质检中心领导人的要求进行复验,应执行4.2.1.7至4.2.1.12条程序;4.2.1.14 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后,交检验管理部加盖专用章后发送检验报告。4.2.1.15 检验结束后,测试部应及时将检验样品返还样品库。4.2.1.16 技术文件审核完毕后,由审核人加盖专用章后,移送档案员存档。 认证发证检验、认证监督检验、认证换证检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型式认可监督检验、型式认可换证检验的工作程序4.2.2.1 认证发证检验、认证监督检验、认证换证检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型式认可监督检验、型式认可换证检验应严格执行认证和型式认可的有关规定。4.2.2.2 样品到达质检中心后,由样品管理员和检验管理部开箱验收,检验管理部进行编号,样品管理员登记入库。4.2.2.3 执行4.2.1.44.2.1.15所规定的程序。4.2.2.4 认证发证检验、认证监督检验、认证换证检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型式认可监督检验、型式认可换证检验结果的判定,应按国家标准GB12978和相应的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4.2.2.5 认证监督检验、型式认可监督检验的总结报告由检验管理部编制,经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后上报。 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的工作程序4.2.3.1 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4.2.3.2 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的计划由检验管理部编制,经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后上报。4.2.3.3 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的实施计划在实施前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受检单位泄漏。如发生失密现象,应追究责任,按保密制度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4.2.3.4 根据经批准的实施计划,质检中心派员按规定的方法抽取检验样品。4.2.3.5 样品到达质检中心后,由样品管理员和检验管理部开箱验收。检验管理部进行编号,样品管理员登记入库。4.2.3.6 执行4.2.1.44.2.1.15所规定的程序。4.2.3.7 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的结果的判定,应按国家标准GB12978和相应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4.2.3.8 检验管理部编制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总结报告,经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后上报。 行业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程序4.2.4.1 质检中心在收到地方消防监督部门的介绍信、抽样单和抽取的样品后,受理检验。4.2.4.2 执行4.2.1.34.2.1.15所规定的程序。4.2.4.3 地方监督抽查检验的结果判定应按国家标准GB12978和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船用产品检验的工作程序:4.2.5.1 检验管理部负责受理商检或船检的委托任务。4.2.5.2 根据商检或船检机构的委托单进行样品抽取或接收工作。4.2.5.3 执行4.2.1.24.2.1.16所规定的程序;4.2.5.4 检验报告送商检或船检机构。 仲裁检验的工作程序4.2.6.1 检验管理部负责接收由质量争议受理部门或机构协同当事人双方自愿签定的仲裁检验协议和质量争议受理部门的委托或申请。4.2.6.2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审理仲裁检验协议和申请,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检验。4.2.6.3 质检中心与质量争议处理部门或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签定检验合同。检验合同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抽样方法、综合评判原则,并有争议双方确认或经有关方面裁决确认。4.2.6.4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审核检验合同,如审核对检验合同有疑议,须与质量争议受理部门或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修改,检验合同经质检中心领导人批准后实施。4.2.6.5 抽样应在争议双方在场时进行,争议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4.2.6.6 执行4.2.1.34.2.1.15条所规定的程序。4.2.6.7 仲裁检验报告原件交质量争议受理部门,复印件经加盖质检中心检验专用章后分别交当事人双方。如争议的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结论有疑议,可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后15天内向上级有关部门及争议的仲裁受理部门申请复议。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4.2.7.1 质检中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科技成果鉴定检验规定实施科技成果鉴定检验。4.2.7.2 检验管理部在收到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下达的检验鉴定检验委托书后受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4.2.7.3 执行4.2.1.24.2.1.16所规定的程序。4.2.7.4 检验报告上应加盖“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检中心成果鉴定检验专用章”。4.2.7.5 质检中心根据组织鉴定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委托,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并写出评价意见。4.2.7.6 检验报告和评价意见交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4.2.7.7 如成果完成单位对检验结果有疑议时,质检中心根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要求,对科技成果鉴定检验进行复检。 现场检验程序4.2.8.1 如检验工作无法在质检中心进行时,质检中心可派员到现场进行检验。4.2.8.2 检验管理部与客户签订合同,审核受检产品技术文件,拟定检验方案,报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4.2.8.3 组成现场检验组,检验组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组成。4.2.8.4 原则上不使用申请者提供的设备,特殊情况如需使用申请者提供的设备,现场检验组应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的计量检定、校验证书和是否满足检验要求。4.2.8.5 如设备不满足检验要求,现场检验组不应进行检验,并将现场情况汇报质检中心领导人;4.2.8.6 如设备满足要求,现场检验组现场抽样进行检验,按要求填写检验记录表和设备运行状况记录。 4.2.8.7 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批和交接按“检验报告”要素的有关规定执行。4.3 工程检验工作程序 工程验收检验、工程委托检验的工作程序4.3.1.1 检验管理部与客户签订检验合同。4.3.1.2 检验管理部负责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4.3.1.3 检验管理部按收费标准对报检工程计算检验费,收取检验费。4.3.1.4 在确认检验费已缴纳后,检验管理部填写检验任务通知单,报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4.3.1.5 检验任务通知单经批准后,由检验管理部加盖质检中心检验专用章后原件交检验管理部,复印件交检验站。4.2.1.6 检验部接到检验任务通知单后,由检验站负责人安排主检员。4.3.1.7 主检员依据检验程序、标准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或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并及时填写检验记录表。4.3.1.8 主检员根据检验记录表编制检验报告,判定工程检验结论,报检验站负责人审核。4.3.1.9 检验站负责人对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表进行审核后报质检中心领导人审批。4.3.1.10 检验站负责人或质检中心领导人对检验数据、结论有疑议时,可提出复验要求。检验站根据质检中心领导人的要求进行复验,应执行4.3.1.7至4.3.1.9条程序。4.3.1.11 检验管理部将检验报告、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等技术文件移送档案室存档,将其他技术文件返还客户。 工程监督检验的工作程序4.3.2.1 收到工程监督检验委托部门的委托书后,受理工程监督检验。4.3.2.2 工程监督检验实施计划和委托部门协商制定。4.3.2.3 工程监督检验的实施计划在实施前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受检单位泄漏。4.3.2.4 根据经批准的实施计划,检验站负责人安排工程主检员。4.3.2.5 主检员根据工程监督检验的实施计划,执行4.3.1.74.3.1.10所规定的程序。 工程仲裁检验的工作程序4.3.3.1 检验管理部负责受理由质量争议受理部门或机构协同当事人双方自愿签定的仲裁检验协议和质量争议受理部门的委托或申请。4.3.3.2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审理仲裁检验协议和申请,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检验。4.3.3.3 质检中心与质量争议处理部门或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签定检验合同。检验合同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抽样方法、综合评判原则,并有争议双方确认或经有关方面裁决确认。4.3.3.4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审核检验合同,如审核对检验合同有疑议,须与质量争议受理部门或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修改,检验合同经质检中心领导人批准后实施。4.3.3.5 执行4.3.1.44.3.1.10条所规定的程序。4.3.3.6 仲裁检验报告原件交质量争议受理部门,复印件经加盖质检中心检验专用章后分别交当事人双方。如争议的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结论有疑议,可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后15天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