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气象局行政权力(行政处罚)类事项及其流程图
威远县气象局行政权力(行政处罚)类事项及其流程图 共89项序 号3行政权力编号415483662-B-0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无施放气球资质、资格证件从事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威远县气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3条:灌充施放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气体和其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气体灌充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灌充施放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资格认定,并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消防、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灌充施放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的安全管理。第31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使用工具,可并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规章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使用工具,并可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1.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或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使用工具;2.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使用工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气象局或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序 号4行政权力编号415483662-B-0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的处罚实施主体威远县气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4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气象局或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序 号5行政权力编号415483662-B-0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的处罚实施主体威远县气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1.一般:初次违法且情节一般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资质或许可; 2.严重:再次违法,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影响、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资质或许可。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气象局或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序 号6行政权力编号415483662-B-0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处罚实施主体威远县气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2.规章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使用工具,并可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1.一般:初次违法且情节一般,或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使用工具; 2.严重:再次违法,或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使用工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气象局或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序 号7行政权力编号415483662-B-00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实施主体威远县气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1.一般:初次违法且情节一般,或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资质或许可; 2.严重:再次违法,或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资质或许可。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气象局或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序 号8行政权力编号415483662-B-00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处罚实施主体威远县气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或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气象局或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序 号9行政权力编号415483662-B-00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的处罚实施主体威远县气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2.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3. 规章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1.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或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气象局或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序 号10行政权力编号415483662-B-00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气球的处罚实施主体威远县气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2.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