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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基础: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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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基础: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河南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基础:教师违法行为预防第二节教师违法行为预防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涵义教师违法行为即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 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中小学教师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那么学校必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后果。如果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损,则学 校不必承担责任。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 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 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 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的对 待。2. 侵犯学生的入学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对象的入学条件,即 凡达到入学年龄(新学年开学前满6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只要有接受教育的能力, 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此外,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依法接受应该在本校 就读的适龄儿童入学。3. 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 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 中,学生有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和考试等活动。4. 随意开除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 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一些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或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的行为, 就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此外,还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 面的同等权利、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生的人身权可分 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与肖像权、名誉与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 私权等。1. 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学生作为公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赋予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学校教育中,这类侵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 教学设施设备不安全以及学校、教师的不作为侵权等造成的。2. 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学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 许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学生的 名誉不得受到歪曲或损害。荣誉是一个人受到外部给予的光荣称誉,每个学生在学校应有平 等的机会获得。3. 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4. 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身体行动自由和表达 的自由。侵害学生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有: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非法搜查学生、非法限制学生 表达自由的权利等。5. 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隐私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片、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 习惯及通讯秘密等。隐私权是指公民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个人秘密的不可侵犯的 人身权利。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 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6. 性侵害。近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被侵害的对象绝大部 分是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其中最主要的性犯罪案件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学生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侵占、破坏或非法扣押、没收等。学生对教师侵犯其 财产权的行为可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表现形式:损坏学生财物、非 法没收学生物品、乱罚款、乱摊派、推销商品等。(四)侵犯学生的著作权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体现了自己的思想、情感、构思和表达方式的,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 品。构成作品并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文学、艺术或者科技水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 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中小学生的作文也是作品,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五)不作为违法侵权依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即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体罚、侮辱学生等。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 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如果教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 或阻止有害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学校和教师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有:1. 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即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 动,教师应当知道或已经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2. 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即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没 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而是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 延迟治疗的原因而加重。3. 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专业规范,包 括对待工作岗位、工作期间的要求,如实验室教师在组织实验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特定教 育教学活动中遵循的操作规范,如体育课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首先组织学生热身。4. 学校活动组织失职。即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 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5. 饮食安全事故。即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 标准、要求。6. 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即教师发现或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 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 人的监护而发生伤害,学校负有管理责任,但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 校不负有管理责任。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构成此项违法责任必须具备两 个条件:第一,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但却放任这种行 为的发生;第二,客观上要有“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 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主要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 教师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二)教师的法律责任1. 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 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2. 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 责任。3.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 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既可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四、预防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一)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做了明确规定,这为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提供了法 律上的保障,但我们也要看到大部分地方教育立法还比较薄弱。中央、各省的法律法规只提 出了一些大的框架、一些总的原则,各级地方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将大框架、总原则地方化、 具体化,使之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发挥作用。(二)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建立教育事故仲裁委员会,严格教育执法制度。教育执法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地规范和引导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得滥用权力。同时建立 完备的有关教育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对违法侵害公民教育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追究,真正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监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保证。教师侵权行为之所以没有做到违法必究,很大程 度上是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督约束。监督机制和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是依法治教的根本保 证。我们在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机制, 教育执法人员同样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教育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执法队伍来执行,更重要的是靠全体公民自觉去遵守,这就 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加强教育法律的宣传,让广大教师和学生认识教育法律的 预防和保护作用。通过广播站、宣传栏等进行宣传,召开各种座谈会、讨论会,促进师生员工的学习与交 流,使教师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五)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各级教委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彻底扭转教育过程中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 求升学率等偏离党的教育方针的局面。注重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 的学生观。学校可将依法治教的目标和工作内容分解细化,形成责任共同体,使责任共同体 依法完成各自的职责,从而使学校工作规范化。同时各级教委和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 可行的考核评比的规章制度。(六)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是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主要途径。首先要加 强教师对学生权利的认识,让每位教师都深刻体会学生的法定权利以及侵害学生权利应负的 责任,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加强教师对相关案例的学习。(七)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中小学教师的侵权对象多数是未成年学生,有相当多的学生还不具有完全行为和能力责 任,因此,要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例如在小学开设教育法规图片展、开设各种 讲座;在中学开设法律课程,重点教授学生权利的知识等,让每个学生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捍 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八)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大力推行社会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内师生的安全观念。首先,要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落 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依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建立严密的安全防范体系;其次,要加强学生 的安全观念,使学生学会自我防范,防止因为教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的身心伤害。中公教师考试河南分校he.zgjsks.com靖人改变汆来的力量更多推荐:河南招教网 http:/he.zgjsks.com/2wt.mc_id=bk1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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