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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保护署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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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保护署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美国环境保护署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 范围1.1 本文件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EPA)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对实施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以下简称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遵守的特定要求,适用于CNAS对实施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工作。1.2 此类认证机构除应满足本文件的特定要求外,还应满足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所有相关要求。1.3 本文件R部分是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CNAS-CC02的补充要求,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1.4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等认可规范均适用,应同时满足这些文件的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idt, ISO/IEC 17065)40 CFR PART 770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0篇770部分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ASTM E1333-10使用大型气候箱测定木制品空气中甲醛浓度及释放率的标准检测方法ASTM D6007-02使用小型气候箱测定木制品空气中甲醛浓度的标准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CNAS-CC02、40 CFR PART 770给出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R部分R1 认可程序R1.1 认可申请R1.1.1 对于原已获得CNAS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应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1) 复合木制品行业的相关经验;。2) 自有或者分包检测实验室已经被EPA承认的实验室认可机构依据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要求进行了认可,且认可范围包括40 CFR PART 770以及ASTM E1333-10和/或ASTM D6007-02。;3) 从事或验证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检测的经验,包括ASTM E1333-10和/或ASTM D6007-02方面的经验,以及评价检测方法相关性的经验。如果认证机构仅有ASTM D6007-02的经验,需要与一个有ASTM E1333-10经验的实验室签订检测合同。;4) 至少实施了一个完整的复合木制品的认证项目;。对于未获得CNAS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应同时符合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1条款要求。R1.1.2 对于原已获得CNAS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申请EPA复合木制品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认可申请书,并连同下列文件和信息一并提交CNAS:1) 申请人获得CNAS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的情况说明。;2) 申请人具有复合木制品行业的经验描述,至少要包含一种复合木制品。; 3) 申请人自有或者分包检测实验室的认可证书复印件,其认可范围包含了40 CFR PART 770以及ASTM E1333-10和/或ASTM D6007-02;以及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方案中对实验室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4) 已实施的复合木制品认证项目的全部相关材料。;5) 需要时,CNAS 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信息;。对于未获得CNAS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还需一并提交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2条所要求的材料。R1.2 评审准备CNAS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策划认可评审方案。对于已获得CNAS认可的常规产品认证机构增加EPA复合木制品认证制度的,办公室评审为2人日;对于监督和复评结合评审,评审人日在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人日。评审人日通常为2人日。R1.3 评审CNAS依据本文件及有关认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产品范围实施评审,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对申请人的认可评审过程、认可决定及其后续的监督、复评管理同CNAS-RC01规定。R1.3.1 办公室评审CNAS依据认可评审策划方案按照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4.2条的要求实施办公室评审,并指派参加了该认可方案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常规产品认可评审员实施办公室评审。R1.3.2 见证评审通常情况下,初次认可评审应见证1个项目。已认可的范围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将至少被见证一次。和复评应各见证1个项目。CNAS将根据认可评审方案的安排,委派常规产品中具有木制品见证评审专业能力的评审组对申请人派出的检查组的现场检查活动实施见证评审。见证评审组的组成除了包括必要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外,需要时,还可能包括作为观察员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R2 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当确定申请人符合本认可方案及CNAS相关认可规范的要求时,CNAS将做出认可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CNAS认可证书,并且认可范围包括“40 CFR PART 770”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R3 认可后的信息通报R3.1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4.1条款的要求,就其认可后的变更情况(如人员资质、程序或使用的实验室)通报CNAS,并在有要求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RC03的要求,就其认可后的变更情况通报CNAS。对于已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如CNAS-RC02中4.1.6、4.2.6所述的情况时,CNAS除按CNAS-RC02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外,还将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通报,并在有要求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R3.2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被EPA暂停、撤销或变更的信息应报送给CNAS。5 C部分C1 公正性在实施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时,认证机构必须公正的开展认证活动。为了证实公正性,认证机构必须:1) 不能是复合木制品的板材生产厂、加工厂、贴面制品生产厂、进口商、设计者、经销商或零售商,也不能与其有财务利益。;2) 确保其管理人员和参与复合木制品复核和认证决定过程的人员,不会在同一个或其他独立的法律实体中,参与可能损害其认证决定过程公正性的活动,如倾向(在某一活动中对认证对象有倾向性判断)或咨询活动。;3) 确保认证机构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若参与了对同一个或某个独立法律实体的倾向或咨询等活动,不会参与对该法律实体认证工作的管理、复核或认证决定。;4) 确保认证机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复合木制品认证的人员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证明他们不会因认证的结果而收到财务方面的好处。C2 职责C2.1 认证认证机构必须按照CNAS-CC02、本认可方案和“40 CFR PART 770”的要求实施EPA复合木制品认证。对于每个获得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板材生产厂,认证机构必须:1) 验证每个板材生产厂都有适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并且满足适用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2) 评价板材生产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过程能力、人员能力、手册涵盖要素的齐全性,以及适用时,评价现场测试设备是否充足。;3) 验证板材生产厂对EPA复合木制品认证要求所做的甲醛质量控制测试的准确性(包括自检和外检)。4) 验证每一个板材生产厂的质量控制检测结果,方法是将其与认证机构实验室使用ASTM E133310或ASTM D6007-02标准进行季度检测的结果比对,并根据40 CFR PART 770.20的要求评价检测方法的等同性和相关性。;5) 针对每个板材生产厂和产品类型,与每个板材生产厂协商建立甲醛释放量的质量控制限值(QCLs),以及适用时,装运质量控制限值或其他甲醛释放量限值。;6) 要求每个板材生产厂建立一个用于确定产品是否超过适用的质量控制限值(QCLs)的过程。;7) 向每个板材生产厂提供其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简称CARB)或EPA的认证机构编号,用作标识和记录保持。;8) 至少每个季度对每个板材生产厂及其产品和记录进行检查,此检查须依据CNAS-CC02第6.2.1条规定,符合CNAS-CI01的要求。C2.2 实验室1) 认证机构须验证其使用的实验室对EPA复合木制品认证要求所做的甲醛释放测试的准确性。;2) 对于季度性检测,认证机构必须仅使用经EPA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应参加了CARB组织实验室间的甲醛释放比对(如果有),或EPA承认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如果有),并且结果满意。C2.3 无甲醛(NAF)和超低甲醛释放(ULEF)对于没有收到CARB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或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板材生产厂,认证机构须对其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的申请,和对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申请进行评审。如果板材生产厂证实满足了“40 CFR PART 770.17或PART 770.18”规定的认证豁免或“40 CFR PART 770.18”规定的减少检测的要求,认证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批准申请。C2.4 减少对中密度纤维板或刨花板检测认证机构须对板材生产厂提交的关于减少对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质量控制检测数量的申请进行评审。如果板材生产厂证实满足了“40 CFR PART 770.20 (b)(2)(ii)”关于减少检测的要求,认证机构须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予以批准。C2.5 通报EPA认证机构须按照“40 CFR PART 770.8”的要求,向EPA通报以下事项:1) 批准或拒绝的关于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或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申请,包括续约申请。必须在批准或拒绝后5天内通报,所有经批准的申请的复印件必须在批准后30天内交EPA。2) 批准或拒绝的关于减少对刨花板或中密度纤维板检测的申请,包括续约申请,必须在批准或拒绝后的5天内通报,所有批准的申请的复印件必须在批准后30天内交EPA。3) 当一个板材生产厂在连续两次以上的质量控制检测中超过了其确立的质量控制限值,认证机构须在知晓第二次超标后72小时内通报。该通报须包括产品类型、超过质量控制限值的质量控制检测日期、质量控制检测结果、ASTM E133310方法对应的等同值、建立的质量控制限值以及所使用的质量控制方法。4) 对于每个未通过的季度检测(即:任何超过“40 CFR PART 770.10节”规定的适用甲醛释放标准的样本),必须在72小时内通报。该通报信息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5) 如果认证机构在美国的服务代理人发生变化,须在5天内通报。6) 失去认可资格或者终止参与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方案的,须在72小时内通报。C2.6 其他通报每个认证机构须在适用时通报以下事项:1) 对于每个未通过的季度检测(即任何超过“40 CFR PART 770.10节”规定的适用甲醛释放标准的样本),在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板材生产厂。该通报信息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2) 失去认可资格或者终止参与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方案的,须在72小时内向其提供过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服务的所有板材生产厂通报。3) 在人员资质、程序或使用的实验室发生任何变化时,须在30天内通报CNAS。C2.7 记录认证机构须以电子形式保持以下记录,自生成之日起保留三年,并且在EPA提出要求后30天内提供:1) 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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