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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同法银行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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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同法银行汇兑

银行合同法(3):银行汇兑一、立法1支付结算办法(人行1997)第4章(结算方式)第2节(汇兑):2个人汇兑业务试行办法(人行1981)(+)3若干人行、外汇管理局、邮政总局颁布的规章和其他法律规范4各商业银行的规定:性质?5司法解释:二、 定义:1汇兑:1)立法定义:支付结算办法第168ff.条:168: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169: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170: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2) 学理定义施P582: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2 “汇款”=汇兑“汇款结算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邓世敏:商业银行中间业务2001年)比较:1988银行结算办法第17条:(汇兑)(一)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二)汇兑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三)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3“(直接)贷记”:邓P61: “直接贷记是通过自动交换所将资金直接贷记到收款人帐上,从而实现资金结算的一种方式。具体做法是:先由付款人将应付给收款人的资金数额、收款人开户银行行号和帐号等资料录在磁带上,将磁带送交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将支付总额借记付款人帐户,把收款人资料送自动交换所,由交换所通过计算机收入有关银行账户,再由有关银行分别收入收款人在该行所开的账户内。”=付款人-汇出银行-汇入银行-收款人4(电子)资金划拨=运用了电子传递技术的汇兑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种类:贷方划拨(credit transfer)+ 借方划拨(debit transfer)5UCC4A:Funds Transfer§ 4A-104 (1): “Funds transfer” means the series of transactions, beginning with the originators payment oder, made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payment to the beneficiary of the oder. The term includes any payment order issued by the originators bank or an intermediary bank intended to carry out the originators payment oder. A funds transfer is completed by acceptance by the beneficiarys bank of a payment oder for the benefit of the beneficiary of the originators payment oder.Funds Transfer:Originatorà originators bankà beneficiarys bankà beneficiary发起人发起人银行受益人银行受益人payment oder:§ 4A-103(a)(1): “payment oder” means an instruction of a sender to a receiving bank, transmitted orally, electronically, or in writing, to pay, or to cause another bank to pay,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amount of money to a beneficiary if: 6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7. 德国民法典第676a条第1款:大意:因汇兑合同,银行对汇兑负有贷记受益人的义务,并将汇款人身份和汇款目的通知受益人。贷记由其他银行进行的,汇兑银行有协助完成汇兑的义务。二、汇兑人和汇入行的法律关系思考题:整条汇兑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1. 汇兑委托书/payment oder的法律性质?指令/委托形式?委托合同的要约?结算合同的指令?2银行有无“强制缔约”义务?我国有无此制度?Fall 1: 新兴咨询公司想在工商行开基本账户,存款20万,遭婉拒,在支行最后在其他银行也遭同等待遇,你作为他的律师会建议他怎么做?告银行?3代理问题:Fall 2:丈夫李小兵为父母汇钱和妻子发生口角,一怒之下偷拿妻子名下的存折和妻子身份证,取了50元汇给母亲,妻子告银行侵权错付。你作为法官怎么判?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4行为能力问题:Fall 2a: 妻子告李小兵间歇性精神病,情况会改变吗?Fall 3:12岁的小丽将5000元压岁钱汇给某希望小学,有效?资料:1)邮政储金汇兑法(民国91年07月10日公发布)第5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邮政储金及汇兑事务,对中华邮政公司所为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之行为。”2)北京邮政储金汇业局关于法律条文解释的函京总字第88号北京市人民法院:一、邮政局为国营企业机关,在以前即有“邮政汇兑法”制定,现我人民政府组成伊始,亟应将原有法规重行订正。二、查该原法规第 条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对邮政汇兑机关所为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之行为”云云。三、按上述条文原以邮政机关事务繁忙,与群众接触日以百计,势难区别所有利用邮政机关之人士有无行为能力,旨在便利公务。惟现在人民法律对上述法律名词,是否仍将沿用,或另有其他解释,抑别有代替法条将以适用。四、拟请贵院惠赐查核示复,以凭参考为荷。1949年12月3日3) 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邮局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汇兑问题如何解释的请示(法审字第4288号)最高人民法院:一、接邮政储金汇业局本年12月3日京总字第88号函询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邮汇行为,是否有效。二、查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为伪民法所规定,现已废止在案。三、对此问题,究应如何解释,我院缺乏根据,理合呈请你院指示,以便函复该局遵行。四、附邮政储金汇业局原函一件。1949年12月12日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局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汇兑问题的解释(195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1949年法审字第4288号来文及附件均悉。查所附邮政储金汇业局京总字第88号致你院原函所提问题,我们认为过去邮汇法上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都是根据伪民法而来,伪法既已废除,则邮汇业务中仅是个技术性的法律名词而已,任何名词术语,都是说明了一定事物的内容,人民的法律有其充分代表人民利益的内容,同时也就有其与内容相适应的新的法律形式,旧邮汇法上关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抽象规定,如果让其继续存在于现在的汇兑关系中,那么势必要从已被废除的伪法中去寻找解释,这是不对的。现在的问题,是邮汇局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困难需要作适当解决。所谓汇兑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际指的是关于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者不具备汇兑能力,但邮汇局因业务繁忙,无法识别,因之这种人的汇兑行为,应被看做和一般人有同样的汇兑能力,如果因此产生任何错误结果,汇兑局可不负法律上的责任,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在目前旧法已经废除,新法尚未颁布之际,邮汇局在汇兑业务中如就这个实际问题仍需有所规定时,我们认为应由邮汇局根据汇兑业务中实际存在的事实,作适宜的解决。望你院研究参酌转复邮汇局。三、参加汇兑的银行的权利和义务1. 如果受理了“不予受理”的委托/指令,合同有效吗?1)立法资料: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第12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第13条第1款:“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第171条:“I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II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III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IV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第174条第1款:“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2) 问题:1)上述法条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2)受理了又如何?比如客户在外地发现有笔紧急汇款需要支付,写来电子邮件,发来电报?3)Fall 4: 个体户张小琦汇款给客户XX市新发公司材料费10000元,汇款单上漏写“市”,但银行执行了指令。结果新发公司破产,张小琦律师建议告银行违反支付结算办法171II的“不予受理”的义务,并告诉法院以前就这么判的,即“银行只要没有执行程序就得承担后果”,张小琦心存疑惑,且觉得于心不忍,求教于你,如何答复?Fall 4a: 银行发现少个“市”,所以没有执行指令,延误了张小琦的生意,损失近20000元。张小琦非常气愤,因为举证以前都没有写“市”,并怀疑曾与她有过争执的银行职员A刁难她。律师认为“银行违反诚实信用和保护义务”,应该起诉?你认为呢?2. 客户存款不足可以拒绝支付吗?1)立法资料支付结算办法第8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16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2) Fall 5:张小琦急需汇款20000元给新发公司,但没有意识到帐上余额不足,银行职员A懒得多大理她,所以收下汇款单,忘了看帐上余额。事后发现余额不足也不吱声。张小琦生意被耽误,指责银行没有履行支付结算办法第8条,而银行认为第8条是客户的义务,并且强调支付结算办法第16条第3项。孰是孰非?Fall 5a:张小琦担心存款不足,所以询问。在Fall4案后受到银行通报批评的职员A非常殷勤,告诉张小琦刚有一笔50000元的款子进帐,并告诉一定要填“市”,以免误会。总之汇款单填写无误。但张小琦刚离开银行,A发现50000元进帐被同事B扣回去了,因为收款人是“张小奇”。A知道这笔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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