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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doc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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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doc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容分类】 综合【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颁布日期】 19920403【实行日期】 19920403【发 文 号】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拟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奉、教育限度,均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主线的活动准则,根据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规定,关怀职工的生活,协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看待劳动,爱惜国家和公司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毕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抱负、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和谐合伙关系。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职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局限性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种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公司终结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队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获得社会团队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批准。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她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公司、事业单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规定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公司、事业单位违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规定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公司、事业单位违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规定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协助、指引职工与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解雇、处分职工,工会觉得不合适的,有权提出意见。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公司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期,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如果公司行政方面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规定重新研究解决。 当事人对公司行政方面作出的解雇、开除、除名的解决不服的,可以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解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参与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解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觉得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征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根据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公司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公司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解决。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公司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状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解决决定。 工会有权参与伤亡事故和其她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意见,并有权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公司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规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六条 工会协助公司、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波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取同级工会参与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合适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规定。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平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职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与。 全民所有制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波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与。 全民所有制公司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波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公司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公司行政方面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批准。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公司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与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她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她福利待遇等,享有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公司、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贴; (五)其她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外资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公司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重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她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措施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状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状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合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公司、事业单位,其从属关系不得随意变化。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看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步废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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