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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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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 (发 )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 (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 ,依据国务院国发 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9 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用酒精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 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 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酒精产品。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食用酒精产品生 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为全国许可证办 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 部)设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 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组织对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 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 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 22 号邮政编码: 100833电话: 010-68057559传真: 010-68054904负责人:王延才联系人:赵建华、唐小雨、李荣国( 010-68057559)、李传林( 010-68396514)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 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见附件1)。企业可将所抽取样品送附件 1 中所批准的任一个检验单位检验。3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企业必须符合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 14 号,持有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见附件 2);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4按产品标准GB10343-2002食用酒精要求检验合格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审 查部、审查中心、企业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4.1 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申 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 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 15 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 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 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 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 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 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 点,可由经济联合 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 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 ,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 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 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 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见附件 4)。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 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审查员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 1 .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 2-4人。5.2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2 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 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 按食 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见附件 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 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 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 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 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 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 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食用酒精产品生 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见附件 6)抽样,并填写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 表(见附件 7)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 15 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符合食用酒 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 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二份、企业一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 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 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 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并由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 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 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证书中填写产品名称,每个企业一张证书。7.2 本次换证,因产品标准和对旧实施细则有重大修改,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重 新换证。7.3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 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4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 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 号文的有关要求, 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 (原件一份)、营业执照 (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 (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原件一份)、 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6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完成审定。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8.1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 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安排补充审查。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 , 应在变化后 3 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 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 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应在变更名称后 3 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 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 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 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申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或补发证书。8.7 获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 证标记、编号和有效期。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 XK16-218- XXXXX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的标记,“ 16”表示行业编号,“218”表示产品编号,“X XXXX”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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