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
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注:本文所指国际法是 广义上的国际法,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 际关系(不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规范的总和。也即,国际法的产生来自于各国的合意, 而国内法则很明显是各主 权国家立法机关的事。),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的问题, 长期以来一直 困扰着各国国际私法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 (注:对于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 序法以及国际私法是私法还是公法这两个冋题。 也有学者在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时一并加以讨论,但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国际私法范围的不断扩大,这两个问题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已不具有重要性, 故不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国内外学者 对此有不同的主张,或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或认为国际私法是 国际法,不是国内法;或认为国际私法是介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特殊法律; 或认为国际私法目前主要是国内法, 将来会向国际法方向发展。这几种主张各有 其存在的理由,其存在对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也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如果从国际私法的历史来分析,从发展的角度、哲学中的质量互变规律来考察, 其中的某些观点还可加以商榷。本文是从哲学的角度来对国际私法的性质加以分 析。之所以针对国际私法的性质加以分析, 是因为国际私法作为一种法律,它的 性质无疑是应该加以明确的。给它以科学的定性,不仅有利于指导国际私法的理 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而且对立法活动也是很重要的。一、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观点前已述及,在当前的国际社会,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是仁者见仁, 智 者见智,莫衷一是。具体来说,由于各国学者在定性时的着眼点不同,强调的方 向不同,以至于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其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不是国内法。 其理论根据是,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其所调整的关系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其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 其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而且 国际私法本身所包含的原则、制度等其中不少是与国际公法一致的等等。 此种主 张实际上是把国际私法当作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没有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严格区别开来,没有意识到国际私法毕竟是“私法”性质的法律, 在本 质上与国际公法有许多不同之处。至少目前国际私法不能称为国际法。其二,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该观点认为,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 本国的国际私法,断然否认有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的存在,而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其理论根据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不同国家之间的非主权者的自然人、 法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其主 要渊源是国内法,且主要是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 其争议也一般是由一 个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处理,等等。基于此,该主张所指的国际法,仅仅是 国际公法,似乎除了国际公法外就不存在其他具有国际性的法律了。 这是一种狭 义的观点。众所周知,国际私法首先是从国内法产生的, 在一个很长的阶段内,它的确 只具有国内法的性质,但是它没有停留在这个阶段内,它是发展的,在其发展过 程中,它的国际法成分越来越多。对于这个事实,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故这第二种观点用来解释早期的国际私法尚可,但用来解释现代社会的国际私法则有失偏 颇。因为当前的国际私法是一种内容复杂的法律, 不应该对它的性质作出“非国 内法即国际法”或“非国际法即国内法”的结论, 而应该实事求是地对它的性质 作出科学的概括。其三,国际私法是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种独立的法律。 该观点认为,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既有属于国际法方面的, 也有国内法方面的;国际私法本身 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 其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 际惯例。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或是国内法, 可以说国际私法既 具有国际法性质又具有国内法性质。 该观点可以说是前两种理论的折衷, 有一定 的现实意义。但遗憾的是支持此观点的学者甚少,其影响力也就显得微乎其微。其四,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要还是国内法,但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 发展和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不断推进,国际私法将逐渐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 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商事关 系,这是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的最根本的因素。上述几种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主张,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除第四种以外 均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其对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均有不同程度的推 动作用。二、国际私法性质的辩证法分析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笔者认为,从历史的角度和发展的观点来分析, 用哲 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质量互变规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而之所以引用质量互 变规律,是因为“在生物学中,以及在人类社会历史中,这一规律在每一步上都 被证实了” 质量互变规律的内容主要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和 一定的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通过质变和量变表现 出来的。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形式或两种状态。当事物变化超出度的范 围,事物数量的变化就向事物性质的变化转变。 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超过度后的必然结果;质变巩固着量变的成果,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在现实世 界中,量变和质变的表现形式都是丰富而复杂的。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存在 与发展的最基本的状态,它对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对国际私法性质的科学定性,当然也可以引用质量互变规律来加以分析。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首先是从国内法产生的,在一个 很长的阶段内,它只侧重于一国中各城市国家间或各地区间的法律冲突的研究和 解决,并且认为从理论到实践,它的确只具有国内法或“区际私法”的性质。 这 个阶段的国际私法只是处于量变阶段, 为以后向国际法的过渡作准备。 但自法 国民法典颁布以后,法国各地方的法律得到了统一,尚待解决的只是国内外的 法律冲突问题,于是国际私法才真正取得了“国际”的意义 这时期的国际私法 也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法成分,应属于一种质变。而根据质量互变规律,国际私法 产生一定成分的国际法之后,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成分的不断增加是质变完成以后 的量变阶段。这将会是一个很长的阶段。在目前直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际私法仍将主要是国内法,这是因 为:其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 商事关系,即使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到这种民商事关系中, 它所享有的权利、承担 的责任以及司法管辖等方面是与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国际公法方面的活动迥然不 同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是决定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的最根本的要素;其二,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仍将是国内法,而有关的国际条约一般只约束缔约国,至今 并不存在约束所有国家的国际私法规范,并且某些国际条约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 款以及任意性条款的性质可以排除条约规定的法律的适用。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认 为国际私法将停留在主要是国内法这一阶段长期停滞不前呢?答案当然是否定 的。根据前述哲学原理,事物发生质变以后所引起的量变过程在时间上的延续很 不相同。女口微观世界的一些量变,经历的时间极其短暂;而导致生物物种更替的变异因素的 积累,则要以亿年来计算。国际私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国际法成分的增加或者说 从国内法向国际法转变的过程就是一个漫长的量变过程, 这个过程将会是由最初 的国内法的不断增多(量变)到出现国际法成分(质变)到国际法成分的不断增 多(量变)及至最终过渡到国际法(质变)。因为国际私法越发达,其国际因素 就越强。故国际私法的性质随着国际法成分的增加而由国内法发展到国际法,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到一个临界点,找到一个能科学地 揭示国际私法由国内法转变为国际法的转折点。 但在现有的条件下,要发现这个 临界点是相当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我们现在只能认识到这一程度:国际私 法现在主要是国内法,但将来必定成为国际法。因为事物质变的发生决不是偶然 的,而是必然的,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国际私法由国内法发展到国际法也是一个 由量变到质变的必然过程。21世纪以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也已证明国际私法正在逐步由国内法向国 际法过渡。这主要是由于科技的进步使各国间的交往日益频繁, 全球化的形势下 各国的法律正逐渐趋于一致,而且由于从事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的种类、 数 量日益增多,再加上国际社会的合作等使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法源获得了前所未有 的发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国际的国际私法,包括国际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 法,正在日益发展和壮大,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以欧洲联盟国际私法为例,欧盟 国际私法是由各成员国共同制定或由共同体机关的立法通过并对各成员国适用 的。它所规范的对象也主要是涉及不同成员国的民商事关系。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不妨说欧盟国际私法是广义上的国际法。欧盟国际私法具备国际法的特征, 应该属于国际法。但它又不是全球性的国际法,而只是适用于欧盟的区域国际法。 但毕竟欧洲联盟国际私法已从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发展到了区域国际法性质, 为国际私法性质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这也是量变的积累,或者说是局部性的部分质变,为以后向国际法的过渡创造条件。在理解国际私法的性质时,也应注意到,事物的发展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 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 国际私法的发展也不例外。到目前为 止,国际私法无疑已完成了由国内法向兼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的转变,但它要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国际法,尚存在两种障碍因素:其一,统一规范从其通过程 序来看虽带有国际法的性质,但并没有国际审判组织,因此即使缔结了统一法公 约,也会由于它在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适用, 因而并不能保证它在适用上的统一 性;其二,各国在冲突法领域虽可达成统一, 也因它指引的实体法往往是各国的 国内法,而各国国内法是不可能完全统一的; 而在实体法领域,由于它尚不可能 在所有民商法领域达成统一,它总会留有空白,这些又只能借助冲突规则确立的 国内法来解决。因而国际私法在可遇见的将来并不会完全脱离国内法制度。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随着趋同化进一步发展,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将会逐步加 强,而趋向于以国际法为主要性质。(P42)其最终的结果将会是过渡到国际法。事物发展的质量互变规律表明事物由量变发展到质变是一个必然的过程。笔者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国际私法由最初的国内法性质发展到国际法性质也是 一个必然的结果。因为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 一个法律制度,如 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而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 放,显然是不可取的。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视为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如果国际私法停留在国内法性质, 那将等 同于故步自封,国际私法将因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而失去存在的意义。国际私法为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逐步增加其国际法成分并最终演变成国际法性质, 这既是时代所需,也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三、结束语尽管目前对国际私法的性质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主张,但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质量互变规律进行考察,其中的有些观点不攻自破,或应当废除,或有待修改。 笔者认为,在考察国际私法的性质时,应当坚持:1. 要从实际出发。当今国际私法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法律部门, 其复杂性远非 “法则区别说”时代所能比拟。故不能简单地用“非此即彼”的结论对其定性,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它的性质作出科学的概括。2. 要以历史的眼光和发展的观点来考察。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依赖性的增强, 经济、文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加深,统一国际私法将因其固有的优越性而发挥越 来越大的作用,它将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因此,当代的国际私法正处于一 个大变革时期,对变革中的国际私法定性,就必须用动态的方法加以研究。3. 根据唯物辩证法